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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没人受伤(交通肇事未救助 致人非复合型损伤死亡的行为定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黄小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19:29:15

交通肇事罪没人受伤(交通肇事未救助 致人非复合型损伤死亡的行为定性)

□李映 梁雪 刘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日,葛某驾驶电动车违规横穿马路时,与伍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伍某摔倒在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的大货车的车底。葛某拉拽伍某查看伤势后,认为伍某伤势较重,想嫁祸给大货车司机,便将伍某仍放在大货车底后逃离现场。大货车驾驶员杨某未察觉,启动车辆时压到伍某头部后停车。经鉴定,伍某符合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濒死期头面部右侧遭车辆碾压,因及时停车损伤轻微;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杨某无责任。

【评析】对于葛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葛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后续救助义务,葛某没有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葛某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评价。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案发时葛某的主观故意;本案是另起犯意还是犯意转化;伍某致命伤形成时间及死亡时间的界定。葛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救助受伤的伍某,将其放置大货车底放任不管,并产生嫁祸大货车司机的想法,可以认定葛某将伍某放置车底时,具有放任伍某死亡的间接故意。本案分两个阶段,交通事故发生阶段和对伤员不予施救嫁祸大货车司机阶段,第二阶段系葛某另起犯意理应数罪并罚,但经过鉴定,伍某系交通事故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濒死期遭大货车碾压,可以认定伍某致命伤非交通事故摔跌及大货车碾压的复合型损伤,仅系交通事故造成。货车碾压时,伍某已处于濒死状态,间接故意以结果论,不存在未遂形态,所以葛某第二阶段的行为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罪。此外,葛某并非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且大货车司机杨某未受到刑事处罚,葛某的行为亦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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