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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也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没有人愿意交通事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然而面对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束手无策。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请看案例:
2021年10月31日21时,李某借朋友王某的奥托车送其女友的母亲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女友之母亲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赶忙与车主及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事故,自己便急忙送伤者前往急救中心抢救。
交警赶到后发现事故车辆奥托车已驶离现场,出租车司机与奥托车主王某对事故无争议,便按简易程序做出奥托车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女友之母亲经伤情鉴定为重伤,赔偿系数为60%,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李某与其女友恋爱关系破裂,李某女友及家人向交警部门对李某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责任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公安部门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逮捕。李某女友的母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经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知,李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依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
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托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或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申请刑事审判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这样提前获赔的可能性较大,比日后单独民事诉讼、申请漫长的强制执行效率要高。从笔者办案经验看,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另外,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不可取的,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报警“、“急救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如果事故车辆投了保险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要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笔者认为那种事故后怀着侥幸心理一逃了之的做法,不但会加重法律责任,也会影响保险理赔。随着电子眼及现代侦查高科技技术的普及推广,交通肇事逃逸破案率越来越高,肇事逃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不值得。
开车上路,司机们都会遇到大小不一的交通事故,车辆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如何处理这些麻烦事?都邦保险的车险专家介绍,车辆出险后有4种方式可以快速处理,不过每种处理方式要注意相关的问题。
方法 1
自行协商
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比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才适合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赔”的部分。这种处理方式好处是:省时又省力,但其风险是:当事人利用此规则迅速要求撤离现场,消灭事故现场证据,事后又反悔,不承认事先协商好的责任,导致索赔难。
车险专家提醒:用此方式,需要尽可能地通过手机拍照等留下现场证据;其次,协商责任以书面形式,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三,在处理过程中,双方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证件交换,各自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事后处理。
方法 2
报警处理
报警处理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当事人需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赶往现场,对现场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进行事故责任判定等。此方法好处是:责任判定较准确,证据可以得到较好的保留,发生矛盾和摩擦时可以通过交警得到有效解决,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认同度较高。其劣势是:等待时间较长,过错方还有可能得到交警部门的相应处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车险专家提醒:当事人是否选择报警处理,需视事故情况而定,如果难于把握,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指导下,进行报警处理。
方法 3
保险查勘
保险查勘,即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和等待保险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此方法优势是:可以较快地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援和服务,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比较全面,可以得到更快捷的理赔。其缺点是:现场查勘需客户耐心等待查勘人员,等待时间更长,同时要求保险查勘,也需要其他方法的同时配合处理,方能得到较全面的解决。
车险专家提醒:最保守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无论选择何种处理方法,都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求助,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展开事故处理工作。
方法 4
客户私了
客户私了,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法,双方损失非常小,为了简便处理,可以选择双方私了处理,对双方都有利。客户选择对小额事故进行私了,既省钱也省力。其好处是:简便、省时、省力、省钱、省油,不会因为小事故而耽误时间,无需为理赔而来回折腾,下年度保费可更低廉等。其风险是:需防范当事人双方“秋后算账”,签订书面协议,留下私了证据,确保无后患。
车险专家提醒:客户一旦私了后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的,相当于当事人双方选择了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在当事人双方选择私了前需谨慎判断,做出正确且最合理的选择。
问题咨询: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一路人,该路人因伤情过重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划定责任,该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现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民事赔偿。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予以一一解析。
法律法规梳理: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的构罪条件、应予以追诉的情节予以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若满足以下情形的,则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要点解析
一、交通肇事者不一定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制,每次驾驶机动车违章交警开罚单的动作就是这一原理。若交通肇事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但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上述情形依然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而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交通事故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如超速、超载、违反交通标线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观察等等。若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交通事故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
在媒体披露的某案中,行人胡某步行通过某路段,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在机动车道内与缪某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胡某霞与张某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虽构罪,但交通肇事罪仍有不小的可适用缓刑的空间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未离开事故现场,未发生逃逸,且主动打电话报警协助救援的;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的;在处理完事故后,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的;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的;经人民法院委托,对行为人进行社会调查,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均可以构成可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当然,个案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若属于公司员工,且在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咨询到行为人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快递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行为人传阅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并简要介绍他们日常的关系特征后,我认为行为人与快递公司应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只是承包合同关系。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则行为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属于承包合同关系的,则快递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不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普通行人,在公共道路上仍应以遵守交通规则为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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