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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轿车受损无法移动,交警帮忙联系拖车公司将轿车拖移,可取车时被告知要交1100元拖车费,车主觉得收费不合理。
轿车发生事故被拖进停车场
取车时要收1100元拖车费
今年5月11日,高先生驾驶小轿车载朋友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石川河大桥东侧1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车主受伤,高先生的小轿车机油泄漏无法行驶。
“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了120,由于被撞者的情况比较严重,我只能将我的所有证件留给朋友,然后全程陪同去医院抢救伤者。”高先生说,他朋友给交警描述完事故情况后,就同意了交警的拖车要求,随后,便有拖车将他的小轿车拖进了距离事故地点40公里外的临潼区庆泰北路的一停车场。
6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向高先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先生也没有异议。
7月6日,高先生在将伤者安顿完毕后,便准备去停车场取车维修,“停车场工作人员说要收取1000元的拖车费。”高先生表示,拖车是交警的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自己不应承担这笔费用,但对方态度强硬,他为了尽快修车便交了这笔钱。
高先生出具的缴费发票上显示,收款项目为“劳务”“拖车费”,总价1100元,收款方为西安市临潼区金盛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
交警表示拖车属道路救援
取到车后,由于车辆受损严重,高先生自行联系将车拖移到距停车场59公里外的西安市阿房一路一维修厂,此次拖车花费450元,“相比之下,交警联系的拖车公司要价太不合理了,而且我不应该掏这笔钱。”高先生说。
7月6日,高先生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反映此事,一工作人员表示,未对高先生进行扣车处理,“当时拖车是因为高先生的车损坏,属于道路救援而非车辆扣押。”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交警帮忙联系拖车公司时,高先生本人不在现场,也没有让朋友转达拒绝拖车的要求。
高先生询问:“为何在拖车前没有明确告知价格?”
工作人员说,价格不应由执法人员告知,“执法停车场外都有价格公示,所有收费均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在拖车时未询问高先生意见一事,工作人员表示,交警执法中得按照现场的情况决定,“如果你自己叫拖车,我们还得在现场等你?不可能你说等多久就等多久”。
拖车公司称按照标准收费
收费完全合理
记者查询西安市发改委官网,关于“道路清障施救”最新的政策为2022年2月11日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显示,“一般道路和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
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西安市临潼区金盛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收费完全合理,“收费明细表明,劳务费400元,拖车每公里收费20元。”工作人员表示,高先生车辆的拖行距离为40公里,因此还会减免10公里的“空驶费”,总价应是1000元左右。
对于高先生自行联系的拖车公司为何拖移59公里收费450元的情况,工作人员说:“外面有些私人购买的拖车,拖移一次收多少钱是自行规定的,但我们是正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标价进行收费。”
>>律师观点
事故车辆需要救援的拖移费用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如不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若因事故无法正常行驶,当事人要求救援的,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也可以请求交警联系清障单位,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里,可通过保险理赔。
交警在拖车时未征得车主同意
车主可拒绝支付拖车费用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或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扣留车辆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案中,交警拖车系因高先生的车辆受损无法行驶,并非因高先生存在违法行为或公安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而为,因此不属于扣留行为。
朱长江认为,事故发生后,若交警没有对车辆进行扣留,那么在车辆不能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拖车公司。因此,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未获得高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就直接呼叫了拖车公司的这一行为,剥夺了高先生的权利,“高先生在事故处理结束去取车时,有权拒绝支付高额的拖车费。”朱长江说。 华商报记者 王煜鑫
2022年1月某日的下午,阳光明媚,我从丰台法院花乡法庭走出来,准备叫辆网约车回公司。
被我起诉的女司机正好路过,和我打了声招呼,“打车啊?”“你们公司确实挺远的”
我看着女司机扫了一辆小黄,骑行而去。
我内心长舒了一口气。
距离交通事故那天,已过去了3个月,今天当庭收到了赔偿款,真不容易。
这次开庭没有请律师,我自己准备了全部的诉讼材料。
这让我想起了14年前自己的婚礼,我对着全场嘉宾说:我是今天的新郎兼婚礼司仪……
很多事情,只要你想做,办法总比困难多。(其实我内心想说的是:穷,是很多事情需要亲力亲为最根本的原因。)
我想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做个记录,是结束,也是一次经验分享和总结。
2021年10月的一天早晨,我如往常一样行驶在西四环南路主路上。
快到丰台科技园附近时,车辆明显多了起来。
此时我的前车突然刹车降速,我随即踩了一脚刹车,控制住了与前车的距离。
后面传来“砰”的一声,有明显的碰撞感,应该是被追尾了。
我下车赶紧拿起手机,拍照录像,保留证据。
此时正是上班早高峰,一起事故往往会造成几公里的拥堵。
我想起有人告诉过我,对于追尾等责任明确的事故,如果等着交警来处理,因为导致道路拥堵,可能两人都会被罚款扣分。
后面追尾的迈锐宝司机是一位女士,应该也是经验不足,下车后一脸懵逼。
我赶紧跟对方说,咱们用“交管12123”快速处理吧。我准备好驾驶证、行驶本,打开APP,进入到了“事故快处”界面,准备拍照上传。
女司机给了我驾驶本,要行驶本时,她说“等等”。我见她正跟某人通话,还抽时间问我人保电话。
她打了10多分钟电话,期间我也打给122,确认通过APP可以快速处理。
等拿到行驶本以后,我赶紧拍照上传。录入完事故信息,确认完责任,最后出现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需要我们在手机上进行签字。
签字确认后,我想着尽快开车去公司上班,也可以避免造成持续的道路拥堵。
此时我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由于想检查一下后备箱的情况,就按了钥匙上的后备箱按钮。
结果后盖由于被撞变形,再也关不上了,就这样翘着后盖我把车开到了公司。
小结:
发生事故后,先别急着和对方理论,立刻用手机记录现场情况、车牌等信息,最好把对方驾驶员一起拍下来。
对于事故责任明确、双方无争议且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通过“交管12123”App快速处理。除此之外,建议拨打“122”报警处理,尤其遇到无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酒醉驾车以及驾驶的车辆为单位车辆等情况时。
注意:如果遇到事故车逃逸,马上报警,提供行车记录仪或其他视频照片证据,对方涉及“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涉及刑事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下午接到了女司机电话,确认定损以及修车事宜。因为对方选的4S店是我平时保养的店,就答应了。
其实关于在哪修车的问题,各方是可以自己选的。
我下午请了半天假,把后盖用透明胶粘上,开车到了4S店。
不一会儿,女司机也到了。
等待的期间,我想起这几天开不了车,距离公司30多公里,每天需要早起坐公交,倒2趟地铁,然后再打车去公司,非常不方便,因此想与对方谈谈交通费问题。
我算了算,每天坐公交地铁打车大概需要50多元。我向女司机提了一下交通费的要求。
女司机“哦”了一声,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
定损的时候,我看到女司机旁边有一位男士,看年龄应该是她老公。
定损员准备好材料,让我签字,问我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赔偿的损失?
我说有啊,不能开车期间的交通费。
定损员说:这个我们管不了,一般是没有的,你们自己商量。
我再次提出了这个要求。
此时女司机旁边的男士说话了:这个我们给不了!
我说:为啥给不了?我的车被你撞了,我没法开车上班,才需要去坐车啊。
男士:那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也开不了车啊。
我说:你开不了是你的事情,我开不了是你撞车导致的啊,而且公司在开发区,非常远,交通不便。
男士:你住得远跟我有什么关系,你家咋不住海南啊!
这句话彻底把我激怒了。说句心里话,此时,我真想上去抽他俩嘴巴子。
我自认平时性格随和,与人为善,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让我这个中年男人动气。
我强忍住了动手的冲动,主要还是考虑到对方年轻魁梧,我这个胖子还真不一定是他的对手。并且一旦动手,有理变成没理,得不偿失啊。
我压住火,冷静地说:没事,你可以不给,我通过其他方式要。
……
就这样不欢而散。
由于事故导致车牌被撞坏,需要更换车牌。在4S店定损时,我告知帮忙把车牌拆下来。
拿着车牌回家,然后研究了一下更换车牌的流程。
原来在“交管12123”app上可以直接申请。
在“机动车业务”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进行信息确认,资料填写后提交,坐等车牌快递上门即可。
其中申请原因只能选择“灭失”或者“丢失”。
关于此问题我还单独打客服电话咨询过,我说自己是“毁损”,不是“灭失”,也不是“丢失”。客服核实后无奈告知,最后还是选择“灭失”。
关于这项业务,我还看到过相关提示,说是需要将毁坏的车牌交给快递员。
但是我的毁损车牌并没有人来回收,最后只能自己处理。
关于费用,号牌是100元,临时号牌是5元,邮政快递市内45元,跨省65元。
这部分费用的处理,我询问4S店告知,需要去保险公司的线下店提交材料,走单独的报销流程。
后来我去了石景山人保线下店提交材料,但是只能报销110元的费用,快递费无法报销。
但是迄今为止,这笔款还未到账。
小结:一般保险保车辆本身,保费也按照车价计算,不包含牌照。因此4S店定损是不管的。车牌的事情后面还有坑,后续详述。
上次跟女司机老公谈得很不愉快,其实交通费在法律上支不支持,我心里也没底。
想起那句“你家咋不住海南”,我心里第一次有跟人打官司的强烈渴望。
我开始在网上查案例学习,并且去“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交通事故类案例。
最后找到这类案件可以主张索赔的几个点:
一、 替代性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的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对于非营运车辆,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法律上是可以支持的。
有了这个法律依据,我心里就有底了。
又找了一些判决案例,基本都支持了这项费用。
其中有一个案例,因为被撞的是奔驰,原告直接租了一辆同款奔驰,每天1000左右的费用,最后光这一项费用就有2万多。
二、 车辆贬值费。
车辆的贬值费用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但是确实存在,事故车在后期出售时会产生贬值。
我查到的案例中,该项诉讼请求有的被支持,有的没有被支持。
但是分析被支持的案例,基本都是比较新、里程短的车。
如果要对方赔偿这个损失,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最好是新车或者里程较少的车,如1年之内的,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2) 如何确定贬值费?
需要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千万要注意,不是自己找评估机构,需要申请法院找评估机构。因为对方很可能在法庭上不认可你自己找的评估机构。这项评估的费用大概有几千元。
三、 误工费。
未出现人员受伤的案例中,几乎没有看到支持的案例。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住院期间,被扣工资,这部分损失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通过对法条和案例的查阅了解,我对于后续走法律程序有了基本的认知。
掌握相关知识后,我友好的给女司机发了条信息:*女士,我对您老公下午的态度实在无法恭维。建议你们咨询一下懂的人或者律师,看看我的要求是否过份。如果咨询后同意我的要求,及时告诉我。否则后续我肯定会走法律手续,我的诉求会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等。
没有任何回复。
我又发了一条:*女士,提前告知您一下,我明天开始打车上下班,预计每天的费用在200元左右(法律上叫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另外车修好后我会找评估机构做评估,评估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等,这些钱我会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还是没有任何回复。
没有办法,我只好预约了第二天一早的网约车。
就这样我开始打车上下班,每天平均费用200多元。我保留好了打车记录和电子发票,同时一边询问着车辆的维修情况。
4S店总是说因为有些配件要从武汉仓库发过来,时间不好确定。
事故发生12天后,正好是个周末,4S店终于通知我取车了。
那天维修顾问非常忙,等了半天才接待我。我想着后面可能要起诉,为了证明车辆维修的时间,就找对方要了张维修工单,上面有接车日期,同时要对方写上了取车日期,盖了个4S店的章。
本来带着车牌,计划让4S帮忙装一下。一看店里这么忙,就放弃了。
结果车牌怎么也装不上。就给4S店打电话,对方也弄不明白,说不可能啊。
到公司后,又找车队师傅给看看。师傅带着工具过去一看,说这肯定装不上啊,里面没有装塑料卡扣。
车队师傅又帮忙弄了卡扣才把车牌装上。
心想:这4S店也忒不靠谱,都不检查一下,就把车交给我。
小结:替代性交通费一般包括打车和租车两种方式。其中关键的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的“合理”二字。
如果工作性质是需要每天经常开车外出的,这样打车费用会比较高,租车更加合理。同时如果租车,最好租同款车型。按照以上处理,具备更好的合理性,更容易获得支持。
另外为了获得修车时间的具体证据,一定要找4S店要维修工单,能够明确显示接车日期、取车日期,便于核算替代性交通费的天数。
安装车牌建议直接找维修店处理,以免出现后患和耽误时间。
事情都处理好后,万事俱备,只欠打官司要赔偿了。
起诉之前,我又给女司机发了条短信:
*女士,您好。昨天车已取回,期间7个工作日共发生交通费1498.03元,周六日未用车。收纳箱破损50元,更换车牌及邮递155元(其中110元车牌和临牌已报人保,待你方确认),目前费用共计1703.03元。如您同意直接支付给我,请回复信息。如不愿意支付,本周我会提起诉讼程序,预计还会增加误工费。
还是没有任何回复。没有办法,只能走起诉流程了。
去哪起诉呢?
我了解到交通事故一般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这位女司机看驾驶证是内蒙人士,具体在北京的住址不知道,因此最好的就是去事故发生地起诉。
事故发生的地点在丰台区看丹街道,立案是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近园路)。
立案地点确定了,接下来需要准备诉状和证据。
从法院官网下载了模板,同时网络搜索了案由的文档,了解到这类案件属于“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整理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描述,形成了民事起诉状。
由于没有找到无受伤情况下对误工费的支持,我特意回避了“误工费”几个字,改为因处理修车、诉讼事宜给我造成的损失。
我又对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9个证据,并制作了证据清单。
从证据清单能够看到,我所有的证据组织都是围绕诉讼请求,并且明确标明。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
在准备完全部材料后,我直接到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立案庭非常像银行的业务大厅,有很多窗口,取号叫号按照顺序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材料有缺失的,窗口的受理员一般会告知详细情况,要求补齐材料后再过来。为了更好地服务大家,还提供了一些能够自动制作起诉状的自助式机器,只需要录入相关信息,便会自动打印出起诉状。
由于我准备的材料比较齐全,办理人员查看过后给了我几份材料,签过字后就办妥了。
剩下就是等待后续流程了,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有半个月时间。
小结:
在填写被告的住址信息时,我并不清楚,只好填写的驾驶证的户籍地址。另外我其实并不想填写自己的详细家庭住址,但是立案时窗口要求必须到门牌号,并且不能写公司地址。
有时我们不知道被起诉人的相关信息,怎么办?
(1) 知道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户籍信息;
(2) 知道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电话所属运营公司查询该电话号码的身份信息;
(3) 知道被告的姓名、银行账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告银行账号所在银行查询该账号所属个人身份信息;
(4) 知道被告的微信号,可以申请法院向微信运营公司协助查询微信所属的个人身份信息;
(5) 如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不知道对方信息,当时应马上报警,并保留事故照片视频等证据,交管局可以查询车主信息,有被告信息后再起诉;
另外如果不去现场,可以在网上完成立案。具体操作请参考老曾诉讼工具包中的附件《网上立案操作流程》。
关于去立案大厅提交完材料的后续流程,其实我并不清楚。
后来查看相关资料,了解到由于案件的金额较小,属于小额诉讼案件,适应简易程序。
首先进行诉前调解,称之为“诉前调”。
这个流程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或“北京移动微法院”进行查询。
我在查询时刚开始看不到调解结束的时间。我理解的诉前调就是法院会跟被告沟通,如果能够接受赔偿金额或者双发可以协商金额,就无须开庭,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法院曾打电话询问我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我表示非常愿意,我并不想过多的占用司法资源。
调解的过程非常漫长,后面一直都没有接到过电话。
期间我多次给中国“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打电话,想跟进和了解案件的进度,但是电话始终占线,一直没有成功打通过。
在等待的过程中,还接到4S店一个奇怪的电话,要我签署一份“车险理赔案件延期定损协议书”。
这个协议非常奇怪,服务人员的解释也不太符合逻辑。我车已经取回开了快1个月,竟然收到延期定损协议,上面的签字4S店都替我签好了。我一度猜测是被告的什么阴谋,企图在修车定损做小动作。
我明确告知4S店签不了字,有什么问题自行处理。
在1个多月后,我接收到了“调解中止”的通知,应该是调解失败了。
这上面的调解人员标注是“北京市丰台区平和医患中心”,我还网络搜索了一下这个机构,才知道是一个民间第三方机构。
我也大概理解了流程,“诉前调”首先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这样可以进一步减少司法机构投入的精力,从而让他们有更多时间来处理更重要紧急的案件。
调解失败后,没几日我便收到了“诉讼交款通知书”。
交完费后,就等待开庭了。
小结:
任何签字大家务必谨慎,尤其是一些复杂协议的套路太多。
关于案件的进度掌握建议还是通过司法服务热线“12368”与承办法官联系,目前了解无特别好的其他途径。
缴费的第24天之后,邮箱终于收到了开庭的电子传票。此时距离立案庭提交材料已经过去了2个月零3天。
开庭传票的注意事项中写着携带全部证据原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1 提供多份复印件。
我又准备了2套复印件。当时还有点疑惑,因为立案时已经交过2份复印件了。
主要需要携带的就是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开庭传票和证据原件,证据复印件也准备了2份。
收到传票10天后,我打车前往花乡法庭参加开庭。
我在花乡法庭的门口认出了戴着口罩的被告女司机,但是并未看见她老公,她正在等待进入法院。
本来想跟她说两句,问问为什么非要走到法院?非要浪费司法资源?
想了想还是算了,有什么话一会法庭说吧。
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签订疫情承诺书,书记员接我们进入,带到了第二法庭。
法庭其实就是一个大点的办公室,原告席、被告席,审判席。原告被告处位置应该每方最多坐2-3人。
书记员问了一下两方情况,我进行了一下简单陈述,并且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同时要求赔偿需增加当天下午请假的损失以及来回的打车费用。
女司机不认可赔偿请假的损失,并且一直询问书记员应该赔偿哪些损失。
书记员看我们无法达成一致,就去请审判员过来。
审判员是一位男士,感觉经验比较丰富。简单的询问了情况,当庭看了一下证据。他让被告出去等待,和我单独沟通情况。
我后来才了解到此时其实并未正式开庭,还是一个庭前调解阶段。如果庭前调解失败,再正式开庭,走流程。
其实要调解成功,最核心的是原告。只要说服原告做出让步,就可能与被告达成一致。
这是审判员单独留下我沟通的主要原因。
审判员强调了几点,没出现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误工费基本不会被支持。如果调解不成,后续继续走流程会耽误时间,且钱也暂时拿不到。因此希望我考虑一下降低赔偿金额。
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我开庭前也没纠结,直接告知这项诉求可放弃。但是对于处理此事我共请年假2次共1天,事假0.5天,导致我的年假权益和工资确实收到了损失,因此我希望能够赔偿这部分损失。
审判员让被告女司机进来,我陈述了自己的诉求。询问意见时,被告说无法承担年假事假等误工费,交通费和物品损失没有问题。
审判员又问我,是否可以让步,放弃误工费诉求。我停留了几秒,思考了一下,最后同意放弃误工费诉求,但是需要增加今天出庭往返的打车费用。
被告正在犹豫。审判员说,如果最后没调解成功,正式开庭对个人会有一定影响。我不是说征信会收到影响,主要是有些业务会查正在执行的案件,如银行等部分业务,会涉及查询执行案件的问题。
被告正好在银行工作,听后愣了一下,又向审判员确认。
审判员明确表示之前有银行的被诉人员咨询过,发生过类似情况。
被告女司机这才同意了1700元的赔偿诉求。
审判员又问被告,带钱了吗?能当庭给吗?
后来被告女司机通过扫微信当庭向我支付了1700元。
在整个过程中,我感觉除了保险可报销的部分外,女司机认为都不用赔付。审判员告知交通替代费等是间接损失,保险一般不赔付,需要责任人承担。
小结:
通过这次诉讼,我也更加明白了为什么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打官司。
因为通过一系列流程,投入大量精力甚至聘请律师,最后的结果大部分都是得到你应得的部分而已。
小额诉讼还好,如果涉及金额较大,这个过程有时非常漫长,一审二审下来可能1年甚至2年。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够协商解决更好。
不过我们不是怕打官司,需要打时也不要犹豫,快速走流程就好。简单的自己来,复杂的请律师。
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在出现争议时,最重要的是证据。因此一定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这才是重中之重,否则律师也没有办法。
2天后,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载明: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赔偿原告曾***各项损失17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次交通事故,在历经3个月后,终于收尾,个中酸楚,唯有自知。
对女司机而言,本来几百元可以解决的事情,花了1700元。
于我而言,只是把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而已,但是请假和耗费的精力无法弥补,值得欣慰的是学习了一些知识。
文章完稿以后,非常想给女司机发一条短信:请转告你老公,我不住在海南,但是我懂法。
后来想了想,又删了。
我相信那位女司机老公下次遇到同样的事情,应该会冷静的处理,也算是一种成长和收获吧。
为了方便大家能够获取此次诉讼的相关材料,请关注头条号“老曾说人力”,回复“车”,获取《诉讼工具包》。
诉讼工具包文件清单:
(1) 老曾的民事起诉状
(2) 老曾的证据清单
(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
(4) 民事案件立案流程
(5) 网上立案操作流程
(6) “北京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操作流程指引
(7)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8)民事立案材料(个人用)
派出所的兄弟看到标题可能会说:
就这?这种警情我每年处理上百起,没什么好讨论的!
然而在现实中,这类警情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让很多警察分不清自己该不该管,能不能管,要不要管。
比如有交警认为小区门口不是路面,那就是派出所的事情;而派出所的警察却认为这警情与车有关,交警才是车辆的主管部门。
于是就出现了相互推诿、各执一词的情况。
派出所:让交警去把车拖走!
交警:这归派出所管!
网友们对这类警情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人认为用汽车堵门属于“寻衅滋事”,理应由派出所处理!
有人则吐槽这类警情交警也可以处理,指挥中心却直接派给派出所。
也有人说即使派给交警,交警也基本不来,只会留下一句“小区门口不是道路”就扬长而去!
不过还有人觉得,在现实中遇到这种警情,交警和派出所都只会相互推诿。
确实,汽车堵门的警情看似简单,其实争议点很多。往往一件小事,却在双方的推诿之下,不仅没有很好地处理问题,反而让群众觉得公安机关竟然如此不作为。
所以,今天就来和兄弟们讨论一下: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这类警情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小区大门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出面协商处理,没必要让公安机关介入。
2、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门所使用的工具正是汽车,理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3、用汽车堵门的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
但在现实中,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不一定会管。因为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用车堵门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而物业只是服务业主的机构,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所以物业出面协商的可能性很低,大多情况下会主动拨打110报警。
当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就要对警情进行分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也就是说,车辆在居民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小区道路也在交警的管理范围,那么将这类警情派给交警也是可以的。
而交警到达现场后,可以先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车主不在现场或无视警告,交警有权对其罚款或将该机动车拖走。
在我看来,交警的处理方式简单粗暴,要么罚款,要么拖车,车主很快就会服软。
但正如网友所言,
因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用汽车堵大门的行为也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派出所自然也责无旁贷。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派出所警察不会直接将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
处理方式大多是先让车主将汽车按照规定停放,再搞清堵门的原因,比如车主未缴纳物业费,物业不让其进入小区导致的堵门,这又属于经济纠纷。
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堵门,派出所处理这类警情都需要耗时许久,如果遇到一些胡搅蛮缠的主,更是折腾!
综上所述,
值得一提的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还同时存在“违法停车”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因此,有必要的话,交警和派出所还可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
问题来了:
因为经过这些年的宣传,派出所早已成为全社会以及各部门最好支配的劳动力。
指挥中心“转警即无责”,派出所不敢拒绝;其他部门懒得管,推给派出所,派出所不敢不管;多部门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只有派出所不敢不管。
大家都能管,于是派出所兜底;大家都不想管,还是派出所兜底。
最后,我说这些也无非是想让交警和派出所再遇到这种警情,不要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大家都在基层,大家都不轻松,警情派给谁,谁负责到底,没必要内耗!
而指挥中心也有必要好好反省反省,作为警情的分流点不能只当传话筒,出现多部门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的警情,不能“独宠”派出所,要公平公正,要雨露均沾!
原创:大白 发表于公众号:一帆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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