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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婚姻离婚法律咨询怎么选,民法典离婚的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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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疑妻子离婚前出轨,安顺男子持刀伤人
  • 定有婚外情的离婚诉讼一定判离?法官们如是说
  • 男子离婚后持刀“教训”妻子的情人致其死亡,贵州检方提起公诉
  • 怀疑妻子离婚前出轨,安顺男子持刀伤人

    安顺男子杨某文离婚后,发现前妻马上找到新男友,怀疑对方早在离婚前就背叛自己。为此,杨某文产生杀人泄愤的想法,持刀将前妻及其男友刺伤。近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十年。

    48岁的杨某文与妻子杨某一直在安顺街边摆摊卖小吃维生,2018年4月,杨某文经常与杨某吵架。

    “他怀疑我在外面有其他男人,整天疑神疑鬼。”杨某说,为此,杨某文还打了她一顿。

    随后,杨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两个月后,法院判处两人婚姻关系终止。而两人原有一栋五层楼的房屋,经调解后,第二层属于杨某。后来,杨某将第二层让给自己的亲戚王某居住。

    离婚后,杨某的亲戚给她介绍了一名姓陆的男子,两人很快成了情侣,并同居在一起。每天早上,两人都会去安顺市南马大道摆摊卖小吃。

    2019年1月22日晚上,王某回家后发现大门被锁,于是打电话给杨某,让她开门。

    杨某来到后,见到前夫杨某文,两人发生争吵,杨某文产生了将杨某杀死泄愤的想法。随后,他准备刀具,选择好作案地点。

    次日8时许,杨某文持刀蹲守在杨某外出摆摊必经地点,待杨某与男友陆某路过时,持刀将其刺伤。陆某见状,上前与杨某文扭打并争抢刀具。期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文抓获。

    经法医鉴定,杨某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右手尺神经部分断裂等,属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陆某的主要损伤为左手手指受伤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文为泄私愤,持刀当街杀人,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天眼新闻

    定有婚外情的离婚诉讼一定判离?法官们如是说

    做守法市民

    建法治安顺

    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文中分享了一些案例,可以解答上述疑惑。

    案例 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 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 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来源:贵州安顺民商法律咨询张晏恺


    男子离婚后持刀“教训”妻子的情人致其死亡,贵州检方提起公诉

    贵州39岁男子汤某某发现妻子与男子罗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妻子申请登记离婚后,汤某某决定教训罗某某,于是用秤砣和剔骨刀对罗某某实施伤害,致罗某某死亡。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曾因强奸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9月27日,汤某某发现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35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二人因此产生嫌隙,并于次日申请登记离婚。

    二人回到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汤某某认为罗某某破坏家庭,决定教训罗某某。

    2021年9月28日9时许,汤某某携带装有秤砣的背包及剔骨刀来到罗某某的租住房内,持秤砣击打罗某某头部,接着持剔骨刀刺伤罗某某腿部,让罗某某下跪后又再次使用剔骨刀划伤罗某某手臂、肩部。罗某某的母亲叶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汤某某离开现场。

    罗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刀刺伤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起诉书显示,汤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后携带凶器到华西派出所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实习生 邱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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