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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其道不添堵是文明出行的一种方式。随着城市车辆越来越多,当车辆发生剐蹭事故时,是否能尽快处理事故、及时恢复交通、保持道路畅通,考验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者。
自2020年4月以来,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积极探索并创新开展“线下”、“线上”交通事故快处模式,实现了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达到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及时恢复路面交通秩序的效果。
线上线下
“快处快赔”让群众更满意
10月28日,在位于北环路上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快处中心办事大厅,民警接到市民周先生电话报警称,在南吕固乡贾村,自己的私家车和另一辆私家车相撞,希望民警出警处理。“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拍照取证,靠边处理”,民警接到电话后立即指导当事人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事故快处”版块上传现场图片,并将具体操作短信发至其手机。民警同时通过勤务指挥系统派出丛台一大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
从接警到派出民警,间隔不足一分钟。据现场民警反馈,此事故处理完成不超过10分钟。
“民警到达现场后拍照认定事故责任,在确定无更大损失之后,立刻疏导交通,恢复正常通行,让事故双方不再‘苦等’,使道路交通持续通畅”,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贾业奇告诉记者,“事故处理5分钟到达现场,10分钟撤除现场,财产损失当天结案是我们的工作标准。”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能够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网络122、交管12123APP这两个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事故快处中心办事大厅,记者看到墙上悬挂的《邯郸市主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流程图》。该流程图显示,接警后,民警指导当事人拍照,迅速撤除现场。当事人可使用交管12123APP提请事故责任在线认定,在“邯郸交巡警”微信公众号可找到网络122微拍快处小程序,输入车牌号及报案人,即可与民警在线视频,线上认定事故责任、连线保险公司理赔。
“在邯郸区域内,网络122一天平均处理事故80起,交管12123APP平台一天平均处理事故130起,线上线下、快处快赔既能精准出警,也能为群众办实事,提升群众满意度”,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副大队长李海雷告诉记者。
快速反应
让道路更畅通
及时发现警情,快速到场处置才能有效及时解决路面交通事故。
依据交巡警职能,市主公安交巡警支队在城区划分了81个巡逻警务区,实行网格化管理,24小时巡逻防控,最大巡控半径1公里,对日常发现的交通事故警情,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原来需由辖区一大队向二、三大队转派警情,现在可通过勤务指挥系统直接派警,缩减警情流转步骤,保障警情直达辖区责任大队”,民警向记者介绍全警处置的技术保障。
同时,为推动全警处理工作机制顺利实施,事故大队分批次对全市4200余名路面执勤民警进行了培训,指派事故民警深入执勤中队跟班指导,确保每名民警掌握事故快处手机APP应用及现场拍照取证等业务技能。
交巡警支队为每个巡区增配摩托车2辆,根据车辆定位管理系统,实时掌控警力布局,实现扁平化指挥、点对点就近派警。“1分钟出警、3分钟到达、5分钟反馈,交巡警为民办事效率高”,一位在事故快处中心办事大厅办理业务的群众这样对记者说。
据统计,超过50%的财损事故,当事人首选报险处理。但保险查勘人员少、出险慢,现场占用道路时间长,易造成交通拥堵。为此,交巡警支队联合市保协制定了《邯郸市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报险信息互通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接到交通事故警情后,立即通知快处中心,同时远程指导当事人撤除现场。快处中心接到警情后,直接调度路面执勤民警就近处置。
街面遇到交通事故,辖区范围内的交巡警马上可以到场帮忙勘查,挽救损失,并疏导交通。
警保联动
让事故处理更便捷
据介绍,2020年以来,事故大队在全市20个事故处理部门组建了县级交通事故快处室并已于去年年底全部组建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轻微事故当天结案率已达95%以上。
利用网络122平台,可达到“网上勘查,网上定责,网上定损,网上理赔”,可以“点对点指导,面对面调解”,发挥保险部门专业优势,有效提高轻微事故当天结案率。
在事故快处中心办事大厅,共有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入驻办公,方便前来大厅处理事故的市民办理理赔业务。
事故大队共开通警保联动人员版事故快速处理功能214人;开通民警人员版事故快速处理功能273人;开通辅助人员版事故快速处理功能2495人。
交巡警支队充分调动路面民警、保险查勘员、交通协理员等多角色使用交管12123APP录入证据出具文书,杜绝轻微事故转由事故民警处置而造成等待情况的发生,保证网上快速认定理赔结案,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
小剐小蹭不用慌,不堵车不闹心,交通快处来帮忙。交通快处模式避免了“小事故、大拥堵”现象,不仅便利了群众,还有助于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1月24日,河南驻马店汝南县一辆婚车刚出酒店,便遇到有人手持钢架拦车索要红包。汝南县公安局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还接到了报警。
网传视频显示,两名老人拦在一辆婚车前,其中一人还拿着钢架子。当婚车试图绕过时,老人拿起钢架子欲砸向婚车,被其他人阻拦未果。
视频截图
极目新闻记者核实到,这件事发生在河南驻马店汝南县。1月24日,目击者汤先生(化姓)告诉记者,当天上午,新郎刚在酒店接到新娘准备回家,便看到这两名老人堵在婚车前面讨红包。有人给了几个在接亲游戏中剩下的小红包,可能是金额小,老人不满意,便出现了视频中的一幕。后来,新人的一名亲属和拦车老人说自己手里有红包,才把老人引开了,婚车趁此空隙顺利开走。后来老人没有收到红包,还去追了一下婚车,但没有追上。
视频截图
迎亲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这对新人刚准备从酒店出发,便遇到了拦婚车的人。这是他们酒店第一次遇到这种事,酒店经理也带领门口的保安上前阻止。
汝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4日上午9点18分他们接到了报警,称有人阻拦婚车。不过9点半左右,民警收到报案人反馈,得知拦车者已离开了现场,暂不需要出警。以后,市民再遇到类似情况可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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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控告立案难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特别是,看似经济纠纷或者可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公安机关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为了提升大家对报案、控告程序规定的认识,熟知、会用救济途径,本期,笔者对相关刑事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总结出以下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报案、控告权利规定
1.权利主体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2.权利行使
控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3.形式及要求
(1)报案、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报案、控告的,应当制作笔录。
(2)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不属于诬告。
(3)报案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行为的,有权要求保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报案、控告的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
1.公安机关受案规定
(1)对于公民报案、控告,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对报案人、控告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2.人民检察院受案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事项的审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材料进行审查(调查、分析、研判),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谓之“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主要是:(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有明确期限要求,分两种情况:
一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是一般是7日;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十五条
二是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3.初步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4.审查结果
(1)移送管辖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2)告知自诉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六条
(3)行政处理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4)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四、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形的救济
1.申请复议、复核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3)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注意:关于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2.申请不立案监督
(1)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五百五十七条
(2)受理审查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五百五十八条
(3)要求说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五百六十一条
(4)通知立案后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五百六十四条
注意:复议、复核与立案监督不能同时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第十六条规定,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3.刑事自诉
前述两种救济途径,复议、复核程序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纠错,不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当这两种救济途径都“无能为力”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自诉主体
被害人以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条
五、关于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具体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二条~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结语
依法、及时刑事立案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此,提醒大家报案、控告务必依法进行,耐心沟通,尊重处理机关的决定,谨防不当维权变成新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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