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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二胎就离婚法律怎么判,32岁丈夫催生二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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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岁女子遭催生二胎,丈夫称“不生就离婚”,律师:违法
  • 妻子不愿生二胎,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 妻子不愿生二胎,丈夫竟起诉离婚?
  • 41岁女子遭催生二胎,丈夫称“不生就离婚”,律师:违法

    11月19日,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叶女士今年41岁了,与丈夫育有一女。早在几年前,丈夫便已经催促她生二胎,当时因为叶女士身体不好只好作罢。但从今年8月开始,丈夫又开始催她生二胎。

    叶女士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且岁数不小,不适合再生育,但丈夫最近竟然还对她提出,如果叶女士不生二胎就离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工资卡要回来。叶女士非常烦恼,感觉丈夫不能体谅自己,与丈夫无法过下去,于是,她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

    律师梁颖珍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同时对于小孩的抚养义务,是由小孩的出生到18岁都应该由亲生父母去履行,丈夫不出钱不出力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徐超医生也表示,女方41岁,在生育年龄上已经属于“高龄”,这时候再怀孕生育,除了怀孕的概率降低,还会增加女方妊娠期的风险以及孩子出生缺陷的风险。况且女方本身身体就不好,这时候生育的风险就更大了。

    针对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气愤填膺,认为“男方不负责任,支持女方离婚”、“孩子是两个人的,女性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也有网友认为,“夫妻过日子需要相互理解,不该用离婚威胁”。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 张岳 实习生熊思存 综合报道

    妻子不愿生二胎,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最近看到一个案例,广州的叶女士今年41岁了,和丈夫只有一个女儿。几年前,丈夫就开始催促她生二胎,但当时,叶女士身体不大好,只能作罢。但是,从今年8月份开始,丈夫又开始催她生二胎,还威胁她说,如果你不生二胎,那咱们就离婚。为了验证这句话,之后丈夫既不管孩子也不为家里出钱出力,甚至还把放在叶女士那里的工资卡要回来。

    叶女士心里非常不舒服,自己岁数不小了,身体也不好,不适合生二胎。她觉得丈夫根本不体谅自己,日子过不下去了,于是准备和丈夫诉讼离婚。

    说实话,这个案例中的丈夫,心中可能十分清楚妻子的身体不适合生二胎,但他仍然催促妻子生孩子,无非是想为离婚找一个理由。当妻子忍不下去提出离婚的时候,他就可以说是因为你无法生二胎,我们才走到这一步。

    但是在婚姻中,你作为男方,不给抚养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离婚时,法院会照顾女方的利益,对女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此时男方说妻子不愿生二胎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妻子怀孕了,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去堕胎,丈夫知情后非常生气,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对他的生育权造成的侵害进行赔偿。那么妻子不愿生育,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答案是,不会。

    首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二胎,妻子选择堕胎也不需要丈夫同意,女性完全享有生或不生的决定权。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以他的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的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简单讲就是,妻子有权决定生或不生,丈夫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选择离婚再娶。

    作为女性,身体是自己的,不能因为男方的态度去委屈自己。如果对方因为你不生二胎提出离婚,说明他根本不尊重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我们就要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尽可能为自己争取利益。

    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关注我,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

    妻子不愿生二胎,丈夫竟起诉离婚?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和黄某经过七年的恋爱长跑,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在日常生活中互敬互爱,是当地的“模范夫妻”,二人还于2015年诞下一子。然而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李某提出了想要生二胎的想法,同时李某也征求了双方父母的意见,得到了四位老人的支持。然而此时,黄某提出自己不愿意生二胎,由此,李某和黄某经常争吵。在某一次争吵中,李某一怒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多年的感情基础,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主要是在是否要二胎上产生的分歧,双方应当对此慎重考虑,不应当因为对问题的不同角度看法就影响夫妻感情,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和黄某有多年的感情基础,但由于是否要生育二胎的问题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黄某不愿生育二胎是为了家庭和谐,李某希望生育二胎是希望家庭能够更加美满,双方的出发点一致,都是为了追求家庭的幸福,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许多家庭开始考虑是否要生育二胎,但是在此问题上,需要双方慎重考虑,切勿因此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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