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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房子法律有什么规定,两个人离婚贷款房子怎么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7: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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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人离婚,房子怎么分?一个计算公式:
  • 【以案释法】全职妈妈离婚后没地方住?“居住权”了解一下
  •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 两人离婚,房子怎么分?一个计算公式: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来源:浙江天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公众号

    【以案释法】全职妈妈离婚后没地方住?“居住权”了解一下


    离婚后分不到房产,还能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吗?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让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有了新的处理方式。近日,文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1年,程某与陈某相识,第二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妻子陈某成为全职太太,打理家事;丈夫程某则在外工作,挣钱养家。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女儿尚未成年。


    2018年,丈夫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文成法院依法驳回。2021年,程某再次诉至文成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此时的妻子陈某,不仅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还身患癌症。如果离婚,她该何去何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未成年子女由被告陈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程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0元;被告陈某对原告程某名下房产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原告享有房产的所有权,被告不再是所有人。一般而言,被告无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原告也无义务提供房屋供被告居住。但经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同意被告终身居住使用该房屋,实际上是为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被告去世后,居住权消灭,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


    该案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兼顾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被告抚养小孩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较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以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编辑 | 桑永亮

    二审 | 孙佳来源 | 浙江法制报投稿邮箱 | ytjcyxjc@126.com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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