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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冤案怎么办,“新蔡县交通事故最大冤案”来看看事件的真相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6:08:12

2016-08-05,有网民在网上发布“新蔡县交通事故最大冤案”不实信息,引起了网友误解。该网民为泄愤捏造事实诽谤交警,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

我们先来看看网络上疯传的这篇文章:

发帖者声称:小轿车驾驶员违规操作,撞到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主彭XX,然后双方被划分同等责任。发帖者对此提出异议:执勤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徇私”。

经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是:

2016年7月19日21时45分,吴XX驾驶豫QXXXX7号小型轿车,沿新蔡县华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新华保险门前公路处,与相对方向由彭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张X、耿X)发生事故,致彭XX、张X、耿X受伤,车辆受损。

经现场勘查认定,吴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未降低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彭XX醉酒(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为103mg/100ml )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分道通行,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违法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双方在此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张X、耿X不负责任。

第一、发帖者声称小轿车驾驶员吴XX驾驶车辆越过双黄线,逆行行驶,和路北边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实际情况为:小轿车在车道内正常行驶,电动车违规变道逆行,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撞击后,才越过双黄线进入对向车道。

第二、驾驶员吴XX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1),具有驾驶资格,车主将车辆借给吴XX驾驶,不存在过错。

第三、发帖者声称“交警队8月2号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到8月4号上午11点才通知我们”。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上的8月2号,只是认定书制作日期,并不是下达日期,8月4号通知当事双方领取事故认定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发帖者称“责任书上说从下达文件起三日之内可以复议,但是为什么8月2号就下达了直到8月4号下午才让我们签字目的何在?”。情况说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领取事故认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包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认定行政复核。因此,8月4号当事人领取事故认定书,对其事故行政复核时间无任何影响。

针对此事,新蔡县交警大队提醒公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网上各类消息擦亮眼睛,理性看待。另外,对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公安机关将追究法律责任。

要相信,公平与正义,永远在我们身边。

蜀黍有

话说......

【对待这种行为,新蔡交警的态度是这样的!】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中伤、恶意阻挠甚至暴力袭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我们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捍卫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制权威。当今社会上,有一些人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不敬畏法律,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挑衅公众底线、蔑视交警执法权威。而实际上,在交警执法现场,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交警执法的借口。法律是约束社会健康运行的督导师,相信法律、使用法律、依法办事是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的最基本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讲,每一次交警的执法,其实是在对驾车者、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负责,这种对生命关护的执法,应该赢得所有人的尊重。 警察是人民的守护者,请让这支负重前行的队伍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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