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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想离婚法律怎么离婚,离婚过了冷静期反悔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4: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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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老公处于离婚冷静期,如果他反悔不离婚了怎么办?
  •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跟着法官看涉家暴离婚案怎么判
  • 遭遇家暴申请离婚,怎么走法律程序?
  • 和老公处于离婚冷静期,如果他反悔不离婚了怎么办?

    市民孙女士要和老公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去民政局进行了登记,目前处于冷静期内。然而打定主意要离婚孙女士还是有点担心,怕男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不愿意离婚。

    近日,孙女士致电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想知道若男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了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诉孙女士,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到期不去领取离婚证。若男方最终反悔了,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了,那么孙女士还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孙女士和男方一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男方在此期间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未按规定在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若男方日后确实反悔,不愿意配合办理离婚登记,而孙女士坚持要离婚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法院审理,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难以维系的,法院将判决离婚。

    孙女士在完成离婚登记后,和男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孙女士是通过诉讼提出离婚的,那么在法院出具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候,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然,离婚是个人的选择,但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个人在作出离婚的决定时,也要对财产、子女问题一并处理。(来源:上海法网)(傅文婧)

    来源:东方网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周年,跟着法官看涉家暴离婚案怎么判

    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保障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选取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起来看看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一、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四、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 光明网

    遭遇家暴申请离婚,怎么走法律程序?

    问:遭遇家暴申请离婚,怎么走法律程序?

    答: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起诉离婚时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警局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若遭遇家暴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单方起诉离婚程序:

    1、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第一步先写离婚起诉状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2、准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离婚,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遭遇家庭暴力,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1、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详细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等。律师会根据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2、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3、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与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傅文婧)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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