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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哪个好,电蚯蚓机犯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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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蚯蚓机第一案落槌背后:生意、法律、捉蚯蚓的人
  • 手机靓号3333欲过户 须终身每月保底消费289元?
  • 150万网友在线围观 62万次点赞 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名单出炉
  • 电蚯蚓机第一案落槌背后:生意、法律、捉蚯蚓的人

    一台形似台式电脑主机的机器发出“咝咝”的轻微声响,不到一分钟时间,几十条长短不一的蚯蚓从土壤中钻了出来。

    在电商平台上,这样的机器被称为电蚯蚓机,又称地龙仪。是通过插在潮湿土壤中的正负两根电针瞬间放电,刺激蚯蚓的表皮,压制蚯蚓呼吸,迫使蚯蚓蠕动从土壤中钻出地面。

    在《中国药典》中,产自中国南方的四种野生蚯蚓可入药,被处理晒干后被称为地龙,据统计,2020年全国地龙产量860吨左右。

    财新杂志援引相关专家的话称,“蚯蚓干70多块钱一公斤,后来100多块一公斤,现在涨到300多块一公斤”,由于市场对野生蚯蚓需求旺盛,捕猎蚯蚓存在巨大经济利益,因此各类电商平台上的电蚯蚓机交易量巨大。一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简单统计,仅2021年在某电商平台上几个商家的数据显示,售出的电蚯蚓机总数就超过10万台。

    电蚯蚓机现象引起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的关注。2020年7月8日,绿发会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称,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在法律界,此案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虽然法槌已落,但围绕此案的争议仍未停息。

    捉蚯蚓的人

    韦岭(化名)在一片尚未及膝的草地中安置好了电蚯蚓机,干了将近一年,他的经验是要把机器放在植被茂盛的地方。将电蚯蚓机的电压调至12伏,再把正负电极插进土里,机器发出“咝咝”的声音。

    韦岭将电蚯蚓机开半分钟到一分钟,在他展示的视频中,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几十条长短不一的蚯蚓从约0.25平方米的范围内钻了出来。他徒手将滑腻的蚯蚓揪起扔进绿色的塑料桶。

    韦岭花4800元买来的电蚯蚓机,上面布满了尘土。受访者供图

    根据电商平台的介绍,电蚯蚓机又称地龙仪,它由逆变器,电源,外壳及地针四部分构成,其工作原理并不复杂:电源经逆变器得到高电压低电流后,再将两根相距1.5~3米的地针插入土壤,短则数分钟,长达半小时,蚯蚓便从地面上冒出。

    2021年7月,韦岭回到老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购入了一台电蚯蚓机、一台开肚机,租下一间二十平方米的房子,开始了他的蚯蚓产业。韦岭的电蚯蚓机花了4800元,这是他为自己的蚯蚓产业投下的最多一笔钱,在12伏的电压下,这台机器可以连续工作4个小时。

    对韦岭来说,猎捕蚯蚓,每年的11月到来年三月是淡季,六月到八月是旺季,在旺季,他常常在六点之前出门,在太阳光更加烤人之前结束三个小时的劳作。

    韦岭的工作分为三步,猎捕、加工、晾晒。他在县城租住的小房子里对捕到的蚯蚓进行加工和储存,蚯蚓被放进不足一米高的开肚机,再出来时圆柱形的蚯蚓被从中劈开变成片状,韦岭将加工好的蚯蚓洗净后再将它们一片片码平,铺在约四十厘米宽,一米五长的架子上。

    再之后,蚯蚓被晾晒到小露台上,晒干或低温干燥后,就成了中药的一种——地龙。

    30岁的韦岭在广西百色的乡间长大,在猎捕蚯蚓前的十余年,韦岭一直在广东的塑料厂打工,但随着年龄渐长,他有了回乡的念头,猎捕蚯蚓投入少、上手快、利润高,韦岭算过,自己的月平均收入大约有四五千元,这和他在广东打工时的工资相差无几,又能满足他回家的期望。在淡季,韦岭一天大约能捉到10斤左右的活体,而在旺季,一天捕到上百斤也不鲜见。

    根据他的经验,三十斤的野生蚯蚓活体能够晾出一两斤的蚯蚓干,而电蚯蚓机运转一次,他大约能收获一公斤左右的活体。

    韦岭展示的视频中,他使用电蚯蚓机后不到一分钟,蚯蚓从地下钻出。受访者供图

    在《中国药典》中,地龙作为一种中药材,具有清热定惊,通络,平喘,利尿的功效,并可用于缓解高热神昏,惊痫抽搐,关节痹痛,肢体麻木,半身不遂,肺热喘咳,尿少水肿,高血压等症状。有四种蚯蚓,即巨蚓科动物参环毛蚓、通俗环毛蚓、威廉环毛蚓或栉盲环毛蚓的干燥体可入药作为地龙使用。前一种习称“广地龙”,后三种习称“沪地龙”。韦岭所在的广西盛产广地龙,蚯蚓经处理洗净,晒干或低温干燥后,广地龙呈长条状薄片,边缘略卷,长15~20cm,宽1~2cm。背部棕褐色至紫灰色,腹部浅黄棕色。

    风险

    韦岭的货总是卖得很快,潮湿多雨的季节,干货放久了容易发霉,头天的货往往第二天就要卖出去。

    据天地云图中药产业大数据平台统计,目前在药用市场上,包含地龙这味中药材的上市中成药有40种,其药用市场需求从2010年的400吨上涨至2020年的675吨。天地云图中药产业大数据平台首席分析师、中国中药协会种养殖专委会副秘书长贾海彬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提到,“总体来看,地龙全国产区是有增加的,据统计,2020年全国地龙产量860吨左右。”

    在完成破肚清洗等加工程序后,成片状的蚯蚓被摆放在铁架上晾晒 受访者供图

    天津一位蚯蚓养殖户告诉记者,药材公司在进行地龙收购时,只会选择收购野生蚯蚓,养殖蚯蚓被用来当做高蛋白饲料、鱼饵等,或对其中的蚓激酶进行提取,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等疾病。市场上收购野生蚯蚓的价格是养殖蚯蚓的将近两倍。

    韦岭也听说过用电蚯蚓机的危险。据沛县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2020年,沛县张寨镇的村民朱某因不当使用电蚯蚓机触电身亡。这样的事故并非个例,2022年,江苏如皋市还有近八十岁的老人自制“蚯蚓捕捉机”,不幸在操作中触电身亡。

    为了防止自己遭电击产生意外,韦岭不在雨天捕猎,使用机器时更加谨慎小心,如果田里有积水,他会找来石块将机器垫高。

    另一层风险则来自政策法律方面。在各个平台的搜索框中输入“电蚯蚓机”,跳出的相关搜索是“猎捕野生蚯蚓违法吗?”“电蚯蚓机违法吗?”

    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其中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7月,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捉、收购或加工蚯蚓的通告》,《通告》中称,“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捕捉、加工或收购蚯蚓。凡发现上述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专门用于捕捉、加工或收购蚯蚓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安装捕捉加工蚯蚓的工具或设备(装备)。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022年5月12日,涟水县人民政府发布类似通告。并提到,非法捕捉、收购或加工野生蚯蚓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

    韦岭见过同行用更高的电压刺激蚯蚓,也有人在地里把电蚯蚓机一放半个小时,但他不认为自己猎捕野生蚯蚓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我们小时候种水稻,如果蚯蚓数量过多,土太散,反而不利于作物生长”,他也听说了海南禁止使用电蚯蚓机猎捕蚯蚓的禁令,但他认为,那是因为“有人把电蚯蚓机改装了去电鱼”。

    影响的不仅仅是蚯蚓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副教授赵琦从2006年读博士期间就开始研究蚯蚓,此后每年都会到各地进行蚯蚓的实地采样。海南是她的一个重要采样点。在赵琦的观察中,2006年,课题组的采样进行得非常顺利,蚯蚓数量多,物种丰富。但到了2018年,同一片区域,她明显感觉到生物多样性在下降,原本蚯蚓数量多的地方甚至难以再挖出蚯蚓。

    调研过程中,赵琦也遇到过使用电蚯蚓机的农户,“他们用40伏的电压,农民自己也说,周围的蚯蚓全部都能出来”。

    赵琦和团队曾在实验室中使用2伏的电压对人工培育的小蚯蚓进行过电击实验,结果显示,不到10秒钟,就会引发小蚯蚓的死亡。赵琦认为,“这影响的不仅仅是蚯蚓,土壤里还有很多比蚯蚓更小的动物和微生物,高刺激的电压很有可能造成这些土壤生物的死亡,而一个种群如果消失,我们很难判断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恢复,即使之后想要恢复原有的生态,也一定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满强也提到,今年他的团队在江苏、江西等省份对蚯蚓进行采样时发现,“农田的生物多样性确实下降得很厉害。”刘满强说,“从有机物作为第一个营养级;到微生物作为第二个营养级;到小的线虫、原生动物作为第三个营养级,再到蚯蚓,再到其他的地上大型动物,这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蚯蚓在平衡这样的食物网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换句话说,没有蚯蚓,这个食物网的结构平衡会被打破,如果蚯蚓缺失,链条被破坏,食物网结构的功能和稳定性会遭到严重破坏。”

    赵琦说,不同类型的土壤,能够容纳蚯蚓的数量也是不一样的。从平均数量来看,一平方米大约会有5—150个个体。长时间以来,蚯蚓在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其实是没有被完全看见的。达尔文讲过,蚯蚓是生态工程师,它可以疏松土壤,增加土壤的透气性,而且可以加入整个生态系统的营养元素循环中,比如说释放氮、碳、磷等物质。所以它的存在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功能。另外,蚯蚓对于土壤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指示动物,能够帮我们判别某地是否遭遇重金属等污染。

    “如果农田当中没有蚯蚓,可能会出现土壤板结的现象,农作物也会因为无法吸收足够的营养元素而生长缓慢,进而引发一些疾病。”

    赵琦介绍,我国大约有600多种蚯蚓,但被收录进《中国药典》的只有四种,它们更多分布在上海和两广一带,赵琦担忧,即使一些农民因为经济原因进行野生蚯蚓猎捕,但最终猎到的蚯蚓因为不属于那四种类型蚯蚓,很有可能无法入药,这样既无法在经济上获益,又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预估的影响。

    举报到起诉

    做了5年环保志愿者的张晓磊在2020年年初首次注意到电蚯蚓机的使用问题,“当时我们发起了一个叫‘电商无野’的活动,发现很多电商平台仍存在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行为,顺着这条线,我们留意到了电蚯蚓机的问题,全国各地二十多位志愿者参与了这个项目,我们认为电蚯蚓机实际上是以一种灭绝的方式猎捕蚯蚓,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

    张晓磊称,最初在发现电蚯蚓机的问题时,他们向电商平台及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过投诉举报,但收效甚微。

    “现在电商平台上电蚯蚓机的售卖仍然泛滥,有的店铺我们举报过,但过几天,他们会改头换面重新上架,这几年,我们一直和电商平台打交道,也倡导电商平台对此类商品的买卖进行制约,但从根本上斩断电蚯蚓机的售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的原理和逆变器相似,我们不可能叫停逆变器买卖。”

    张晓磊认为,类似电蚯蚓机的问题在电商平台上非常普遍,“比如国家已经禁止电鱼,但我们还是能搜到电鱼机,国家的相关法规对电商平台上售卖此类商品的约束力相对较小,监管难度也比较大,再有,现在短视频平台的影响力也很大,只要一搜就能出来各种电蚯蚓机的视频,我们会担心有人存在猎奇心理,招致更多人的模仿。”

    绿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表示,在多次与平台沟通、举报无果后,他们进入了法律程序的准备。2020年7月8日,绿发会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经销商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称,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绳欣辉表示,他们前期调研发现,中山市是电蚯蚓机售卖的聚集地,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又有对生产、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的禁止性规定,为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猎捕工具。同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绳欣辉介绍,之所以选定这三家经销商,是因为他们的信息相对公开,在商品页面详细介绍了电蚯蚓机的产品参数、猎捕效果和月均销量,在商铺评论中,也出现了类似“一小时出几百根”“十秒出蚯蚓”等表述,并配有电击蚯蚓的视频图片。绳欣辉说,这些都能成为起诉的证据。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王文勇表示,之所以仅仅把电蚯蚓机经销商作为被告,是出于实践上的考虑,“我们的确也应当去起诉那些使用电蚯蚓机进行灭绝式捕杀的人,但因为对象过于分散,我们无从追溯每一个买家信息,走法律流程几乎是做不到的。在未来,如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电蚯蚓机的实际使用者也有可能受到制裁。”

    辩论的焦点

    据财新杂志报道,在法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是蚯蚓的“法律身份”。绳欣辉认为,《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他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因此蚯蚓应在保护范畴之内,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经销商之一的代理人称,蚯蚓未在两《名录》及《条例》中列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珠海中院也就此向中科院华南植物园专家联系咨询,对方提供咨询意见称,蚯蚓并不属于《条例》中所列的野生动物,利用电蚯蚓机在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区)捕获蚯蚓属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地类法规的行为,但在其他地方捕获蚯蚓是否违法没有相关法律规范。

    珠海中院表示,人类作为地球一员,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利用其他生物,由此带来一定的损害不可避免。中国各级政府根据物种濒危程度制定相应名录,对野生动植物实行分类分级别保护,对国家重点、省级重点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猎捕实行严格管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蚯蚓未被列入上述名录,但仍属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他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因此,禁止性规定不仅适用于“三有”动物,也适用于其他对土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故相关经销商出售电蚯蚓机,使购买者以电击的方式猎捕蚯蚓,对蚯蚓实施不论老幼的伤害,不利于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本案庭审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一审判决书显示,三家被告认为己方不存在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店铺为合法注册,销售的蚯蚓捕获机属于合法销售,其间没有收到任何行政警告、罚款等处分。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虽然蚯蚓未被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其仍属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三家电蚯蚓机经销商出售蚯蚓点击猎捕工具,使购买者以电击方式猎捕蚯蚓,对蚯蚓实施不论老幼的伤害,不利于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记者与三家被告数次尝试联系采访,但均未获得回应。

    争议仍未平息

    “电蚯蚓机”案件二审落槌,但围绕此案的争议仍未平息。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认为,此案具有重大的法制和法学意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蚯蚓不属于保护对象,因为它没有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解决了保护对象的问题,无论是对法学研究还是法制完善都意义重大。这个案件的启发是,对于野生动物,既要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也要保护没有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要在重点保护原则、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添设普遍保护、底线保护的原则。”

    杨朝霞提到,长久以来,我国的环境法是重环境资源轻生态保护的,他认为,电蚯蚓机一案的判决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日益受到重视的体现。2020年中国人大网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写明: “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杨朝霞认为,法制的发展需要由具体的案件助推,此类案件是引发立法层面变革的重要因素。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认为,将电蚯蚓机销售者作为起诉对象,有非常重要的原因,“我们过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常常是从濒危物种保护,从国家保护入手。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早期毫无疑问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走到今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议题是工业文明对生态文明的巨大冲击和破坏。我们认为电蚯蚓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典型案例。”。

    在某电商平台搜索电蚯蚓机,仍然能找到不少在售商品。

    截至发稿,在各大电商平台上搜索“电蚯蚓机”或“地龙仪”等关键词,仍然能找到不少在售商品,记者在电商平台上以买家的身份与电蚯蚓机经销商咨询,发货地为浙江宁波的一家经销商表示,只要按照说明操作,佩戴手套,不触碰地针,使用完毕后第一时间拆除输出线,就绝对能保证安全。另一家广东中山的经销商说,机器只有12伏的电,人体最多可以接受36伏电,如果真的被电到了,最多也就是麻一下。商家们都承诺,将地针插到地里,一般1~2分钟开始就会有蚯蚓钻出地面,如果地下蚯蚓数量足够多,一小时几十斤是没有问题的。

    身在百色乡村的韦岭不清楚这些关于案件的讨论,他坚持认为电蚯蚓不是违法的行当,“那么多人还要吃药,怎么可能说违法就违法?”

    韦岭手部有残疾,病情发作时两只手皲裂脱皮,他认为自己再找不到比捉蚯蚓更适合的行当。话虽这么说,韦岭还是做了两手准备。他将自家的果园改造成了蚯蚓养殖田,三个月左右,田里就能长成一批蚯蚓,韦岭说,这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抗风险能力。

    新京报记者 李冰洁

    编辑 胡杰 校对 卢茜

    手机靓号3333欲过户 须终身每月保底消费289元?

    想过户一个手机靓号,却被要求终身保底高消费——预存7500元话费并且终身每月保底消费289元。

    最近,乐山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之前无任何保底消费,为啥过个户就要强制保底消费?”对此,乐山电信回应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

    用户投诉:靓号过户 被要求终身保底高消费

    王先生使用着一个133****3333的手机号码,机主是其母亲况女士。“这个靓号当年也是朋友转给我的,当时我在外地,就先过户到了我母亲名下。”王先生介绍说,这么多年来,他一直使用着这个手机号码。

    不过,母亲年纪渐长,部分电信业务需要本人到营业厅才能办理,王先生感觉十分不便,想把该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据王先生介绍,9月23日,他和母亲去营业厅办理过户,被营业员告知,该靓号过户需要领导审批,并要终身高额保底消费。

    该手机号每月仅有9元的基本套餐费

    目前,该手机号码仅有每月9元的基本套餐费,并无其它任何保底消费限制。为何过户就要保底消费呢?又要保底消费多少?在向乐山电信投诉后,王先生得到明确答复:该号码过户后必须预存7500元,且以后终身每个月保底消费289元。

    电信回复:过户相当于新用户 需遵守靓号规则

    对此,乐山电信的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表示:经过查询,133****3333的号码是由联通转网到电信,2012年过户到况女士名下,当时的靓号业务规则还没出来,该号码确实没有保底消费。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公司2013年制定的靓号业务规则,该尾号4个3的手机号码属于五星级靓号,如果没有办理过户,就一直沿用之前的套餐,但是如果过户,就等同于新用户,需要遵守这个靓号业务规则,即预存7500元且每个月保底消费289元。

    不过,王先生提出了疑问,这个靓号业务规则是哪里的规定?有没有进行公示?对此,工作人员答复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

    王先生还提出,今年4月份他将自己使用的另外一个尾号999的电信号码过户给他人,并未被要求强制保底消费,这个规则到底是什么时候执行的,应该提前告知用户。

    9月28日下午,乐山电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回复成都商报记者称,为了打击部分用户贩卖靓号牟利等行为,根据现在的电信行业规则,过户即解除原甲乙双方合同关系,需要建立新的合同关系重新确定权利义务。

    律师说法:单方面提出附加条件 属于霸王条款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介绍,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审批获得许可再向国家付费即获得对某此特定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后,再与电信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取得的一定期间内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

    王英占认为,消费者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后,就具有了“财产”属性。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可佐证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被界定为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手机号码、车牌号、网络域名、游戏账号等,应属于“其他财产权”范围。

    “手机号码过户,按照正常程序,两人带身份证到营业厅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王英占认为,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面提出过户的附加条件或者所谓的行业规则,都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协商不成,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过户。

    对此,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认为,如果此前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过户作出限制性约定,现在运营商单方面提出过户的附加条件,则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之后所谓的靓号业务规则或行业规则,对受让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成都商报)

    150万网友在线围观 62万次点赞 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名单出炉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充分展示四川司法行政人坚守初心的优秀品质和法治为民的先进事迹,四川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好榜样”评树活动。

    6月1日,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封面新闻推出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评树活动专题,专题包含“好榜样来了”、“点赞好榜样”,“向榜样学习”等版块,通过稿件、视频、海报等形式,带大家全方位了解了司法行政工作。

    6月7日,“好榜样”线上点赞专区正式开启,网友广泛关注、评论和点赞。专题上线5天,相关专题浏览、评论、点赞量破150余万次,累计点赞互动62万次。其中,《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投票通道开启 141名司法行政人等您来点赞》单条稿件浏览量超53.6万次。

    经过民主推荐、群众评议、专家评审、司法厅党委研究审议,100名“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和41名“好榜样”提名人选名单正式出炉。

    戳名单一起来向榜样学习吧!

    “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艾裕双 凉山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唐 涛 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副处长

    冯曾珍 德阳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张 亮 成都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一级主任科员

    唐群雁 达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科长

    谢 敏 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毛景浓 广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科长

    尹 静 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王 苗 德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袁 骏 宜宾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

    秦理楠 绵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唐贤勇 资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科长

    况金勇 松潘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 尧 苍溪县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卫东 成都市青白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

    罗 婷 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

    杨义红 乐至县司法局天池司法所所长

    肖 峰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

    陈志慧 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

    王 毅 西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任

    冯德强 绵阳市安州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牟雪琴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熊国徽 大竹县司法局白塔司法所所长

    张 艾 青川县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股负责人

    刘 洁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格山措 若尔盖县司法局求吉司法所所长

    陈建华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副局长

    闫小娟 绵竹市司法局剑南司法所所长

    李瑞玲 井研县司法局普法依法治县股一级科员

    扎 拥 德格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人

    刘丽君 汉源县司法局普法和依法治理股股长

    马成全 九寨沟县司法局双河司法所所长

    蔡朝兰 广汉市司法局小汉司法所所长

    熊爱民 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清香坪司法所所长

    边立新 南充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科长

    梁中学 剑阁县普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杜天成 开江县司法局讲治司法所所长

    白文贵 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孙宝平 平昌县司法局粉壁司法所所长

    邹世胜 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龙泉司法所所长

    刘从蓉 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陈绍蓉 大英县司法局盐井司法所所长

    罗荣双 隆昌市司法局龙市司法所所长

    周 池 犍为县司法局孝姑司法所所长

    谢 平 岳池县司法局九龙司法所所长

    刘希纯 自贡市沿滩区司法局王井司法所所长

    江 勇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陈泽刚 四川达宽(眉山)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丁友军 金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黄凤玲 四川润坤(德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颜 波 四川明炬(成都)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

    合伙人

    何兰英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邹 毅 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高级

    合伙人

    周 忻 四川法之源(达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玛赫李强 马赫(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炽永 四川永炽(内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龚世春 四川蜀泸(泸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职业

    律师

    刘万平 仁寿县龙正法律服务所主任

    雍枝坪 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主任

    张友新 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主任

    雷 雨 金堂县司法局淮口司法所所长

    吴天位 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负责人

    宗颂杨 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主任

    蔡 勇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政研室主任、公证员

    王 毅 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晏 琳 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陈 琼 成都市新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邓振华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古厚隆 四川金沙(宜宾)司法鉴定所所长

    范秀英 四川联立(自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刘 业 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医师、教授

    孙兴旺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室主任

    杨先伟 眉山市仲裁服务中心九级职员

    刘 黎 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陈景华 成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事务部部长

    王 强 德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彭 婕 资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仲裁秘书

    肖 松 成都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张 明 邑州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

    李 春 省女子监狱七监区监区长

    刘青松 攀西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

    张光明 广元监狱七监区监区长

    雷成赟 金堂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

    晏 斌 嘉陵监狱九监区监区长

    王建世 雷马屏监狱三监区监区长

    王 鹏 眉州监狱三监区监区长

    周燕飞 崇州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

    徐 兴 自贡监狱二监区监区长

    李 洪 巴中监狱纪委副书记、监察科科长

    陈云珮 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监区长

    刘兴辉 川北监狱六监区副监区长

    易 涛 嘉州监狱四监区三级警长

    任 伟 凉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

    徐仁脊 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第五监管病区主任

    任付燕 成都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大队长

    郭葆青 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大队长

    熊玉竹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大队长

    冯 永 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副主任

    (主持工作)

    辜崇谊 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生产科科长

    刘 元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信系十一中队中队长

    “四川司法行政好榜样”提名奖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王 昕 南充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周 倩 达州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刘 源 攀枝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科长

    何彬彬 巴中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科长

    周明洁 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刘 宁 宜宾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赖 文 资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张 义 泸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副科长

    郑 艳 成都崇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李 攀 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徐旖濂 眉山市司法局科技信息科科长

    陈 智 绵竹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朝阳 岳池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

    贾紫蓉 梓潼县司法局宏仁司法所副所长

    向 禾 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依法治区调研督导和法治

    宣传教育股股长

    段之锐 自贡市沿滩区司法局沿滩司法所所长

    何 燕 广安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闻 凤 昭觉县司法局四开司法所所长

    郑 林 四川广府(广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天鸿 四川谦亨(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玉群 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主任

    谷 潮 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主任

    伍俊杰 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副主任

    刘 蓉 成都公证处党总支委员、主任助理

    冯 晶 嘉州(乐山)公证处主任

    刘明勇 德阳市诚信公证处公证员兼第一业务部负责人

    夏 玫 自贡市国泰公证处主任

    张 丽 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邓文丽 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高霞 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杨示蓉 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陈 露 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兼磨溪司法

    所所长

    刘 艳 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杨国英 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

    杜 冰 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徐雷芳 宜宾仲裁委员会事务中心八级职员

    冯刚毅 南充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陈劲松 南充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科长

    赵 勇 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主任

    曾 虎 成都戒毒康复所医务科科长

    余训锋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质量管理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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