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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诉讼交通费被告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老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0:48:11

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诉讼交通费被告承担)

张先生在某App购买机票出票后得知,值机已在出票前两分钟关闭。张先生要求客服全额退款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pp运营公司全额退票款890元,但张先生认为关闭值机仍出票属于消费欺诈,要求App运营公司三倍赔偿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遭遇飞机票“陷阱”该如何维权?

关键性信息不符

可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也就是说,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判断方法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换言之,经营者明知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发布信息不相符,则构成欺诈。

例如,人们在选择机票时,会综合考虑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名称、飞机型号、出行时间、机票价格、托运行李服务、是否提供飞机餐等因素,再下单订票。如果实际提供的飞机运输服务内容中,涉及前述因素与公开售票信息不符,经营者则构成欺诈。如不提供免费托运行李服务或飞机餐,却不予以标注,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上述足以影响乘机人选择订购航班的因素,均可视为评判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要素。尤其是廉价航空,消费者一定看清停靠机场、飞机餐、行李托运等服务信息,避免消费疏忽。

技术缺陷

不能成为“挡箭牌”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先生所选航班在19时10分值机关闭,而他在App上出票成功时间是19时12分。值机关闭信息为公开信息,App运营公司在出票时间设定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对其所提供可购航班已经关闭值机却仍可成功出票的情形并不明知,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经营住宿、机票、门票、餐饮等的App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专门主体,其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条件,系统漏洞或设计缺陷并不是万能的“挡箭牌”。如消费者多次投诉反映相同情况,运营公司仍存在关闭值机后出票的情况且未对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则可以推定其明知有缺陷而销售,存在欺诈的故意,消费者可主张增加三倍赔偿。

违约赔偿

不限于购票款

张先生在App端付款成功,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出票成功则买卖合同生效。但是App所出机票过期无法使用,App运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范围包括机票钱款以及因出票错误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在张先生起诉App运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返还购票款、三倍赔偿金以及承担诉讼费外,没有其他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一方面是其在得知值机关闭后及时购买了其他航班抵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是其选择了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取了网上诉讼模式,从材料提交、质证到开庭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判决书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节约了大量的诉讼成本。

但在类似案件中,消费者仍可结合自身情况,提出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因航班信息错误,导致行程延误所带来的损失等经济赔偿。如果因App出票错误,导致乘机人上班迟到或者耽误就医,产生了住宿费、误工费或者检查费等实际损失,乘机人可向App运营公司主张赔偿。乘机人因诉讼往返各地取证或参加诉讼活动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也应由App运营公司承担。不过,如果乘机人因为出票错误延误行程,耽误了重要谈判,甚至错失了重要合作机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可能无法获赔。这是因为此种经济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可预期的确定收益,因此,乘机人因出票错误延误重要商业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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