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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法》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点?日前,记者相邀甘肃兴正天律 师事务所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 、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法律文本、立 足工作实践进行了解读。
肃南县红湾司法所开展“法援惠民生 尊法好公民”主题宣传(资料图片)。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通讯员 柯成军 摄
从“条例”到“法律”,保障法援工作规范有序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2003年发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到2021年8月20日出台《法律援助法》这样一个过程。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从条例时代已经跨进了国家法律时代。”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崔文奎律师说。
《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应援尽援的必然要求。
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张娇律师举例说:“当事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受到另一方王某的殴打、辱骂,李某屡次报警但对方不但未改正,还变本加厉将李某打进医院,甚至李某家人都遭到王某的暴力威胁。后来,李某找到律师咨询,想要起诉离婚与对方断绝联系。因李某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承办了这一案件,并成功代理这名当事人起诉解除了婚姻关系,帮助当事人最终摆脱了施暴者,开始了新生活。”
《法律援助法》出台前,申请援助难,仅针对部分因家暴引起的离婚案件,这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全国各地规定不一。在一些地区,“遭受家庭暴力”并不符合当地的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另一些地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则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张娇律师认为,即将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在立法上最大的特点在于它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实践经验的总结,完善并回应了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大量问题,让更多的当事人能够更便利地获取法律援助,也让更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维护合法权益更有力,援助范围更广形式更多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马永强律师总结认为,《法律援助法》在为困难群众、特殊情况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方面规定了如下内容:
——增加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群体。过去主要是以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现扩展到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学生,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这也意味着,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以诉讼案件及法律咨询为主要形式,也包括了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形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援助多样形式的要求。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困难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范围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彰显司法温度,为受援人减缓免诉讼费成为现实
“看到《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条文规定,面对自己曾经提出的‘法院应当减缓免受援人诉讼费’的建议已成现实,想到那些受援人能够得到减缓免诉讼费后的喜悦和振奋,我不由得回忆起了那次难忘的法援问题座谈会。”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陈国忠律师说。
2021年5月10日,陈国忠参加了省委改革办督查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工作筹备方案座谈会。这是一次规格高、规模大的座谈会,作为律所和律师代表,陈国忠从承办法援案件的实际经历出发,对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建议:“在法援案件立案时,法院对受援人应当减缓免诉讼费,并对法援案件一律开设绿色通道,以切实体现司法助残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法》,让法院减缓免诉讼费的建议真正变为现实。“这部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惠及弱势群体的法律,将帮助受援人获得法援的温暖,增进全体受援人的幸福感。”陈国忠告诉记者。
《法律援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力量有更多的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刚 龚利芳)
来源:【华声在线】
叶金福
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6月11日《信息时报》)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成了不少离异夫妻的“争论焦点”,其中,“探望权”更是成了“矛盾焦点”。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是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刚需”,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能通情达理,都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那么也就不存在“探望纠纷”。但倘若离异夫妻中的抚养一方固执己见,不想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就极有可能引发“探望纠纷”。加之,有的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孩子后,存有对孩子进行转移、藏匿、不归还等情形,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探望困境”。可以说,这既不利于妥善解决“探望纠纷”,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探望孩子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制度明确规定,离异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需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可见,该义务既是一份“承诺”,也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法律援助”。
也许有人会说,“探望困境”是“家事”,国家法律层面无需“插手”,不必“多管闲事”。但事实上,如果国家法律层面不及时出面“干预”,不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势必会加剧“探望困境”,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导致离异夫妻“反目成仇”,甚至会为了“探望权”而大动干戈,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无疑不利于“探望困境”的有效破解。
破解“探望困境”是“家事”也是“国事”。期待各地人民法院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离异夫妻破解“探望困境”,从而既帮助无抚养权一方合理、合情、合法地拥有“探望权”,又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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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家住芝罘区的任女士身患重疾,儿子品学兼优,可丈夫多年来却对妻子、儿子不闻不问。2018年任女士曾起诉离婚,但丈夫却坚决不同意离婚。2021年,任女士申请法律援助,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柳基伟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后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为任女士的儿子小刚(化名)争取到数额可观的抚养费,解决了小刚的生活、学习困境。
丈夫抛妻弃子却拒绝离婚
任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小刚。2010年7月,任女士身体不适之后就医确诊为脑瘤,虽经多方治疗但任女士已然丧失了劳动能力。2015年7月开始,任女士与丈夫便一直分居直至2020年年底。这期间,小刚一直跟母亲任女士一同生活。然而任女士的丈夫却对生病的妻子、儿子不管不顾,更别说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有关费用了。
由于任女士缺乏劳动能力,小刚的姥姥、姥爷便与任女士、小刚一同居住生活。小刚现就读于烟台某中学,品学兼优,在班级名列前茅;但小刚身体素质不太好、经常生病住院、服用药物治疗,因此日常生活中涉及教育、医疗的花费较多。
2018年任女士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但丈夫当时不同意离婚,任女士只能先撤诉。现在一晃又是两年多,孩子越来越大,花销也越来越多,小刚的姥姥姥爷力不从心,实在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支招
2020年12月,任女士来到了天锦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柳基伟律师经过耐心倾听与沟通,了解了任女士目前的困境,告知其不仅可以孩子小刚名义起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而且小刚、任女士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需要交律师费就可以委托律师出庭。经过引导,任女士向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中心认为任女士的儿子小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前期柳基伟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便指派柳律师代理该案。
援助律师决定先起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双方的分居时间,从而为接下来的离婚诉讼做准备。最终,本案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被告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200元标准支付婚生子小刚自2015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9200元。
2020年12月上旬烟台突降大雪。考虑当事人居住偏远且行动不便,每次都是由援助律师上门办理材料的接收、签署。
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
柳基伟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任女士并未与丈夫离婚,能否单独主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小刚可以单独起诉父亲索要父亲与母亲分居期间父亲应付而未付的抚养费。此类案件应以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案由为抚养费纠纷。二、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以往,当事人并没有诉讼的意识因此很多证据都没有妥善保管。之后,援助律师按照既定思路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证据的固定、完善与准备,庭审时本案证据包括任女士身体状况的相关病历、居委会证明以及小刚日常生活、学习、医疗等有关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据,以确定小刚的日常生活所需及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最终,上述证据在法庭调解时发挥了较大作用,进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18日,本案一审开庭。鉴于原告方证据充分,被告当庭同意调解并承诺在7月底一次性付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7月30日,任女士告知全部款项均已到账。8月17日中午,任女士顶着烈日来到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为柳基伟律师送上一面锦旗,以示对法律援助中心爱心律师的感谢。
至此,任女士与小刚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对丈夫的收入情况、双方的分居事实进行了固定,为任女士后期的离婚诉讼做好了前期准备。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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