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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直没消案怎么办,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当事人撤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2:13: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一直没消案怎么办,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当事人撤销】,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一直没消案怎么办,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当事人撤销】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保险公司“诱导投保人撤案”,拒绝理赔,是欺诈吗?
  • 两车相碰不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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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交通事故,无论是伤情还是责任划分问题都非常的简单,基本上没有造成任何的人身伤亡,而且整体的损失不大,那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陈珺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交警队结案,交警给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伤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对于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要求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个:

    (1)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即可由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珺律师解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的办案经验使得陈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法律风险的预测防范以及诉讼的相关技巧等方面非常纯熟,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愿与您分享多年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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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一直没消案怎么办,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当事人撤销

    保险公司“诱导投保人撤案”,拒绝理赔,是欺诈吗?

    一:简要案情

    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向前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2010年4月3日23时5分,原告刘向前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团结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货物刮倒了路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线路以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和一辆小型客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故原告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 215元,原告现已实际赔付了该费用。原告向被告安邦公司理赔过程中,被告认为上述车辆未在被告处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故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就涉案事故达成了销案的协议。据此安邦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已经销案,原告刘向前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间的撤案协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法院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法典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本案的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以过失的判断框架来认定欺诈行为的故意,同时以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强化了欺诈的构成。此外,本案判决扩张了行为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具体范畴,将“意见的提供”纳入欺诈构成中“真实情况”的范畴。

    两车相碰不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后,本以为先主动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再向保险公司申报赔付相应的费用,没想到遭保险公司拒赔。近日,一奥迪车主就此事向台山法院提起诉讼,台山法院在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辩解意见,驳回原告奥迪车主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生事故主动担责,

    答应赔偿对方一辆新车

    2017年12月30日凌晨,邱某驾驶一辆奥迪小轿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少年宫路段时,突然越过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颜某驾驶的同为奥迪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立即报警处理,邱某则即时通知其同事谭某前来协助处理。谭某到达事故现场,获知邱某已报警后,要求其撤回报警,并表示自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事故由邱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按照同型号、同牌子、同等配置的条件赔偿一部新车给颜某,并由谭某当场以手机转账方式支付20万元给颜某,余款则待颜某购买新车上牌后再付清。达成协议后,颜某即致电110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要求销案处理。随后,颜某将小轿车交给谭某处理,自行离开了事故现场。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勘查。

    三险买齐,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事故发生后,邱某认为自己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机动车损失保险580280元,本次事故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结果却大出其所料

    2018年1月10日,事故发生后的第12天,邱某与颜某共同前往交警部门要求处理,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却因事故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

    2018年2月7日,邱某委托鉴定公司出具车损鉴定告知函给保险公司,为查清事故情况,保险公司前往交警部门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经核实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函,理由是出险事故不明确,出险时无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无法确定司机何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行为,根据免责条款规定,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受理,邱某自行委托鉴定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经鉴定,事故中两辆车辆损失分别为172385元和62524元。因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拒绝理赔,且双方无法协商成功,邱某起诉至台山法院。

    报警不及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经审理,台山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邱某一方不主动报警处理,更且在得知对方报警的前提下要求对方撤回报警,并主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场以手机转账方式赔付20万元给对方。邱某对事故的发生不作当场报警处理,也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属故意。且邱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留事故现场并在保险机动车受损较严重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致使保险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事故原因、责任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况无法核实,客观上造成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另,邱某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邱某在事故发生后第12天才向交警部门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台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仅可确认当事人双方驾驶车辆于2017年12月30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现场及原因未经交警部门或保险人进行勘验、调查,致使事故原因及性质不明。事故中两辆车辆价格不菲,碰撞损坏较为严重,维修费用较大,作为投保人的邱某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及核查驾驶状态等,以便能及时获得理赔。事故发生后邱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事故原因及性质无法确定,应由其自行担各项损失。经江门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邱某只能自行承担两事故车辆昂贵的修车费用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台山法院法官表示,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本案中,邱某在事发后不报警处理和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发生的细节情况无法查清,故保险公司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对邱某的损失不予赔付。另有,对于违反报警和及时报险义务的后果,并不直接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只有在事故原因、性质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拒绝赔偿。

    法官支招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照保存证据,包括事故地点全景照片、事故发生接触部分特写照片和事故车辆合影照,拍照取证后应及时离开现场,避免交通阻塞。

    如发生的是严重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收集必要证据,并在保险公司或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不要擅自移动事故车辆,避免无法判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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