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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样有法律效益,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要求财产重新分割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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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 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 | 张梦


    女方小李为了尽快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男方小赵说签订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双方先随便签份协议,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赵亦同意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离婚已半年,小李却不愿意和小赵就财产问题进行再次协商,小赵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判决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团法官,我之前和小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时候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当时签这个协议是为了快速办理离婚登记,实际上我们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请求法院对我们共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分割,由小李给我房屋和车辆一半折价款。

    小赵

    小李

    团法官,小赵说的情况不属实。离婚协议是我们两个商量好的,也是自愿签的。

    当时签离婚协议时,小李跟我说在民政局签协议就是“走形式”,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之后财产我们再协商分割。团法官,您看看我俩离婚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发微信跟我说“这个是给民政局的特别简单,回头详细的再写一下去公证一份,很多具体事宜都写一下”“民政局要协议就是走形式,办完了具体协议的重新写,我找个律师见证一下,或者公证”“民政局的没有法律效应,就是一个形式”。这些都是小李给我发的原话。

    小赵

    小李

    这确实是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我跟小赵说“走形式”,但这个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的,我没有欺骗小赵,而且小赵是研究生学历,肯定也知道离婚协议只要签了备案了就有效。

    这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房子和车子都给小李,一看就不公平,我怎么会是自愿?当时因为双方都认为协议是“走形式”,小李又急着跟我离婚,我一个男人碍于情面,就同意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再解决。当时的情况是没有协议,民政局就不给办离婚,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小赵

    小李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我是因为买房时我父母出资较多,车给我是因为用我的购车指标购买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后孩子由我直接抚养,就算我自己不吃不喝,孩子也要上学和生活,我不可能不考虑孩子,我如果同意这么分财产就太不合常理了。而且小李家庭条件不错,我不可能为了照顾她的利益不管孩子。

    小赵

    小李

    小赵照顾孩子是很辛苦,离婚后我也想过给小赵一些金钱补偿,但是小赵不配合,但这和离婚协议无关。

    对方没有跟我协商过,要是协商我们也不会闹到法院来了。我希望团法官能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小赵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小赵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小李、小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李、小赵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现 “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的情况。

    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上期,我们讲到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在拟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久,有读者向我发来私信,她向我求证,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先来分享我在最近办理的一则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为冯某、叶某,冯某、叶某有着20年的婚龄,但遗憾未能相守终身,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也没有作过多挽留,便同意离婚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愿。同时经法官释明,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增加处理财产的诉讼费用。两人考虑到经济不宽裕,便同意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

    从法院回去之后,冯某左思右想,认为既然已经离婚,如不固定财产分割方案,难免以后会产生争议。然而,法院调解书已经下发,调解的结果无法再更改,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亦无法通过民政局处理财产问题。摆在冯某面前,是否还要大费周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冯某、叶某的财产极为简单,两套价值相当的房产,且冯某当晚与叶某再次沟通后,继续同意各人分割一套房产。于是,两人想到了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产的归属。

    那问题来了,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冯某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时自愿签订的,也是离婚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在调解书中一并处理财产,是因为法院处理财产,需要按照财产价值千分之五增加收取诉讼费用,两套房产好歹也要数万元诉讼费用······

    在了解清楚冯某与叶某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背景后,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冯某、叶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是双方协商离婚条件的一部分,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全面的离婚约定,且如冯某所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协议。

    但问题又来了,离婚协议书虽为有效,但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会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我的意见是肯定的。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会引发以下三方面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起草不规范,则会引起争议,导致日后纷争不断,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2.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仅对内部存在约束力,由于没有公示效力,在房产过户时,仍需要相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相对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书财产方面的约定则会遭到“架空”;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样由于没有公示效力,没有经过民政局或法院的审查认可,其所约定的财产处理,在继承环节中,可能会得不到相关继承人的认可,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前提在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在民政局或法院得到解决,是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如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对此,我们可以总结为:如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经过民政局备案,则协议书不生效,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或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时或在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忠告:协议离婚时该如何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还请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 双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2.双方何时在何地办理的结婚登记

    3.离婚原因描述: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等

    4.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5.子女抚养问题

    6.共同财产分割(存款、车辆、房产、理财等)

    7.共同债券债务的划分和清偿责任

    8.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户口迁移、违约责任、子女姓氏、夫妻之间的补偿、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所以签订的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防止对方反悔,针对财产部分可以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即使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财产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应明确固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账户,逐年递增比例,对于教育费、医疗费、子女大笔开支可以约定包含在固定的扶养费数额内,也可以约定按照实际花费按比例分配。对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逐一逐项的列明并写清那部分给谁、贷款有谁继续偿还、是否需要给予对方补偿、费用有谁支付、何时交付、交付形式等,不要以“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一句带过,会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按照年利率多少支付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是针对逾期交付物品、材料、逾期办理某事项等情况设定的。


    以上几点并不能涵盖离婚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因为想要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家庭环境、生活水平各不相同。总之写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考虑周全,详细列明,不要一笔带过,给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省去以后出现纠纷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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