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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交通肇事罪免起诉案例(开车撞树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0:31:52

扬州交通肇事罪免起诉案例(开车撞树死亡)

明明名下有两份保单,却在执行法官对其住所搜查当日转至妻子名下,并装出常年在外的假象……日前,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这是2021年由该院移送的第二个落网的“拒执罪”犯罪嫌疑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刑事案件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案件仍在进一步执行中。

交通肇事判赔后,隐匿行踪拒不赔偿

2013年,刘某驾驶一辆货车行至山东某地,因当天大雾路况不佳,刘某驾车撞上路边大树,事故导致同车的扬州人成某落下终身残疾。

成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肇事者刘某,向其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因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多次追加被告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当地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成某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由于刘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7月,成某向刘某住所地的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的刘某已经出狱,执行人员依法对刘某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但刘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名下唯一货车也在事故中报废,无法变现。同时,刘某长期下落不明,传票传唤未能到庭接受谈话及申报财产。

2020年8月,如皋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带队凌晨出击传唤刘某,但未能找到刘某本人,只有其配偶周某独自在家中流泪哭诉,称无法提供刘某的联系方式。细心的执行干警现场发现了刘某的快递,这与周某自述“丈夫刘某常年在外”明显不符。

此次突击执行后,执行干警又多次查找,但均未发现刘某的踪迹。

变更5.7万元保单投保人,企图逃避执行

2020年11月,如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带队,再次于凌晨前往刘某家中进行传唤,仍未能找到刘某本人。执行人员依法搜查刘某住所时,搜出刘某所有的一条31.52克金项链并进行扣押处置,同时发现投保人为刘某、受益人为刘某本人及其子女的保单两份,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约为5.7万余元。

执行人员随即向保险公司调取两份保单的详细情况,发现两份保单详情属实且缴费情况正常,法院立即裁定冻结上述保单的全部可退保金额。

送达裁定时,保险公司反馈,案涉两份保单已经变更了投保人,原投保人由刘某变更为其配偶周某。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于搜查当日即申请变更保单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变更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刘某与周某并肩而坐谈笑自然,与周某陈述的“刘某常年在外”完全不相吻合。

最新进展: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某长期隐匿行踪,并恶意更改保单,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合议庭决定,法官依法将“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之下,刘某主动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介绍,目前刘某已被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案件仍在进一步执行中。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明明有能力而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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