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胥树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鸣龙镇至双洛乡公路一下坡弯道处,撞上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肖某。致肖某和胥树军俩人受伤,后被害人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胥树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被告人胥树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胥树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事后认错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总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切不可因为自己害怕而逃逸,一旦逃逸,责任认定重、损害赔偿重、行政处罚重、刑事责任重。并且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另外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宣判通知家属吗(以案说法|交通肇事,切不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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