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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含义理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乌龟太郎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0:23:26

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含义理解)

133条交通肇事罪条文本身: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解: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3年以下普通情形,3-7年,7年以上。分别规定如下:

依照2000-33号解释

3年以下,达到入罪条件。

依据刑法133条法律条文本身,一般情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这是最普通的概括。其中按照司法解释依照2000-33号解释

第一款1到3种情况

死1或者重伤3以上,主要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死3以上,同等责任;财产无力赔偿数额30万以上。

第二款,1-6种情况

重伤1人以上并且有6种情形的,达到入罪条件

1酒后,吸毒,2无驾照,3安全装置,4无牌报废,5严重超载,6为逃避法律逃离。

3-7年量刑幅度,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况

其中逃逸指2000-33号解释的第二条第一款1-3情形以及第二款的1-5种情形.

这个逃逸的意思就是说这8种情况下定逃逸,成为133条法条本身所说的逃逸,量刑3-7年,而第二款的第6种情况是定位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的入罪条件而已。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3-7年

其中特别恶劣情节:

死2,重伤5以上,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死6以上同等责任;财产损失无力赔偿60万以上,主要全部责任。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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