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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代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合同约定明确,事实清晰,被告一方却不肯认可未支付3万元合同款,非要到法庭上辩个清楚。
吴律师已信心满满准备好庭审材料,谁知在等待开庭的时候,委托人打来电话,被告同意支付合同款,官司不用打了。
第二天,吴律师办理了撤诉手续。正当吴律师感慨被告还是良心发现时,看到辽宁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消息《4.4万元以下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看完这条消息后,吴律师似乎明白了什么。
本来想靠诉讼程序磨一磨原告的被告,在最新规定施行后放弃了抵抗,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小编得知该消息后连线大连中院审管办主任刘勇峰,据其介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的通知》已于7月4日下发两级法院。
该《通知》大体内容为:自7月4日起,对在辽宁法院立案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44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44000元但在176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据省高院介绍,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小额案件标的额范围是保障全省法院依法、统一、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基础,对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内容包括调整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范围,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据辽宁省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8474元。
小编又想到另外一份重要文件,省高院最新修订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为全省法院、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和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民事纠纷类型,其赔偿标准与责任比例,事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项内容;每个赔偿项目均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
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此外,在误工费中,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保证了统计口径一致。
在施行中,全省法院将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充分发挥道交纠纷诉前调解功能,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据介绍,因为计算标准统一,赔偿金额透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事故中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尽快实现调解,有助于减少群众诉累。
小编在此提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切不可混淆。
读完这篇小文,是不是又有了收获?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看网课视频的时候看到了事故类别划分的标准(如图),突然想到一个不寒而栗的例子:
一.比方说现在发生了事故,1人死亡,10人受伤,无经济损失,应该算什么事故类别;
二.上题中,如果受伤的10人中,又死了一个(别管怎么死的),还是无经济损失,这事故类别又该怎么算。
题一中,1人死亡处于一般事故范围,10人重伤处于较大事故范围,按照最高的来算,题一肯定是可以划分为较大事故的吧。
题二中,由于重伤人数由10变成了9,由较大事故跌落至一般事故范围,死亡人数由1变成了2,仍然处于一般事故范围之中,那这是不是又可以划分为一般事故了。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的错误,如果的确是这样划分事故范围的话,万一真的凑巧了,会不会出大事啊......
危险有害因素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者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人、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1)包括高处坠落淹溺;(2)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
(1)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2)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1)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2)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1)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2)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坊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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