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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在开车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易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状态,同时报警并表示配合事故处理,后薛某某因有急事离开现场,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在易某某索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为由不同意理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向投保人薛某某送达并说明了“免责”条款,同时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报警并表示配合等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驶离”或者“逃逸”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急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与南水关胡同交叉口,薛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而此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易某某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因为避闪不及,易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右侧与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左后侧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易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薛某某急忙下车查看易某某的状态,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
薛某某称,在询问并确认易某某意识清醒,经易某某同意后,薛某某现场报警并表示配合事故处理,然而由于有急事要处理,薛某某并未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易某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交警随即联系薛某某,薛某某配合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并于当晚赶往救治易某某的医院,看望易某某并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城大队认定,薛某某为同等责任,易某某为同等责任。薛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易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较大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易某某将薛某某及薛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薛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责任的承担,薛某某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薛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了现场,按照2014年版本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出示了2014年版本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24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薛某某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进行事故认定,没有造成扩大损失,不构成保险公司据以免责的“驶离现场”;此外,离开现场即免责的保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并履行解释说明义务。
面对争议,主审法官当庭点击保险公司提供的送达链接,显示内容为2020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在该版本条款中,并未约定“驶离”现场免责,而是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显然,基于新版本,保险公司要承担的保险责任更重。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技术革新覆盖的原因导致链接对应内容发生了变化,薛某某当初收到的实为2014年版本的保险责任条款。
"驶离免责”应谨慎认定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保险公司是否向薛某某送达并说明了免责条款;二、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据以免责的“驶离现场”。
关于争议焦点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为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薛某某送达了2014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然而根据当庭勘验,保险公司主张的短信通知中的链接对应的为2020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虽然在薛某某投保时该新条款尚未出台,但现有证据仍然无法证明在投保时薛某某收到了2014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从另一个角度,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没有证据证明提供了何版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人责任更重的2020版本。关于争议焦点二,薛某某是否构成“驶离现场”,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生活逻辑综合认定。该条款系针对驾驶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即对通常理解的“逃逸”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不宜将其片面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免除。在具体案件中仍然要考察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和内心状态。本案中,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在事后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并为易某某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看出其虽然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现场,但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易某某亦未因其离开产生二次伤害等扩大损失。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的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各类费用共计67万余元,薛某某赔偿易某某鉴定费2675元。
首要实施救助,做好现场保护
“驶离免责”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常见抗辩理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驶离”,既要考察肇事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亦要考察肇事方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只有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驶离”或“逃逸”行为。
肇事者、受伤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同法益的冲突与衡量,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中的“驶离免责”促使肇事方保护现场,减少损失。但在交通事故中,首要补救的是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驶离”过于宽泛的认定必然造成伤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更好地保护事故现场、避免损失扩大,肇事者仍然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对伤者进行救助,承担应尽的责任,减少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尽可能避免离开现场造成损失扩大。同时,应坚决避免出现恶意驶离、逃逸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车主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理赔和免责的相关条件。保险公司也应该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保险购买者对条款充分理解。
转自:民商事审判实务
来源: 石家庄普法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
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车主交保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提供赔偿,说白了就一笔买卖。所以,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作为车主不需要感激保险公司,这是他们应该做的事,因为你交了保费,如果车主没有交保费,保险公司赔你了,那是应该感激它的。但是,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赔车主钱之前,会先千方百计的确认、核实、调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他们会毫不客气的说:不能赔!
事故能不能正常理赔,以及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证明的途径和方法有很多,比如事故认定书,派出所的证明,消防的证明,以及其他一些政府机构或权威机构的证明,这是保险进行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险公司自己会去获得和证实的。但是,有些时候,以上这些证明材料都没有,保险公司也不刻意去证明事故是属于赔偿范围的,这时,车主该怎么办呢?那就车主自己去证明事故属于赔偿责任范围,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以及对证据链的取证过程的了解。本篇,就是其中一个案例。就是车主自己获得一些证据,去证明自己事故真实性,确定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案例。
事故大致情况:一台特斯拉,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感觉车底下磕到了什么东西,但也没在意,以为没有什么问题,就继续行驶,几小时后,突然趴窝开不了了,车辆报警电池损坏。然后联系4s店拖到了修理店,第二天才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现场没有报警,也没有报保险公司为由,表示不能赔偿。
案件分析:前面讲了,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合同关系,能不能赔,是根据合同约定来的,同时,也是基于事实为基础的。所以,只要能够证明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就可以正常理赔。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方法有很多,比如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理赔员现场勘查等等方式,还有,就是车主自己证明事故的真实性且属于保险责任。本案例,我们通过以时间轴为基础,加上交通卡口信息,以及一些无利益关联方的人证,还可以读取车辆故障码对应的时间和里程(特定车型才有)等等证据方式,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这样,是有极大的证据力的,这些内容,即使最后起诉,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当然,最后配合适当的沟通方法,保险公司就会认可事故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保险公司无法辩驳的证据面前,保险公司表示可以正常理赔。这个事故,即没有事故认定书,还是车主事后才报案的,也可以赔偿。
所以,专业创造价值,可以让不可能变成可能,可以让不能赔变成可以赔,关键在于证据链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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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们在拥有爱车后的就是给它上保险,当汽车出险时想到理赔,可是怎样才能避免理赔过程中的纠纷,提高理赔速度与效率,看了下面的车险理赔小常识,相信你会对车险有了更多的了解。
* 车险理赔常识问题:
一、报案时间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二、报案方式
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三、理赔周期
被保险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受理,在事故现场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必要时候向交警部门报案,获取事故证明,保障自身权利。
* 车险理赔技巧
一、事故私了证据是关键
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
二、异地出险
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施救,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由于擅自拖运维修汽车而造成车损扩大,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还需要时间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作为理赔凭据,假如定损员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做好事故定损工作,车主也能通过这些照片与实际维修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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