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诸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快递小哥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冰冰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1:36:49

诸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快递小哥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判?)

声明:

本文综合来源“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在此致谢!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

为按时高效完成每一单业务

快递小哥争分夺秒

风驰电掣,险象环生

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受伤

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一

2021年5月23日,快递员赵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邵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受伤入院,两车受损。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邵某住院54天,共花费医疗费26872.16元。其伤情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邵某出院后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20日。

邵某将赵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赵某为淮阳某快递公司员工,赵某与淮阳某快递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判决邵某的各项损失由淮阳某快递公司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当今快递业发达,很多快递员使用电动三轮车辆派送快递,这些电动三轮车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部分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还与快递员签订免责合同。而快递员造成他人受伤时,快递公司会拿出免责合同予以抗辩。


事实上,尽管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免责合同,但车辆所有人还是快递公司。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快递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快递公司负担。而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快递员追偿。这样,既使受害人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又督促快递公司及时为快递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案例二

诸暨某速递公司店口营业部(以下简称店口营业部)系诸暨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店口镇万安路和盾安路等区域的快递收发业务,由陈某保负责。


2018年1月24日,陈某保驾驶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取件途中与姚某恩驾驶的轻便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恩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保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恩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恩被送往医院,前后共支出医疗费93967.48元。经司法鉴定,姚某恩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


后,姚某恩因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保、店口营业部、诸暨某速递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本案中,陈某保从事快递业务所用的电动三轮车系其个人所有,即生产工具由其个人提供;同时,电动三轮车车身张贴了“某快递”的标识,陈某保对外以“某快递”的名义开展快递的收发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陈某保是不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且店口营业部提交的情况说明书、收款收据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陈某保系承包关系,陈某保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亦陈述与店口营业部系承包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


第二,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诸暨某速递公司承担。在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即使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类似约定属于内部关系,发包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外部关系,债权人也有权基于外部关系直接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见《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店口营业部系诸暨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本案的赔偿责任由设立该营业部的诸暨某速递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由诸暨某速递公司赔偿姚某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0744.09元。


判决生效后,诸暨某速递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解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目前,快递行业发展迅速,由此而来的涉快递行业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本案为快递员在收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快递员等各类主体,具有典型性。而如何厘清上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当今快递业发达

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快递员众多

劳动关系复杂

社会保障程度不高

是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快递公司应加强所属人员

安全教育和车辆维护

及时为快递车辆投保

尽量减少风险和损失


快递员应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严守交通规则

避免发生事故和人身安全问题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规范完善用工服务等制度

形成合力

规范快递员的用工形式、纠纷解决等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