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接案到结案的办理流程
一个从业十几年的资深律师的呕心总结
梁宏仓律师曾办理了包括西安市首例“零口供”在内的百余起刑事案件,并于2007年9月,获“西安市律师协会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深入的研究,擅长办理重大、复杂和疑难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拥有极高辩护成功率。
第一部分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 | 接案
1接待并耐心倾听来访当事人(包括受害人一方;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或者以上各方的亲属等)的诉说,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
2做好接案笔录。
1)核查来访者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何事、何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关)
4)了解来访者目的:受害方主要是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等;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等。
5)明确告知律师的职责和任务。
6)明确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依据及数额。
3办理委托手续。
1)办理委托手续的只能是本人、本人的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2)委托方提交委托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
4)律所在签订代理协议和接受委托后出具函件、会见专用介绍信等。
第三部分 | 确认案件的存在并判断案件的性质
1民事案件(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2行政案件
3刑事案件(故意、过失)
1)此罪还是彼罪?
2)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3)关于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4)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5)是否团伙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集团?
6)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属于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等?
7)是否累犯?
8)是否有自首情节?
9)是否有立功表现?
10)是否犯罪未遂?
11)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5紧急避险
第四部分 | 确认案件的种类
1公诉案件
1)公安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
2)检察机关承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事实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
3)国家安全机关承办的间谍案件等。
2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五部分 | 代理受害一方的工作内容
1整理书面报案材料或者控告材料。
2协助及时报案。
3收集相关证据。
4阅卷、形成质证意见、代理意见、调解和解方案。
5参与庭审。
6整理上诉、申诉材料。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及项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并非就得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赔偿,《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8对于公安机关等不予立案的救济处理。
做出不予立案的单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报案方在七日内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还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依法监督。
第六部分 | 作为辩护人的工作内容(期间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阶段)
1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
2形成会见提纲、及时会见。
3认真阅卷,形成阅卷笔录,总结案件基本情况、发问提纲、质证意见。
4收集证据。
5确定辩护观点(有罪、无罪、证据不足)。
6按时参加庭审。
7宣判后协助上诉、申诉等。
第七部分 | 会见提纲
1会见时间。
2会见地点。
3会见人。
4被会见人。
5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X、XXX(出示证件及委托书),授XX委托作为你涉嫌XX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你是否同意?
6告知律师的职责和任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提出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刑诉37条);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刑诉36条、41条、54条、55条、86条、97条等)。
因此,对于我们的今天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以上是否听清?
7嫌疑人(或被告人)个人自然情况。
姓名(曾用名、外号),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个人经历。
8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何时、何事、被何部门、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审判阶段:是否收到起诉书、何时?
9侦查阶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的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存在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审判阶段:收到起诉书的时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10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况;归案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刑讯逼供等)。
11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回避的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及与本案无关的拒绝回答的权利;自行书写权利,核对、补正、改正、附加说明权利,签名盖章的义务;鉴定结论告知,申请补充、重新鉴定权利;辩护权;申诉控告权;所涉罪名的规定;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规定、自首、立功的规定;庭审时最后陈述,管辖的规定等。
12了解当初的动机,是否后悔,有无前科。是否愿意民事赔偿。
13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解?
14其他情况,无误签字。
第八部分 | 结案归卷
整理资料,总结办案心得,归卷。
作者 梁宏仓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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