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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生效对方不履行怎么办,离婚后房子判给我,对方不走怎么办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8: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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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房子判给我,对方不走怎么办?
  • 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 以案释法——离婚后对方不搬走、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 离婚后房子判给我,对方不走怎么办?

    离婚后拒不搬离已经判归另一方的房屋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已经确定了房产归属问题,那么另一方不离家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这种行为也侵犯了别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但两人的孩子依然是两位老人的孙子,存在感情联系的纽带,希望双方能放下成见,友善地处理搬离案涉房产的事宜。”

    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我想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都会主动或被动参与到民事案件中吧,不同的可能只是身份而已,有的是原告,有的是被告,或者第三人。而在民事案件中调解和裁决的案件几乎是同比例的,有些年份调解的案件更多,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像离婚案件、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等调解成功比例非常高。那么,你是否注意到调解书中隐藏的一些“隐患”呢?

    比如最近我所参与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大多数人买卖二手房因为专业程度、时间等成本因素更喜欢由第三方房产经纪人代为处理,我的这个案件也是一样的: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卖方却反悔不愿意卖房,买方多次沟通未果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最后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案件调解成功,按照一般程序,只要卖方履行调解书就没有问题了,但现在的问题是:卖方依然反悔,不愿意履行调解书内容。这样就导致法律上一个非常尴尬的困境:《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而卖方又不愿意履行,买方该如何行使权力?

    在此之前呢,我想先解释一下《民事调解书》双方签章认可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便理解买方的法律困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法院院长可以启动对生效调解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提供证据证明生效调解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并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一言以概之: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法院院长,另一个就是当事人。而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强制给付内容,这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现在对当事人来说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几乎难于上青天。所以我说本案中买方现在的处境非常尴尬。

    回到问题本身,即买方如何行使权力呢?

    当我介入案件的时候《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过自动履行期,就面临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问题。研究了《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以后,我第一时间与当时主持民事调解部分的审判法官取得联系,说明目前《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及调解书内容在执行阶段申请人所面对的不利境地;其次,我与执行局取得联系,并确认该调解书不满足强制执行程序立案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与审判法官再次说明情况,希望获得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但遗憾的审判法官在当时未正面予以回复;最后,我联系了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详细说明《民事调解书》存在的问题,以及前期沟通工作的情况,在得到其认真研究并于当日下午电话回复的答复后,我心里已经隐约感到再审程序有望。果然在当日下午收到了审判法官的有利电话回复。据此一个对买方十分不利的困局迎刃而解。

    最后,我想聊聊如何尽力避免本案中类似于买方一样的法律困境。

    第一、尽量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士办理。如果本案中买方在审判环节就聘请了专业律师介入,我想这个案件不会如此复杂。虽然说这个《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作为专业律师会提前预估风险,即如果一旦对方不履行面对执行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处境;

    第二、一旦出现风险,应穷尽救济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个案件虽然仅仅是执行阶段的申请,但由于是朋友介绍,而且有代表性。我个人在知晓法律困境后,积极与审判法官、执行局、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法院分管副院长沟通,说明案件情况,争取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的结果也说明,只要坚持,终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以上,仅仅是我的一些建议和实务操作,不代表其他个人和职业群体的意见。





    以案释法——离婚后对方不搬走、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过户,如果对方仍然不过户,可以拿着判决书自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一直不搬走,可以诉讼要求对方搬走并要求对方按照滞留房屋的时间支付使用费,对方滞留一日就要多付一笔费用。

    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9)京0115民初25459号案例为例,为大家解释说明。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在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大兴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需要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100多万元。随后,女方支付了这笔费用,但是男方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而且赖在房屋里不搬走。女方无奈之下2019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搬走并且支付使用费,最后大兴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三项请求,女方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适用的是旧法,按照现有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明确的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搬离自己房屋的权利,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的权利。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还依照同小区租房的价格判决男方在搬离前支付每月3000元的租金给女方。

    在有法院的判决书后,男方如果还不配合,女方就可以直接要求强制执行。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办事网站的公示内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beijing.gov.cn)),在有法院判决文书的情况下,不需要对方到场就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搬离,法院有强制腾退的权力,依照申请可以带人“搬家”;如果对方不支付使用费,可以执行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的财产。

    这是法院判决离婚下的内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只要《离婚协议》明确写了房屋归谁、对方应该什么时候过户等内容,也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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