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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交通肇事罪吊销(男子因酒驾在奉新县被罚,9天后在安义县再次酒驾撞死人被逮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哥不是传奇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2:37:08

2000年交通肇事罪吊销(男子因酒驾在奉新县被罚,9天后在安义县再次酒驾撞死人被逮捕!)

驾车不是儿戏 酒后别当司机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23日,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奉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以为杨某某会引以为戒,未曾想,铤而走险的杨某某再次知法犯法!

2021年3月4日13时30分许,杨某某与好友一同聚餐,期间饮用白酒。13时55分许,杨某某酒后(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65mg/100ml)驾驶赣A****小型轿车沿S218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S218省道152KM 720M(石鼻镇联合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魏某某相撞,导致行人魏某某身体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安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经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处理结果

日前,检察机关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以案示警

杨某某案发前一个月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怀着侥幸的心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害人害己的大祸,让两个家庭难以美满。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行车过程中,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摒弃驾驶陋习,务必谨慎驾驶,切忌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普法小课堂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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