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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交通肇事受害者(南京宝马案车主是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4:48:43

南京620交通肇事受害者(南京宝马案车主是谁)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现场十分惨烈。当年8月做出的司法鉴定显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受害人家属为此提出再次鉴定,去年经第二次鉴定,认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昨天此案一审宣判,王季进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害人薛某的父亲表示,已经提起对王季进的民事索赔诉讼。

被告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620宝马案”一审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王季进案发前与妻子在南京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2015年年初,王季进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处购得宝马轿车一辆。根据证据显示,2015年6月20日上午,王季进驾驶宝马前往某家居装饰广场上班,上午11时40分许,王季进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南京公安与其联系,王季进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并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离开某家居装饰广场,当行驶至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军农路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之后,王季进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受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导致车辆解体,车内薛某、刘某死亡。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多辆轿车,致6辆轿车、公交车损毁,车辆损失约21万元。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当时血液的检查,可以排除醉驾、毒驾。

两次鉴定均为患有精神病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律师在案发初期会见被告人时,感觉与被告人语言交流存在困难,无法正常交流,似乎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也了解到,事发之前王季进曾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加害于他,说手机已被监听。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王季进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6年4月,一名受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有异议,要求再次鉴定。第二次鉴定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2016年10月,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再次认定被告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

本案被告不适合减轻处罚

本案最终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主审法官表示,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每小时。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其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本案中,被告人王季进虽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之后又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了1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受害者家属接受判决结果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该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本案受害人之一薛某的父亲,薛某父亲表示,已经得知审判结果,其接受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薛某父亲表示,他已经提起了对肇事者王季进的民事索赔,但并未明确索赔金额,“按照法律规定赔呗,希望能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薛某父亲说,他早已经和妻子离异,一个人生活,早年已经被买断工龄,至今没有工作。儿子死后,除了低保再无经济来源,为了安葬儿子,他背负了数万的债务,至今也没能偿还。薛某父亲说,案发以来,只收到了王季进家属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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