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危害及教训(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瑶瑶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18:50:30

交通肇事危害及教训(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春节前夕,长宁区检察院发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事例白皮书(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首次向社会发布10起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近几年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的开展,司法机关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白皮书》显示,2019年长宁区检察院共办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518件522人,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其中,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共508件512人,呈现逐年攀升趋势,已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中较为高发的犯罪类型。

配图,图文无关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中,高学历涉案人员占两成以上。其中,博士学历3人,硕士学历18人,本科学历102人。个别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个别驾驶员明知醉驾构成犯罪,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驾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因此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同时,逃避、抗拒公安机关执法的新型案件值得关注。临检闯卡行为有所减少,但个别驾驶员到案后企图通过狡辩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来逃脱法律处罚。如去年1月发生的一起醉驾案件中,驾驶员巫某某酒后驾车并唆使朋友为其“顶包”,还收买两名目击证人为其作伪证。上述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损害法律权威,检察机关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对巫某某提起公诉。

“非典型”醉驾应引起警惕

“醉驾入刑”后,代驾服务日益普及,个别案件中车主在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时掉以轻心,认为“在停车场挪挪车问题不大”,最终酿成大错。

2019年5月,戴某某在等待代驾司机到达过程中,驾车从本市某会所停车场驶出并停靠在人行道上,随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0.8mg/mL,达到醉酒状态。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另外,明知他人醉酒仍唆使、纵容他人驾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曾某某的上司倪某某,明知当晚聚餐时曾某某已大量饮酒,仍通过微信先后11次要求曾某某驾车载其外出。遭到拒绝后,倪某某直接来到曾某某宿舍门外催促,曾某某只好答应其要求。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倪某某虽未驾车,但其唆使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营运车辆违法驾驶危及更多人生命安全

除私家车以外,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驾驶的案件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危及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更容易给乘客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

2019年3月,出租车驾驶员殷某在与同事聚餐饮酒后,驾驶其日常营运的出租车,行驶至逸仙路高架时与一辆执勤警车发生碰擦,遂被查获。经检测,案发时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0.8mg/mL,达到醉酒状态。据殷某交代,当晚一起饮酒的都是出租车驾驶员。为了预防此类案件再发,长宁区检察院向殷某所在出租车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从加强驾驶员教育引导、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此外,货车超载、客车超员等情况也应提高警惕。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严重超员载客案。驾驶员郭某某为赚外快,将7座小客车后排座位全部拆除,强行搭载16名乘客。郭某某运载他人并收取相关费用,其驾驶的车辆应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营运车辆,且实际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后,长宁区检察院将继续聚焦平安出行,综合运用教育、监督、保护等手段,在依法惩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同时,督促运输行业加强自律自治,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力度,为市民送上公共安全“定心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