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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1986年3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2月19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档次,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刑。至于伪造、变造车、船票的“次数”、“时间”、“数量”等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可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二、对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定为投机倒把罪。至于倒卖车、船票,投机倒把非法获利数额多少元可作为起刑点,因这是特殊问题,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请示的第三、四、五个问题、即: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公共秩序,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均可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定为流氓罪。
四、同意请示的第六个问题所提的意见。对于多次倒卖车、船票、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有一般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行为的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劳动教养或予以治安处罚。
这两天的人大和政协会议,很多代表和委员都提出了很多涉及国计民生的提议,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比如延长春节假期等等,而在其中,我比较感兴趣的是关于醉驾入刑 的提议。在关于取消醉驾入刑的原因中,这位委员从我们具体执行中刑罚的现状到其利益相关人在社会中所受到的影响等考虑,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不得不说是有一定考量的。
关于醉驾入刑,我们大家已经都不陌生了,为了高强度整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避免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我国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列入了刑法处罚的范畴,对每百毫升血液中 超过80毫克酒精含量的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从实践中我们看到,正是这一严厉的处罚,让很多以前习以为常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不敢再去尝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 常识。但我们也看到,每一次的酒驾夜查,总是能够查到有人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在采访的时候,多数人对自己的错误还是能够有清醒认识的,只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觉得不会被查到,才敢酒后驾车。诚然,很多人因为酒驾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但犯错就会受到惩罚,反 而会让他们的人生之路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避免侥幸心理引发的严重恶果。
那么我们就能够容易理解,将酒驾入刑,到底是该坚持还是该取消。我觉得,不仅不应该取消,反而应该坚持,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都知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在醉酒驾车入刑前,我们看到很多人喝酒后开车是常态,因为没有什么成本和顾虑,反而更为方便。但由此带来的是很多严重的交通事故, 造成更多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破坏和不稳定。正是因为如此,在反复考量下,我们才推进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入刑,就是为了震慑人们要依法出行,安全 出行。如果取消这一措施,我相信,在中国酒文化盛行的背景下,在我们国内经济发展,几乎是每家都有车的情况下,会有很多人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为,在他们的认知中, 在事故没有发生时,这种行为是没有成本的,是给自己带来极大方便的,那么无数酒友肯定就何乐而不为了。同时,我们看到,即使现在这样的严厉处罚,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这 说明相关的惩戒还不足以让这些人望而却步。所以,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不应该从刑法中取消,反而应该进一步加强,让那些侥幸的人彻底丧失 侥幸的心理,回归到依法依规的正确轨道上。
但同时,对于这位委员提到的关于触犯刑法人员相关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影响,这确实应该改变一下,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错误而让别人受过。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各个部门 门在落实政审等方面要更细、更有针对性,政审要审查的是一个人的经历、信仰、作风、行动,而不应该是他的父母、祖辈或者亲戚。一个孩子的父亲是罪犯,不代表这个孩子不 优秀。同样,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其他人也不应该代为受过。正如同我们革命战争年代很多具有坚强马列主义信仰的革命先烈一样,他们的父辈们可能是地 主和资本家,难道就能够说他们的政治上不坚定吗?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1日,谢某与二手汽车销售企业乾盛公司签订了《整车销售合同》,销售经办人为闫某,由谢某购买乾盛公司代理销售的二手棕色比亚迪87汽车一台,双方约定总价80000元,定金1000元。谢某询问闫某和其他工作人员车辆有无故障和瑕疵,在得到闫某均予以否认的答复后,谢某当天就支付了定金1000元,三天后,谢某提走了车辆并交纳了剩余的79000元。谢某取得车辆并且过户后,去交管部门查询车辆管理档案中才发现,该车辆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坏。谢某认为乾盛公司从未告知过自己车辆有过事故的事实,于是觉得上当受骗,谢某遂将乾盛公司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乾盛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某80000元;
三、被告乾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倍赔偿原告谢某240000元。
【律师解读】
买卖活动的关键要素是商品的属性问题,尤其是商品的质量,直接关乎能否达成交易结果,在本次二手车辆交易活动中,有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影响二手车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和基本常识。对于商品具体质量如何,有没有瑕疵,出卖人显然要比买受人更加了解,所以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出卖人必须在出售商品前明确告知买受人足以影响产品价值的情况的基本义务。从购买人谢某购买该车辆的出发点来看,显然是看中了这台比亚迪车辆的相关属性,而乾盛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产品瑕疵,属于虚假陈述事实的欺诈行为。所以法院也就因此认为乾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乾盛公司不仅要退还全部价款,还要相当于价款承担三倍的赔偿。
那么,如果出卖人确实对于商品瑕疵不知情呢?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乾盛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将要出售谢某的这台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因为乾盛公司的这台车是从前车主手中收购而来的,前车主并没有告知这种情况。但是这样的理由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因为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法律上会推定为卖家对于商品情况是知情的,正所谓“自己的东西自己了解”,也就是民法上的“接近理论”具体体现。
三倍赔偿作为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和制度,具有一个适用上的例外前提,那就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般不适用于该规定。
为了避免欺诈遭受损失,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地对买卖标的充分了解,避免冲动消费。消费者在遇到欺诈问题时,第一时间整理好消费记录、票据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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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怎么提车,倒卖车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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