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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后如何走法律途径离婚,夫妻离婚一方有精神病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6: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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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吸食笑气,算不算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吗?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该如何离婚?
  • 【八五普法】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 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吸食笑气,算不算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吗?

    我们都知道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其中第五款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哪些才算是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并没用明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今天的案例,是讲夫妻一方吸食笑气,后来带配偶一起吸,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离吗?

    小红、小明登记结婚后,小红及家人发现小明有吸食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或吹气球)的恶习,但小明对小红隐瞒了该恶习。小红及家属多次劝说,小明及其母亲也一再承诺改掉此恶习,但最终愈演愈烈,还将小红传染此恶习。

    2020年6月22日,小红母亲再次制止二人逃离沈阳吸食一氧化二氮,小明将小红母亲打伤(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和监控视频为证),至今为止小红母亲面部仍然青肿。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小明吸食具有成瘾性的一氧化二氮,吸食后开车、打人等行为也相当危险且屡教不改,故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小明辩称,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还应相互关心、爱护,故不同意离婚;小红诉状陈述不属实。

    1、小明没有吸食一氧化二氮的习惯,相反小红具有该习惯,但是小明基于对小红的感情愿意原谅小红,也相信小红可以改正。

    2、2020年6月22日,小明从未带小红吸食一氧化二氮,更没有躲避小红母亲寻找一事。相反是小红与其母亲之间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是小明一直在劝解、拉架,小明从未对小红母亲动手,后来小红父亲赶来不问缘由就对小明拳打脚踢,但是小明处于对长辈的尊重和小红的感情,从未还手过。

    法院认为,小红与小明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小红诉称小明吸食一氧化二氮成瘾,且屡教不改,但小红也吸食一氧化二氮,双方均有过错现小红要求离婚,小明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关爱,共同改掉恶习,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杭州律师律师由本案例可知,法院会将吸食笑气作为婚姻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之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判离,主要是因为双方都吸食笑气,都有过错,所以法院会再给双方一次机会,改善夫妻感情,争取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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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该如何离婚?

    【关键词】离婚 精神障碍

    【裁判要点】

    离婚案件中的高某是精神障碍患者,虽然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从白某某提交的诸多证据来看,高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异常;并且存在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高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可以认定为精神障碍者;在高某发生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白某某应当本着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原则及时干预救治,积极照顾高某生活,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遗弃高某;本案白某某在高某精神障碍发作时,为了摆脱累赘,向法院起诉离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相互帮助的义务,故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法条和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案件索引】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7月4日)

    【基本案情】

    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2月10日到横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09年11月4日生下儿子白某某,2012年8月28年生女儿白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因被告曾有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总是一犯再犯;原告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主动撤回起诉。2019年原告借款购买了榆林某小区一套房产,并于2020年8月23日同儿子女儿一起搬至该小区生活;从原告搬家后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一人独自在外生活,原告负责抚养两个孩子;2022年3月27日,被告来到原告居住的小区共同生活后,精神出现异常,对小区中其他住户的物品无故破坏,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打砸,严重干扰小区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2022年5月5日,被告因此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婚姻生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相识之初,互生好感,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弊端开始暴露,生活出现摩擦。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足可见双方还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国家层面对公民个人行为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良好氛围,必须从社会的最基础单位家庭抓起,从而规范引导全社会共同形成的良好的家风。而家庭关系以感情为纽带,在夫妻一方遇到疾病等困难时,另一方更要本着关心和关爱的态度耐心扶助,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放任不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因被告精神出现异常,做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举动,原告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能尽快恢复健康,而不是起诉离婚。鉴于双方子女年龄尚小,仍在成长期,故原告请求准予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近年来,离婚纠纷作为法院一大案件来源,数量是非常可观的,而其中一方是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在处理这类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时,有几个因素是我们需要考虑到的:

    程序方面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当首先确定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被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日常行为,可以综合判断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异于常人的;因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实体方面

    在办理精神障碍者的离婚诉讼时,要遵循两个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但婚后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一女,且在原告外出读书时,只有被告一人在家工作带孩,经历风风雨雨。被告结婚之初也是一个正常人,只是近几年因工作生活压力大才出现行为异常,出现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行为也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其能尽快恢复健康。即使被告久病不愈,即使原告坚持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先妥善安排好被告的日常生活,才宜提起离婚诉讼,除非精神障碍者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


    作者:刘彦东 郑渔霞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八五普法】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时至今日,

    不少家庭仍被笼罩在家暴阴影之下。

    “算啦,家丑不可外扬。”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

    “两口子吵架打几下也犯法啦?”

    面对家暴,有的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

    多数旁人劝和不劝离。

    殊不知,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的

    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严重时还会危及生命安全。

    遭遇家暴,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



    01

    搜集证据申请保护令

    同时可提起离婚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和丈夫邓某结婚期间,长期遭到邓某的暴力对待,使刘某及其亲属的内心产生强烈恐惧。为此,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2、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刘某提交了照片、视频、病历本、报警回执、某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其中婚姻保证书内容反映邓某确认其于2019年到2020年期间对刘某已实施三次家暴。


    同时,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

    法院审理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双方听证时陈述的意见,刘某就其伤情及报警情况均已举证证实。邓某作为刘某的丈夫,无论刘某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不应成为对刘某实施暴力的合法理由。故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邓某上述暴力行为定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邓某虽提出仍可与刘某维持婚姻关系而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交可支持其上述意见的相关证据,故对邓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 离婚后,婚生子由刘某携带抚养,邓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 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刘某。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交的照片、病历本、报警回执、某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等材料可证实,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给刘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以及准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而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性规定的重要制度,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翁婿间、兄弟姐妹间暴力……

    均已纳入家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间、翁婿间、兄弟姐妹间遭受家暴,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写在最后


    家庭矛盾爆发时,受传统观念影响,旁观者常以劝和态度去劝解双方。然而,若家庭矛盾已蒙上家暴阴影,我们必须零容忍。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之分,严重时甚至会危及受害者性命。


    因此,面对家暴,受害人不可一味忍让,要懂得及时远离危险,向外界寻求帮助;同时,建议各位“好心”的你、我、他,不要一味劝和,该明辨是非,一起向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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