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存在光车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陈惠燕与徐森仁、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车辆出租方为专业从事多种形式汽车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时,应注意甄别租车合同的性质及出租人(租车公司)、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在仅存在光车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仅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闽0206民初16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总第835期)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作为车主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应否就其出租车辆致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肇事车辆出租方为专业从事多种形式汽车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因此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甄别机动车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租车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神州租车厦门分公司仅提供机动车辆给徐森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徐森仁为此向神州租车厦门分公司支付租金(或使用费),即双方间存在的是光车租赁合同。针对光车租赁,还应进一步审查出租人(租车公司)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若承租人以出租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上交部分利润作为租赁费或者使用费,则无论出租人(租车公司)、承租人之间存在何种形式的内部约定,外人均无从知晓,且仅会以出租人(租车公司)的营运能力及赔偿能力作为行为判断依据,出租人(租车公司)由此收取相应费用,获取一定利益,亦应承担出租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
若承租人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出租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也可依双方内部约定,对承租人进行内部追偿。
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则其同出租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并非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否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承租人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对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仅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责任,且该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除了光车租赁合同这一情形外,若出租人(租车公司)向承租人提供机动车辆并为其配备驾驶员提供驾驶劳务,即租车公司出车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从事运输任务,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则双方间存在的系所谓运次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车公司)提供的专车服务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系接受出租人(租车公司)指派履行出租人(租车公司)与承租人的客运合同,车辆驾驶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出租人(租车公司)属于接受车辆驾驶劳务的一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个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时出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租人(租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慧琳:《出租车辆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1.承租人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承担被侵权人的全部合理损失——于纯祥与祝兴凯、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在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而来,租赁公司在租赁该车时已尽到审查义务,且承租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故应由车辆使用人(承租人)在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承担被侵权人的全部合理损失。
案号:(2017)吉0194民初1004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1-05
2.肇事车辆承租人将车辆转借他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树奎、王志远与张广生、尹显光、张艳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人赔偿。车辆承租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且未悬挂牌照仍将车辆转借肇事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出租方的汽车租赁公司具有合法资质,与承租人之间的汽车租赁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德民重初字第1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原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3-31
3.出租车辆肇事,承租人和租赁公司均具有过错,应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曹鹏、曹子恒等与唐万浩、来佳伟、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作为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把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承租人存在疏忽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承租人、汽车租赁公司应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柘民初字第14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08-22
4.代驾人因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并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雇主(汽车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靖西县西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时建东与岑莹、许馨日、许朝辉、许姆亮、黄其光、黄晓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肇事车辆的承租人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人委托肇事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与肇事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肇事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驾驶系履行雇主的指示范围,雇主(汽车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1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1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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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代码1004(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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