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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最关心的想必是财产的分割吧?财产又分夫妻共同财产跟个人财产。法律都怎么定义这两者,又怎么分配这两者呢?这篇文章为您解答。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民法典》中有说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这些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一方在结婚期间买了房子,另一方即便是没有出资购买,这个房子对方也应有一半。
2.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可分割的,但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无法分配,只归个体独有。《民法典》规定,这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以看到除婚前财产之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不想自己的遗产被女婿/儿媳分走,需要在遗嘱当中加上一句话“我名下的XX套房产由我的儿子/女儿XXX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但其中并不包括名包、名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述奢侈品,离婚时同样需要进行分割,但大多数情况是由双方协商实际由使用者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费用。
上述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跟个人财产的解释,当然如果一方没有收入,比如家庭主妇,这个家只有老公一人赚到钱的,这种情况家庭主妇也是有权分老公一半的财产的。
知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直言不讳抨击道,高房价不仅摧毁了年轻人的想象力,还摧毁了年轻人的爱情。
这句话得到无数年轻人的高度共鸣与赞同。诚然,在高房价的压力下,现在很多年轻人是不敢恋爱、不敢结婚、不敢买房、不敢生孩子。即便是有些年轻人凭借着家里的支持,掏空“六个钱包”勉强买了房,日子也过得非常紧巴——不得不放弃自己喜欢的东西,不敢生病、不敢辞职,更不敢随便有高消费。
也有人反驳说,房价高买不起不买就是了,干嘛给自己找不痛快。很显然,说这话的人要么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要么就是涉世不深的少年。须知,在我国房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是家的归属,还是婚姻、养老、教育等的重要载体。
就拿现在年轻人的婚恋状况来说,缺少房子这个物质基础,很多事情都是办不成的。尤其是广大的三四线城市,现在丈母娘嫁女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求男方必须有房。另据不完全统计,有占比超过74%的女性和45%的男性是只接受“买房结婚”的。换言之,现在绝大多数的年轻人想要结婚,有一套房子已经成为标配。随着男女比例越来越失衡(我国有4000万光棍),女性择偶的标准也在进一步提高——可能两年前还仅仅是要求男方在老家买房,但是这两年很多人已经提高标准,必须拥有一套省会城市的房产。
专家对此评价道,高房价已然成为了很多人婚姻里的最大障碍,而且高房价还是“最好的避孕药”——房价拉高了婚姻的成本,使恋爱、婚姻更加物质化,“全民负债”的年轻人在高房价的攻势下更是节节败退,力不从心。
其结果就是,年轻人越来越厌恶房产,越来越恐惧恋爱婚姻,换言之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破罐子破摔宣布不买房、不婚族的群体越来越多。非但如此,房子也正在成为很多人婚姻里的矛盾引爆点:为了买房家庭不和,为了还高额房贷生活过于拮据夫妻感情也会出现裂隙,更不敢轻易生孩子,因为确确实实养不起。
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相较于五年前,现在的买房年龄平均提高了2.3岁:2015年,我国平均买房年龄只有28岁,截止到2020年6月份,我国的平均买房年龄已经提高到了30.3岁。买房年龄偏大,并不是年轻人不愿意买房,而是买房的成本和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不得不延后买房。所以对应的就会出现,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年龄偏高,生孩子的年龄也偏大,生育的意愿也大幅下降。
在结婚率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却在不断上涨,同样是民政部的数据,19年离婚率同比18年上涨5.4%。统计数据显示,全国34个省市中,离结率高于40%的有15个,其中吉黑辽排名前三,离结率均高于65%,吉林省离结率高达71.5%。这是什么概念?10对夫妻中,有7对最终以离婚收场。
离婚率的不断拔高同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除孩子抚养问题外,家庭财产的分割,尤其是家庭的核心资产房产的分割,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房子的价值过高,基本上占据绝大多数家庭资产的近80%,而且是夫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奋斗多年的积蓄换来的,因此夫妻离婚时,房产基本上成为夫妻双方的必争之物。事实上,这些年我们通过新闻也看得了各种光怪陆离的“争夺房产”的戏码不断上演。夫妻间为争夺房子引发争吵,甚至是对簿公堂的更是不计其数。
在2020年之前实行的婚姻法理,为了保护女性,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基本都是55划分。平心而论,这种“绝对公平”的财产分割方式,看似保证了双方的平等,但实际上存在很大不足,因为婚前婚后的财产并没有明确区分,导致很多婚前买房的人财产容易被分走,也给了很多人“钻空子”的机会。
不过,从2021年起,随着“新规”的出台,夫妻离婚后就不用再争房产了。2021年1月1日起新编《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将更加地全面细致,“骗婚骗房”等钻空子行为不再行得通,并且还给离婚设置了一个月“冷静期”。
2021年起夫妻财产一律按照以下“3大”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一、个人所有房产,离婚后不再分割
新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会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婚后财产,对于夫妻之间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不再平均分割。换言之,那些被认定为个人的财产,离婚后是无法进行平均分割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分为以下3类:
1、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出资者的名字,这是个人房产;
2、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给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
3、婚后,夫妻中某一方全款购买且只登记了出资方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无法分割;
以上三种情况有两个主要特点:单方面全款和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姓名。事实上,评定一种房产是否是个人所有,就看这关键两点。如果认定是个人的房产,离婚后另外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二、夫妻共同房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平均分割
按照新规,夫妻共同房产也分为4类,如果界定清楚,这4类房产离婚后也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分割的。即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划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1、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律师解释称,这种情况一般视为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2、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给子女购买的房产,且只登记了子女名字的房产,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也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3、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房并且还贷款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4、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一起还房贷,这类房产首付款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共有房产。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因为这种情况下首付款也被视为赠与。
夫妻共有房产,使用权自然属于夫妻双方,所以这类房产离婚后一律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配,除非产权证上有明确约定双方各占多少比例。
三、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房产
除上述两类出资购买的个人和夫妻共有房产外,现实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继承和赠与的房产,即继承父母的房产,和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这类房产也分为2类:
1、婚后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这类房产继承时如果有明确认定继承人是某一方,则属于个人房产;如果未有明确认定,则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2、婚后夫妻双方给子女提前购买的房产,即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离婚后,这类房产的分割相对复杂:如果产权证上夫妻及子女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子女的名字,且子女未成年,则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子女已成年,则属于子女个人房产,夫妻无权分割;
2021年起实行的新《民法典》,除细化了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外,还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新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国家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新规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时设置“冷静期”并非我国首创,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法律也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才准许离婚;还有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也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
总而言之,设置“冷静期”其实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因为现实中很多夫妻离婚都是“一时冲动”、“未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一时冲动”的做法不仅对夫妻双方影响很大,对于双方的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响更加不可弥补。
新规对于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规定的更加详细全面,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更清楚地分割财产,本质上是为了降低夫妻间离婚后的矛盾甚至是纠纷的发生。财产分割这事说大不小,如果厘不清,很容易引发其它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不过从增设“冷静期”这一举措来看,新规更体现了促进家庭和睦的精神,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很多时候,陌生的两个人能走在一起,并且组建家庭,这是莫大的缘分,来之不易,理应加倍呵护。话说回来,家庭和睦的基础,夫妻相处之道,其实就是互相理解与包容。家庭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骨肉亲情,房子、车子都属于身外之物,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房、为了财而伤了夫妻感情,最终闹得不欢而散,这是本末倒置。
关于彩礼规定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离婚后该不该退还彩礼?
离婚纠纷中,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小编提醒:因此不能简单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看做是返还彩礼的条件,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公正牢记在心里。
2、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单方能否反悔撤销
一、婚姻法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如果你们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但是你对她的爱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给她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你给她的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婚姻法列为赠送的关系,你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二、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如果你与你的爱人没有登记结婚证,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你们的婚姻出现了危机,需要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你要求对方返还当初你给的彩礼钱,那么新的婚姻法内容规定就是:会整体的来总结你们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度这些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三、婚姻法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你当初在迎娶你的伴侣时,你爱人家中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是全部由你支出的,那么你又向法院起诉了要女方家返还这一方面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女方是没有责任和义务把这些费用返还给你的,因为你给她花费的都是一些消费性的价格,并没有真正的给她金钱这样的实物。
有一中国情况就是如果允许一方反悔的话,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一种整体性的东西就将被破坏。如果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热而且不能挽回的情况下,有一些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房产的具体规定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18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一、什么是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其他2018新婚姻法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我们可以大概了解新婚姻法夫妻债务的一些规定,有离婚意向并且涉及夫妻债务问题的朋友们可以参考这些规定来处理,当然,这些只是参考,实际上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他们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分析问题。
关于子女的规定
1、根据2018新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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