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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地区婚姻家庭律师怎么委托,坑爹的真实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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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给爸妈!曝光六大“坑老”典型案例
  • 庹庆明代表:律师辩护全覆盖须加强各项保障
  • 3名未成年人劫杀女店主:“刑法管不了,其他没人管”
  • 转给爸妈!曝光六大“坑老”典型案例

    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6大“坑老”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识别陷阱、科学养老。

    案例一

    “免费聚餐”设连环套

    “干细胞”治病纯属欺骗

    2022年6月,四川省消委接到老年消费者杨女士等4人投诉称,今年3月起接到某公司10多次电话邀请参加免费聚餐。聚餐后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和免费体检,被检出免疫力低下等,公司宣称可通过注射干细胞增强免疫力和治疗各种老年疾病,4人当场支付7.9万元注射了“干细胞”产品。但事后身体没有明显改善,怀疑被骗请求帮助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经营者推销的所谓“干细胞注射”以及收据标注“技术服务费”均是打擦球,并且夸大产品功效。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没有任何生产批准号的产品是不能上市销售的。经多次调解,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费用。

    案例评析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

    该公司向消费者推销尚在临床研究阶段的产品,并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赔偿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销售产品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标识。老年消费者遇到类似“高科技产品”营销时要仔细核实,以免买到“三无”产品。

    案例二

    嫁接新闻节目虚假宣传

    误导老人卖保健品的企业被处罚

    2021年9月,遂宁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母亲在某酒店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后买回11000元的胶囊,她怀疑被骗。

    经调查,经营者通过赠送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听课,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进行宣传,自称电视栏目组“讲师”,现场推销价值2600元/套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虚假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降血压、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实际只是普通保健品。

    经调解,公司退还购货款11000元。行政机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主任谭世新:

    经营者“夸大产品功效”“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虚假宣传”,并故意混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概念,误导老年消费者将“普通保健品”当成“药品”。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委组织进行调解并要求经营者退货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

    案例三

    “高科技仪器”治疗糖尿病?

    当心伤财又伤身

    2022年8月,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上课时买了一台价值9980元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的“高科技仪器”,怀疑受骗。

    经调查,该服务部工作人员组织老年人免费上课并提供体验服务,虚假宣传仪器功效,借机推销高价保健品和仪器。但该商家负责前期体验及售后服务,实际销售店为成都某公司,增加了老年消费者维权难度。

    经调解,成都某公司退还消费者9000元仪器款,消费者承担980元退货手续费。

    案例评析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邓仕兵: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渴望健康的心理,虚假宣传仪器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如证据充分,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

    小心“老中医”当“托儿”

    用“天价商品”陷阱坑人

    2022年6月,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梁女士投诉称,在高速服务区某特产品店内,一名自称“老中医”正在购买石斛并热情推荐,销售人员也宣称石斛对降“三脂”有很好效果,“老中医”付款后,梁女士也花费5000元购买了600克石斛。

    经调查发现,经营者利用“老中医”为“托儿”,误导消费者购买“天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

    本案是一起以所谓专家当“托儿”高价销售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经营者故意夸大商品功效,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用途、成分等重要信息,未明码标价,且600克石斛售价5000元,远高出市场正常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提醒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要警惕商家摊贩安排的“托儿”;要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不要轻信他人推荐;要到正规药材市场或药店购买。发现无照经营、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行为,及时维权。

    案例五

    电话营销陷阱多

    “免费赠送”不免费

    2022年7月,眉山天府新区周女士向当地消委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店铺买了一台电视后,常接到店铺推销电话邀请参加活动并宣称赠送学习机,但参加活动后却花费2000多元买了学习卡。

    经调查,该店开展了“进店就送礼品”营销活动,活动赞助商称消费者如需使用赠送的学习机,需自愿购买相关软件产品,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了产品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情况。经多次调解,赞助商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娟:

    有的商家常以“免费赠送”为幌子,通过收集的老年人电话、身份证、住址、收入情况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该店铺须取得周女士父亲同意才能使用其信息,否则侵犯了个人信息权。

    案例六

    旅游参观基地

    买回8000元“神奇”醋膏

    2022年5月,南充市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家中老人跟团到阆中古城旅游期间到某公司基地参观后,花费8000元买了醋膏,怀疑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

    经调查,老人买的醋膏外包装标注成分有醋、麸皮、小麦、荞等,属于冲调类食品,但工作人员推销时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具有软化心脑血管等功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艳:

    本案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养生的消费心理,销售冲调类食品时虚假或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如果该公司明知产品达不到软化心脑血管等作用,但仍宣传相关功效,无疑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旦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谨防披着“高科技”外衣的“伪科学”

    如“高电位治疗仪”鼓吹“充电”就能治疗糖尿病、冠心病、胃病。实际上,电疗仪不能治疗疾病,只能对便秘、失眠、肌肉酸痛等进行辅助性治疗。

    老年消费者切勿迷信此类“高科技”,身体如有不适及时就医。

    警觉电视购物低价促销的“猫腻”

    不要轻易相信低价促销广告;收到商品后要及时验货,如有质量问题拒绝签收;记住观看广告的频道和时间段以便维权。

    警惕“免费赠送”“中大奖”的忽悠连环套

    一些经营者冒用银行、超市等名义给消费者打电话或发短信,谎称免费赠送、中大奖等,实际上是推销保健品,往往收到的保健品又质价不符、退货无门。

    老年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免费、中奖等信息,多求证、多防范。

    警戒“高利率”产品骗取养老钱

    一些不法经营者捏造虚假金融产品、虚构养老地产等投资项目,抛出高回报率,诱惑老年消费者参与投资。老年消费者不断投钱,最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提醒老年消费者,多了解情况、多跟子女商量再做投资决定,做好风险防范,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来源: 四川在线

    庹庆明代表:律师辩护全覆盖须加强各项保障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春薇)“2018年初,四川省全面启动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格外关注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他建议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各方积极性,更好地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当前法律服务行业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庹庆明代表看来,目前主要是律师资源严重不均衡。以雅安为例,雅安律师资源集中在雨城区,占了72%,而宝兴县之前仅有一名律师,律师资源不能有效满足法律援助需求。

      “建议进一步畅通司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庹庆明代表说,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支持和鼓励在职在编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办案,有效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在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上,国家也应加大力度。

      庹庆明代表希望在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能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的衔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确保诉讼效率。

    来源:检察日报

    3名未成年人劫杀女店主:“刑法管不了,其他没人管”

    小卖部女店主胡美香的生命定格在了48岁。

    3月28日,在四川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中心校斜对面的一家小卖部里,胡美香被发现时已没有了生命迹象。

    头天晚上,为了抢劫钱财,三名未成年人捂住了她的嘴。

    “我和孩子们怎么办?”

    21岁的车晓,再也等不回他的母亲。

    28日当天,他隔着马路远远看到了倒在地上的胡美香,嘴里大喊着“妈”,他试图冲过警戒线却被众人合力按住。

    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的车晓几日来十分想念母亲,一提到她就掉眼泪。

    而夺走他母亲生命的,却是比他年纪还小的3位未成年人。警方通报显示,嫌疑人为2男1女,分别是14岁的小詹、15岁的小黄和16岁的小张。

    知情人透露,三名嫌疑人是在小卖部里买炸洋芋时,与胡美香因三元钱起了争执。因身上没钱,三人对胡美香实施抢劫,遭遇反抗时对其捂嘴致其窒息而亡。

    但据家属称,他们是有预谋地抢劫,共动手3次,还购买了作案工具

    小张的父亲称,在失败两次后,27日晚三人又来到店里吃东西。在胡美香想关门时,小詹先动手将她挟制住,然后小黄和小詹一起把她拖进店里,小黄用纱布捂住她的嘴,小张帮忙找毛巾堵胡美香的嘴,并按住她的脚。大约二十分钟后,胡美香不动了。三人拿了胡美香的包和手机,一同离开。

    给胡美香引来杀身之祸的小卖部,是全家主要的经济来源

    胡美香的丈夫车刚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二儿子今年14岁,还在读初中。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需要照顾。“我们家全靠她撑着,所有的一切都靠她,现在她走了,我和孩子们怎么办?”车刚说。

    “没管教好孩子是我们的责任”

    三个未成年人均已辍学,其中小黄和小张是情侣。

    对于小黄和小张的关系,双方父母早已知晓。他们都强烈反对过,但孩子以“自杀”威胁,他们无奈妥协。两个孩子还一起去雅安的一家发廊打过工。

    按照双方家属的说法,小黄因为接触外面的朋友学坏辍学,小张因为和小黄“耍朋友”最终也离开学校。

    小黄成长于一个单亲家庭,父亲常年在外跑货运,父子感情并不好。另一个嫌疑人,年龄最小的小詹也同样来自单亲家庭。

    这一次,小詹到五龙乡是为了和两位朋友相聚,也是为了见自己的女朋友。但最后,他却参与杀害了另一位14岁孩子的母亲。

    警方通报称,3月28日,在接到报警大约9小时后,警方将3名嫌疑人抓获。3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视频截图

    “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是不可原谅的,我们作为父母的没管教好孩子,是我们的责任。”小张的父亲在道歉信里写道。

    “儿子犯了法,我能咋办呢,请律师也没有必要了,他该负责任。”小黄的父亲认为,他在家庭教育方面百分百是有责任的。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目前,此案已移送当地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一些网友呼吁“杀人偿命”。

    但知名法律博主,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战接受周刊君采访时表示,按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肯定不适用死刑。而且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还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很可能他们最终的刑期也不会太重

    《刑法》规定,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该案中三名未成年人抢劫杀害女店主,年龄为14到16岁,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畅接受周刊君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杨文战告诉周刊君,因为该案是共同犯罪,具体的量刑除了考虑年龄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

    刘畅也表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应先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做出评判,再看是否有悖于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规定的意见予以支持。

    “问题很严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逐渐增加,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犯罪。如何应对这一现象,解决这一问题?

    2019年两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杨文战对此表示认同。“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几十年前定的,但如今孩子的成熟度、认识度比之前强多了。”他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其观察到的经验,至少降低到12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以及一些连续性犯罪形成犯罪习惯的未成年人,对这些情况如何处理也需要研究。

    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覃鸿代表也建议,通过修改刑法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增强法律威慑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覃鸿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大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防止他们误入歧途

    杨文战认为,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正体系问题很严重,必须变革

    “如果嫌疑人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法追究责任,基本的管理就是一片空白,没有真正的矫正和管束机制。”杨文战告诉周刊君,最关键的是缺乏社会矫正机制和机构。

    按照《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杨文战表示,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来自无法实施有效管教的家庭,放回家庭的话依然无法对孩子进行管教

    这需要社会的介入。此前的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这造成了未成年人尤其是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刑法管不了,其他没人管”。

    杨文战称,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矫正机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轻微,公安机关、学校、社区和社会机构等介入矫正。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为年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放到专门的学校,让专业的机构接收。

    “先立法,再统一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办这样的机构。”杨文战说。

    本文受害人及家属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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