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赔偿项目
1、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责任来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已垫付费用的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代位求偿)
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费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具体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除外不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残的,残疾赔偿金;2.致死的,死亡赔偿金;3.其他。
二、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1. 医疗费——依据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1.误工时间:医院出的证明;2.定残日前一天;3.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4.无固定收入,近3年的平均收入算;5.不能举证近年的,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收入。
3.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人数、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第2款:护理人员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当地护工标准;人数原则为1人,但医院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该意见。
第3款: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20年。
4. 交通费——依据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应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实际产生票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第1款: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第2款:必要外地治疗,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医疗机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院意见。
7.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等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1.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定残之日算20年;3.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4.75周岁以上,算5年。
(以上收入未减少、等级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的,可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配制机构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特殊的按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9. 丧葬费——6个月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无劳动力及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第1款:1.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算;2.未成年人算至18岁;3.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算20年;3.60岁以上的,每增1岁减1年;4.75岁以上的,算5年。
第2款:被扶养人有数人,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一般一次性算20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1.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2.算20年;3.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4.75周岁以上,算5年。
(上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由高标准的按照高)
12.精神损害抚慰金——同2金,近亲属可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受害人及近亲属可主张。
13.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车里车身所有损;停运损失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广东省上一年(2019)度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6.《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7.《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证人比例》(试行)
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总结:
1. 因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因伤致残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因伤致死而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4. 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及数额
——以2020珠海为例
1. 死亡赔偿金(可支配收入)
2.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70543÷2 = 85271.5元(算6个月的总额)
3.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
4.被抚养人生活费(生活消费支出)
5.残疾辅助器具费(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
使用普通器具费;配制机构的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超期的
6.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7.误工费
8.护理费
9.交通费——就医交通
10.营养费
11.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x住院天数
12.外地就医住宿费
依据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3.康复费(整容、其他后续治疗费)
依据医嘱、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自由裁量
15.鉴定费
依据发票据实计算
16.评估费
依据发票据实计算
17.财产损失
18.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前述赔偿项目应当提供的证据
1. 医疗费
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2. 康复费、整容其他后续治疗费
医嘱、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误工费
天数——病历资料、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固定收入——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无固定收入——城镇户籍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
4. 护理费
住院护理——医嘱
出院护理——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5. 营养费
病历资料、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6. 就医交通费
病历资料、交通费发票、转院医嘱
7. 住院伙食补助费
病历资料
8. 外地就医住宿费
转院医嘱、住宿费发票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器具配制机构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10. 残疾赔偿金
身份证、户口簿其他城镇户籍证明
农村户口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之一即可):满1年的居住证、满1年的暂住证、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城镇房屋权属证明、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在城镇就学的证明
11. 死亡赔偿金——同上
12. 被抚养人生活费
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
13.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
14.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
15. 鉴定费、评估费——发票
16. 财产损失
发票、现场物品照片、清点单、车辆评估意见、营运证、营运合同、台账、流水、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租金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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