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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的婚姻家庭暴力了该怎么办,离婚后可以告前夫家暴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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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种形式可以作为遭受家暴的事实证据 离婚后仍被前夫骚扰该咋办?
  •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遭遇侵权有法撑腰
  • 婚姻里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进行自救?
  • 10种形式可以作为遭受家暴的事实证据 离婚后仍被前夫骚扰该咋办?

    原标题:聚焦新版人身保护令③丨10种形式可以作为遭受家暴的事实证据 离婚后仍被前夫骚扰该咋办?

    对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市民来说,如何向法庭证实自己正遭遇家庭暴力?哪些形式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那么,作为普通市民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8月3日,大河网记者对南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白丞博和焦作市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进行了采访,来听听他们有哪些建议。

    白丞博(中)在庭审中

    白丞博说,因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上述《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情怀。通俗点讲,就是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更加明细化,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不离婚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申请条件方面,《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如果遭到配偶的家庭暴力,即使不想提出离婚诉讼,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层面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和家庭稳定。

    ◆新增冻饿或经常性侮辱等方式的行为

    细化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10种形式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

    明确了可以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证据形式。具体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新增两种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内容

    增加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明确上述“其他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显示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的主张,无论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意志。

    ◆南阳两级法院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白丞博说,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和涉及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发出司法保护令,严格限制和约束施暴者行为,让数百名家暴受害者回归正常生活,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张瑞明走进军营宣讲法律知识

    ◆建议:离婚后被前夫骚扰也要纳入人身保护令调整范围

    焦作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告诉大河网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张瑞明说,《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常见的涉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令调整范围,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助于保护令的有效实施。但现实中离婚后如果被前夫骚扰,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没有明确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张瑞明建议离婚后前夫仍对前妻继续进行骚扰,也应该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张瑞明说,如果前夫继续骚扰的话,前妻不仅可以将前夫的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以避免短信或电话骚扰以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大河网)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遭遇侵权有法撑腰

    持钝器将结婚11年的妻子打伤;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谩骂妻子,导致孩子因受到惊吓不敢回家;分居后到妻子住处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这样的新闻让人心惊。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更是一种有了第一次就可能会有无数次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有的甚至会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家暴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钝器砸伤妻子头部

    构成家暴应判离婚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不同意离婚,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后,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为什么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最终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易致孩子惊吓

    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孩子因为经常看到他爸打骂我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在结婚多年后,无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

    “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焦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属暴力

    离婚酌定少分财产

    “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赔偿十万

    “你是不是和其他异性往来”“为什么有男的给你发信息和打电话”……在与唐某结婚后,刘某经常质问妻子唐某,还会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她。不仅如此,刘某对唐某长期的恶语相加以及让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为,导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

    在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刘某向唐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呼吁,要对家暴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权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 徐伟伦 见习记者 白楚玄 通讯员 吴扬新)

    老胡点评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对受害者的生理、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也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实施家庭暴力者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但与家庭伦理背道而驰,而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

    因此,对侵犯人身权利的家暴行为绝不能漠然视之,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对家暴行为长震慑、零容忍,对反家暴措施全覆盖、无死角,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应当尽快受理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者,应当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事前干预来避免悲剧发生。

    其次,社区居民、乡村村民应当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劝阻并协助报警,决不能以冷漠看客的方式来助长施暴者的威风和嚣张气焰。基层组织也应当密切关注辖区内的动态,对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因素及时进行上门干预和心理疏导。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努力。(胡勇)

    来源: 法治日报

    婚姻里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进行自救?

    近日网络披露出来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对家庭情感的广泛关注,安徽淮南黄某被结婚9年的丈夫殴打身亡。

    事发的时候,黄某被丈夫打致昏迷,经抢救后虽然恢复呼吸,但在医院抢救5天后,黄某还是不幸停止了呼吸。

    悲剧的发生令人窒息,在惋惜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怎么不知道离婚呀?怎么能被家暴丢了性命。


    今天大家聊聊夫妻间发生家B了,妻子该怎么办呢?

    据说这并不是黄某第一次遭受家B,此前被家B时,黄某也想过离婚,但在家人的劝解和丈夫的花言巧语下,没有离婚。

    许多的家B情节都是差不多的,每次受害人都决定要离婚,但在老公道歉之后,又因为各种考虑放弃了解除婚姻选择了原谅。

    不知道大家每次听到家庭B力的感受是什么,是觉得受害者不争气呢?还是觉得这个施害者有心理问题?

    家B这个话题不管什么时候说起,都是让人非常痛心,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句话,就是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所以面对遭遇家庭B力的女性,我们往往恨铁不成钢的跟她说,你可以反抗?可以离婚?别去激怒他等等

    其实,家庭B力并不是情绪的冲动,也不是夫妻没有感情,而是当施暴者发现他打人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很大的时候,他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很多的家庭B力施B者往往在外面是很懦弱的,不管别人怎么欺负他,他都能忍,但一回到家就不再忍了,为什么呢?因为他在外面打人可能会被人家打,这个代价他承受不了。

    所以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受害后之所以迟迟未能离婚,可能也是受制于很多的客观因素,或许选择嫁给丈夫的时候,家里人都不太同意,被家B的时候娘家人只能怪女儿当初自己做了这个选择。


    在很多的家庭里,大家都觉得男的打女的没什么大问题,而只要没闹出人命来,也没人会管,在这种情况下,男人打女人是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的。

    很多时候丈夫家B后最多就是道个歉就过去了,现实生活里夫妻关系出问题,女性常常为了孩子去忍耐,宁愿自己受罪也不想孩子生活在一个单亲的家庭里。

    还有许多受害者,被家暴后都是怀着他可能改过自新的幻想,觉得丈夫对她还是有感情的,只是一时情绪失控而已,下次可能情绪控制住就好了。

    但实际上打人者打起来是真的残忍,但他打完以后承认错误也真的是很怂,甚至后面还会变本加利的对妻子好,这个时候受害者就会以为他回心转意了,以后会改变。

    所以我们自己要先意识到,一定要想办法让自己变得更为强大,单纯的靠原谅或赔礼道歉是不解决问题的。

    第一次B力发生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坐下来沟通,最重要的是要求施B者一定要有行动上的改变,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的止住后面家B。否则他只是承诺,只是这样的保证,它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也要呼吁关注家庭暴力,它真的不是个体的问题,当家庭B力事件发生的时候,能勇敢的站起来,给予被家B者更多的力量和支持。

    希望大家不要把家庭B力看成是私人的事情,身边的人能去帮助一下弱势一方,甚至能大吼一声,能大声的指责一下,可能都是会能产生效果的。

    人生其实是非常短暂的,当你真的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其实你要尽快的去解决,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表面上看你可能会短期非常的艰难,牺牲掉一些利益,但实际上长远来看,你越早跳出,其实可能是更加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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