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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外情。结果显示,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婚姻关系中一方的性欲不能得到满足,或夫妻之间的激情减退,是引发婚外情的导火索,而婚外情带来的愤怒和怨恨则成为离婚的加速器。美国情绪专家露丝·休斯顿表示:“出轨通常始于友谊,事实上开始时只有友谊的交流,后来可能会变得好笑。”
2.经济问题。这导致了第二次婚姻离婚。家庭收入悬殊,消费习惯不同,经济目的不同,都会引发夫妻之间的“身份挣扎”,导致婚姻破. 3.缺乏沟通。好的沟通是夫妻之间建立信任的基础,能有效地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反过来又会增加双方的怨恨和沮丧。整天不说话,对伴侣大喊大叫,甚至恶语相向,都是婚姻中需要摒弃的不好的沟通方式。
4.经常吵架。夫妇之间总是避免磕磕绊绊,甚至激烈争吵。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夫妻间争吵的主要原因,家务事排在第一位,洗碗、打扫房间等小事可能会成为“星星之火”,火上浇油;其次,“财大气粗”的问题,家庭如何理财、钱该由谁来管等容易引起分歧,影响感情;最后,亚洲人所看重的婆媳关系,在欧洲也日益受到重视,令许多夫妻感到苦恼。假如吵架后调解不成或者找不到解决的办法,最终很可能演变成离婚。
5.身材走样。尽管这个理由听起来很肤浅,但却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增重降低吸引力,同时损害自信心,自尊。久而久之,视觉上的“疲劳”和新鲜感的缺乏就会导致彼此疏远,直到离婚。
6.期望过高。人人都渴望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彼此永远不会辜负期望。事实常常并不那么简单,过高的期望值会给伴侣带来压力,也会使自己更容易失望,不真实的期望值会加速婚姻的破裂。
7.形同“室友”。结婚久了往往会失去曾经的激情和新鲜感,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就像“室友”一样,失去了心灵和身体的交流,尽管没有矛盾,但长时间的婚姻也会变得难以承受。
8.心理失衡。在婚姻中,当一方感到自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时,往往会内心失衡,怨恨如雪球般滚滚而来,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夫妇双方不仅要学会有效地沟通,还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从而享受平等和谐的关系。 9.后悔结婚。令人惊讶的是,不论哪个年龄段,无论哪一个年龄阶段,都有一些夫妇将他们的感情破裂归咎于他们对婚姻生活缺乏准备。二十出头的夫妇离婚率最高,近半数在10年内离婚,4~8年间离婚的最多。
10.家庭暴力。家暴分肉体和精神两种,无论哪种都是可悲的。一些罪犯也许并不“坏”,他们的罪魁祸首是深层的情感问题。必须强调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容忍虐待,最重要的是尽快从残缺的感情中得到解脱。
最近一些当事人结婚不久想结束婚姻关系,问能不能不离婚,直接走撤销婚姻的程序。
不是所有婚姻都可以撤销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的原因一般有两种:
一是,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所以,只有被胁迫和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下的婚姻才可以撤销。具体为:
一、被胁迫而撤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并且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签字。当事人可以以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这里的“胁迫”要求足以让当事人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结婚,在实践当中这一点很难举证,法院一般难以认可。
所以,我们平常说的“女方怀孕逼结婚”,或者“不结婚父母以死相逼”都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胁迫”,如果遇到暴力事件,婚姻律师建议大家可以报警,而不是违心去登记结婚。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具体婚前隐瞒什么重大疾病会导致婚姻可撤销,法律没有明确罗列。法院一般会根据婚前隐瞒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的结婚医院来判断。
当然,实践中法院也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所以“重大疾病”可以归纳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方面。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医学上认为子代再现风险很高不宜结婚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如果结婚前对方就确诊有这几类疾病,并且在结婚前没有告知您,您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即便双方都同意撤销婚姻,法院也不会撤销婚姻,你们可以走离婚程序。
有婚姻法律,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给您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原来的《婚姻法》做了一些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对原来的一系列《婚姻法司法解释》做了修改和完善。有些修改特别是实质性的修改,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本文仅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涉及的与时间相关的一些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等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供讨论、适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几个问题,如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再次分割等情形的法律时间要求进行梳理。
在此特别着重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如果被告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则可以认定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则不受6个月限制。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
1、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1048条。
2、婚姻无效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第14条、第17条。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无时间限制。随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
2、瑕疵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3、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1年。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不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第1053条、《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
三、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例外情形
(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
注: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2、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女方在孕期;(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2、“新情况、新理由”的特殊情形。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1条。
3、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为原则;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6个月限制。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
1、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091条。
2、不予支持赔偿的情形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4)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
3、损害赔偿的含义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4、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第(3)种情形,另行起诉诉时无一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
六、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时间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
2、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1年时间的限制,最长不超过5年。
虽然将原来的“1年期间”予以删除,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实务中要根据相关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七、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
1、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2、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
1、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
(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载明的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财产。
2、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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