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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5: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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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
  • 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 常见离婚法律问题汇总(持续更新)
  •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来源:《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裁定有何不同?抚养费如何规定?对于继子女、养子女、多个子女的家庭,如何规定抚养权?本文针对不同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8)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9)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

    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

    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

    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常见离婚法律问题汇总(持续更新)


    婚姻家事类问题是用户在诉呗平台上进行法律咨询中占比最多的一类问题,本文将最常见的离婚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期也会持续总结并更新相关问题,大家可以关注诉呗法律服务公众号,方便及时接收消息,或者直接点击进入下方的诉呗小程序,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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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方式

    01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这个方式手续简单,速度快。但民法典出台后,现在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2、诉讼离婚:一方去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诉讼离婚主要是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意见不一的,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调解或者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手续繁杂,流程冗长。

    且诉讼离婚有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可以提离婚,但是女方可以。


    02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调解无效的才能进行下一步。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民法典》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只有调解无效的,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能判决离婚。


    03

    没有法定判离的理由,是否法院就一定不判离?

    不一定,除了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外,以其他理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这种情形下实务中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判离,二次起诉判离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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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判离,需要二次起诉的,必须间隔6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离婚。


    05

    一方联系不上,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可以。

    一方联系不上的,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完成通知被告的义务。60天的公告期届满后,即便被告不出庭,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因一方下落不明不适用调解,准予离婚。


    06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还用去领离婚证吗?

    不用。

    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与民政局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能够证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不需要再重复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法院出具的文书是否生效: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能生效,生效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有任何一方上诉,那么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就需要等二审的审理结果,在判决书在没有发生效力前,意味着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案件当事人不得另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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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法院

    01

    诉讼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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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权

    01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归母亲。除非母亲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亲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实践中,对于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差不太悬殊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倾向于判给母亲。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有了相应的辨别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02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如夫妻一方生活极度贫困的、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03

    抚养费怎么给?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对方同意且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04

    抚养费后期可以要求增加吗?

    可以。

    但需要提供现有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当前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

    05

    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可以。

    夫妻双方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财产分割

    01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如跟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情况。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报酬等;

    2、婚后一方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何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债务承担

    01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以下三点: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债务,这里的认可,包括签名、摁手印、事后追认、在法庭上认可作为共同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婚后还房贷、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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