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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归属法律怎么判决,离婚后女方房子过户给男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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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 一张图弄清离婚案件中房屋归属的处理(含父母出资买房问题)
  • 离婚时,法院会将房屋判给谁?
  • 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来源,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一张图弄清离婚案件中房屋归属的处理(含父母出资买房问题)

    首先,房产登记或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未登记或未约定份额的,根据双方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与处理。

    对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且用作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若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归登记方所有,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约定享有产权;没有约定的,父母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赠与的,需在确定分割比例时酌情考量。

    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己方子女名下为其个人财产,登记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父母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内容来源上海一中院,浦江天平;本文对节选内容有调整

    离婚时,法院会将房屋判给谁?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疑最关心自己能分到多少财产。涉及到房屋问题时,由于双方分开,没办法住一起,总归要一方取得房子,另一方获取对价补偿款。那么,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或双方都不想要房子,这个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呢?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所以,法院在认定房屋归属上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01 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同意归对方所有,由该方给予金钱补偿。

    该处理方式常见的情形为:一方婚前出首付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归其所有,由该方对另一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协商不成时,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对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进行评估,法院直接以双方共同协商的价格认定房屋价值。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那么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房屋价值以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评估费。

    02 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互不相让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均有支付对方补偿款的能力,不然要了房子,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的话,房屋也会面临被执行拍卖的风险,要了也白要。

    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那么法院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竞价,如果同意,那么竞价高者就能获取房屋的所有权,然后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金钱补偿。

    如果双方不同意竞价或一方不同意竞价,法院会结合房屋登记情况、出资情况、贷款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对价补偿,或者直接确认双方各自对房屋占有多少份额而不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

    03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屋,那么当事人可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注意,这种情况下需要一方在庭审时向法官提出拍卖、变卖申请,如果不提出,只是表示房屋出卖后分割价款,那么法院就会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不再对房屋在案件中进行处理。

    小结:要不要争取房屋所有权,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考虑,特别是房屋有贷款的情况下。如果婚后贷款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这个时候你却想要房屋所有权,一定要考虑登记情况。

    因为虽然你们离了婚,但是在房贷没有还清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是不同意变更产权人的。要了房子,却无法变更登记,那随时面临对方背着自己将房屋卖掉的风险。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你想要房屋所有权,也要考虑自己的还贷能力。如果经济收入无法负荷,那么房子也面临被银行起诉查封进而拍卖的风险,也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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