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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庭审流程(王松高律师: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一阳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18:49:04

交通肇事庭审流程(王松高律师: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诉讼都是最为最后一个解决程序存在的,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之前可以进行调解,那么,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妞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王松高律师解答:

1、交警队的调解是事故双方提出来,要求交警帮助协调,交警就会组织事故双方,机动车有保险公司的,还要约保险公司一起来调解,流程就是参与调解的人都到场,然后交警把事故经过介绍一下,说明双方都有哪些违法行为,要承担哪些赔偿等等,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签订赔偿协议了,然后双方照协议互相赔偿等,就算完事。交警队的调解不是必须的,事故双方有意愿交警可以调解,双方没有要求的,交警可以不调解。

2、法院的调解,这个要在起诉后,法院立案了,在开庭前进行的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大臣过一只意见的,或者交警调解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要起诉到法院了,起诉后30-60天才能开庭,开庭前法官一般都会进行调解,同样约事故原告、被告和保险公司等有关人员到场,双方说明情况,法官会根据起诉书中的要求进行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还是回到机动车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然后按照协议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等待法庭开庭审理。然后下达判决。

王松高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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