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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5月10日,家住浑南区的黄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前不久母亲突发脑溢血去世,他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想到母亲的支付宝和微信中应该有钱,但这笔钱如何取出却让黄先生犯了难。
继承主要手续
A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销户证明等
B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亲人突然离世
微信、支付宝里还有钱
黄先生说:“母亲上个月刚过生日,家里人到酒店聚会,母亲非常高兴。当天晚上回家突然心梗发作离世,全家人特别悲痛。此前母亲为了给孙子发红包、学会了使用微信,后来听邻居说外出购物用手机比较方便,还不用带现金,于是又开通了支付宝,每个月一半的工资都会转到支付宝里。母亲突然去世,没来得及告诉我其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事发突然,我和妹妹见到老人最后一面时她已经不能说话了。”黄先生说,妹妹同意将母亲留下的钱全部给他,不过,如何将钱取出成了他面临的难题。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带着黄先生的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刘强表示,如今是网络时代,其内容包罗衣、食、住、行各个领域,购物、看病挂号,路边摊买个早点,骑共享单车等都已经习惯了“扫一扫”,有数据显示,我国微信、支付宝的用户至少在9亿以上。因此,这样的难题不光是黄先生一个人面临,随着今年《民法典》的实施,在沈阳,咨询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人越来越多。大部分问题都围绕家人因意外或者疾病突然去世,又没有人知道支付密码,手机里的钱该怎么继承呢?
账号不能继承
但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可以继承
刘律师说,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继承法》中对收入、房屋、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表述,意味着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其中就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刘律师提示称:“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功能,也有通信等社交信息功能,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一般来说是不能继承的,但账号中除人身性质以外的财产,应当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畴。”
记者从沈阳市公证部门了解到,首先,如果家人知道死者的支付密码的话,就可以直接转账。不需要用到任何其他的手续,但如果不知道死者的支付密码该怎么办呢?像黄先生的情况,支付宝里的钱如果超过一定数额就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向公证处提交母亲的死亡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还需要提供准确的余额证明,比如账户余额的截屏等。办理需按继承数额交纳公证费,在法律援助范畴内的如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免除公证费。
一个月前,刚刚办理完继承公证的孙女士告诉记者,办理过程非常简化,主要都是她跑的,四位继承人住在大东区和皇姑区,定个时间一齐到场,手续齐全,余额明细先开出来,一共就跑了一次。她父亲支付宝中18000元的继承款就全部办理完成,并不复杂。
不知金额可查
支付宝2000元以上须办理公证
记者随后咨询支付宝客服,工作人员称支付宝的账户确实是不能继承的,但是支付宝里面的钱是用户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可以确定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黄先生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可以成为申请人,向支付宝提供母亲的死亡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区市公证处开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支付宝审核通过后便可以将其母亲账户中的余额转到黄先生的账户中,如果余额不足2000元则不需要继承公证,只需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不清楚支付宝的账户、密码,也不知道具体余额,可通过客服提交死亡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查询到用户的相关信息。
记者通过微信客服了解到,微信里的钱可以继承,办理与数额没有直接关系,需先在支付中点击帮助中心选项,然后点击联系客服,按提示向客服提出申请,上传资料。需上传逝者死亡证明(需街道、公安局或医院开具)、火化证明(火葬场开具)、销户证明(派出所开具),三个证明只需提供其中一个;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其中一个,或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可有公证处证明的关系),即配偶、父母、子女]。
律师三点建议:
微信、支付宝里不宜存太多钱
就黄先生的烦心事,刘律师也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点,儿女要多关心老人,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老人的需求,帮助老人整理银行存折、银行卡、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等密码信息,妥善保存。第二点,教老人用智能手机这是对的,网络时代应该接受新事务,应提醒老人莫在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中存太多钱。第三点,从法律层面上,提前做好遗嘱。《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一份为准。刘律师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结合互联网环境下的大数据优势,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程序会越来越简化,财富的传承规则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多知一点
继承老人存款
1万元以下不用办理公证
5月10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走访沈阳市几家银行了解到,大多数的老人还是把存款当成最主要的理财方式,有些老人甚至光有电子凭证都不放心,需要保留一份纸质存单。老人离世后,继承人可以凭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公证处出具该笔存款归属的继承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领取。存款的继承权存在纠纷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年初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按照《通知》中规定,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这就更加简化了小额继承的流程,不仅为存款提取人节省一笔公证费用,还节省了往返于银行和公证处之间的时间,基本与临柜办理取款手续无异。目前,1万元以上的存款,沈阳各家银行表示仍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
本版撰稿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宁玲
本文来自【沈阳日报-沈阳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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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天涯看过一个帖子。
说是大过年的,在饭桌上一家人正高兴着呢,发帖人的大哥说:“我们哥几个的媳妇要是敢不孝顺咱妈,踹了她!”
几个兄弟纷纷附和“对,踹了她!”
很多男人似乎都有这样一种迷之自信:你不孝顺我爸妈,那我分分钟可以踹了你,而我分分钟找一个孝顺我父母的,你这种连公婆都不肯孝顺的女人也不会有人要,那你就哭去吧。
这些思想,或许在几十年、十几年前特别流行,但今天敢这么说话的男性不多了,因为大家发现了一个现象:城市里,不愿意结婚的女性越来越多;村里,穷点的男人已经娶不到老婆了,光棍扎堆出现。
坦白讲,可能我骨骼清奇,是个天生奇葩,所以不大能理解这种要求老婆一定要孝顺自己父母的思维。
很多说这些话的男人,他们自己根本算不上孝顺,但一定会要求老婆孝顺自己的父母。
我有一个朋友的前夫就是这种典型(真好,变前夫了)。他从来没为他亲妈做过一次饭,没洗过一双袜子,甚至过年回老家也是和一帮同学聚会喝酒天天不在家,他妈基本和他说不了几句,早上出去晚上喝醉了才回来。他妈生病也好健康也好,他也根本不上心……可就是这么一个不孝顺的东西,居然要求我这个朋友对他妈毕恭毕敬、孝顺体贴。她一个月没给他妈打电话,他妈就打电话给他诉苦说儿媳不孝顺,他就发飙说要跟他离婚。可笑的是,他自己可能几个月都不给他妈打一个电话。
我只能说:极品总是成双成对出现的。这个朋友的婆婆奇葩到哪种程度?如果家里只有她和儿子吃饭,她就屁颠颠跑去洗碗,但一旦有儿媳坐到了饭桌上,那么,她的腰一定会酸、背一定会痛,所以洗碗的任务必须是儿媳的。
母子俩一条心、三观也相同,他也认为他妈一点错没有,认为是她不够懂事不够贤惠。类似的事情非常之多,我这个朋友一直忍,忍了几年实在受不了了,痛痛快快离了婚,过上了自由逍遥的单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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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她讲这些事,我觉得很无语。我说,你算是好脾气的,换我早发飙了。
他算是个什么东西呢,自己根本就是个不孝子,却有脸要求别人孝顺你自己的妈。她孝顺你妈是因为你是她老公,不然她有什么义务去孝顺一个从来没养育过她一天、也没给过她一天好脸色的陌生老太太?
很多人无法接受“陌生”这两个字,但仔细想想:可不是么?如果不是因为结婚,一个女性跟老公的家人八辈子都扯不上关系,两拨人在路上擦肩而过都可能不会多看一眼,可为什么一结了婚,就给儿媳妇设定了那么多的孝顺义务?就凭你是长辈?我们为什么要让一个跟你既没有血缘关系又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单方面对你孝顺呢?
孝文化中,最不可理喻的一条,或许便是给儿媳设定了过多孝顺公婆的义务。说得大逆不道一点,我觉得这种孝文化毒瘤的传承导致了几乎所有家庭的不和。
如果老人很喜欢、很爱护自己的儿媳妇,那也很好,但这也不是必须。儿媳愿意孝顺公公婆婆,那当然很好,但这不是义务。如果家庭内部有分工,男人在外拼杀挣钱,女人负责管好家里养好孩子、孝顺好老人,当然也没什么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儿媳孝顺公婆,可以发自本心,可以是夫妻双方因为角色不同而协商一致的分工,却并不是天然的义务。
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是:两个之前几乎完全陌生的人,因为一桩婚姻而过到了一起去,最需要的是互相尊重和关爱,而不该强调一方单方面地孝顺、迎合、讨好另一方。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求儿媳孝顺公婆其实并不是什么理直气壮的事情,但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一点今天依然有很多男人不懂。
从情感上来说,你是你爸妈生养的,但你老婆可不是,她仅仅是因为嫁给你,所以才成为了你父母的儿媳,跟你的父母并没有什么情感基础。你父母对她没有生养的恩情,那么你凭什么要求你老婆单方面地孝顺你父母,却不要求你父母也学会尊重、爱护她呢?
从伦理上来讲:父母要求自己的孩子孝顺,这当然说得通,因为你养育孩子的过程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孩子长大了自然也到了收获的季节了。请注意,这里我说的只是“说得通”,并不等于我认可这种孝文化。在我,我根本不会给逗号灌输“要孝顺你娘啊”之类的想法,因为我愿意花时间、精力、金钱去养育她,是因为我爱她,而不是为了让她将来孝顺我。孝顺这个词,本身就含有“父母尊,孩子卑”的意思,而我希望在人格上跟孩子是平等的。比起单方面地要求孩子孝顺我,我更乐意强调我和孩子两个平等个体之间的“互爱”。
几千年来,中国女人像一棵植物一样长在娘家,娘家给她浇水施肥、捉虫除草,到了收获的季节,胜利果实就被别人家拿走,所以在很多家庭里,养女儿等于养“赔钱货”。为了补偿自己的损失,娘家也通过拼命生儿子的方式,把别人家的胜利果实变成自己的。久而久之,女性成为了一种可交换的资源,地位越来越低,直至成为附属品。
中国对儿媳孝顺公婆从来都是高标准、严要求的,但为何大家没有用样的标准来要求女婿去孝顺岳父岳母呢?说到底还是不认可女性独立地位的结果。
随着人类向更高文明的社会迈进,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女人也一样需要去工作,一样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样有自己的父母需要她们去赡养,也要抚养自己的孩子,那么,单方面要求媳妇孝顺公婆的这种准则已经落伍,甚至已不存在伦理学基础。你不去要求自己生养了二十几年的儿子孝顺你,却单方面要求他娶进来的儿媳替他来履行孝顺义务......说难听点,这很鸡贼。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哪一条文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子不赡养父母,有违法律精神,但儿媳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的。
在我国婚姻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却一个字都没有提及儿媳。倒是有一条提到了儿媳,但前提是丧偶,并且她承担了主要的孝顺义务,才有资格继承公婆的财产(此条对女婿也适用)。
你看,在法律上,跟财产有关系的事儿,无特殊情形的话,跟媳妇一毛钱关系没有。
儿媳妇没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上,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说通俗点就是“孝顺义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里,一个字都没提到女婿和儿媳。
虽然法律规定儿媳妇有协助儿子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有协助老婆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这种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从法理上讲,你声讨儿媳不孝顺公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我们都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要求媳妇单方面孝顺公婆。这话听来很大逆不道,很不近人情,甚至反人类,但如果你自己生的是女儿,你换个立场来想问题,就不难理解这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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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男人和女人结婚意味着什么?不是意味着一个女人嫁到男人的家庭里,成为男人家的劳动力、性资源、保姆、生育工具,而应当是:两个人组成一个新的家庭过日子。这个家庭应该是个独立的新家庭,而不是上一代家庭的附属。
每个人对自己的父母尽孝无可厚非,但无论男女,谁都没资格单方面要求对方孝顺自己的父母,更没有任何理由去强迫。
有的儿媳和公婆相处很好,是因为彼此互惠互利、互相尊重的缘故。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小夫妻支持、尊重和理解,小夫妻出于感恩之心也愿意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公婆因为爱儿子,所以愿意对媳妇好;媳妇因为爱丈夫,所以愿意对老人好;丈夫因为老婆,所以给了老婆源源不断想对公婆好的动力......如此,良性循环自然形成。
有的公婆会主动让儿子分担家务,会对媳妇嘘寒问暖,会在儿子和媳妇口角时站在媳妇一边责备儿子,轻轻责备儿子不知道疼女人,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护犊子……可能有很多人不理解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可我觉得这才是处事智慧,是“曲线爱儿子”。
倘若老人觉得自己作为男方家属,就可以居高临下、理直气壮地要求“娶进门的媳妇”孝顺自己,甚至自己本身不懂得尊重人还对儿媳挑三拣四,那么这个家很难有安宁之日。发展到后来,儿子和儿媳分道扬镳几乎也是必然(嗯,那种公婆特别有钱的情况或许可以例外,因为儿媳可以看在钱的份上各种忍啊,哈哈)。
电视剧《双面胶》里有一个情节:儿媳丽娟吃红烧肉,婆婆青心里数着她吃了几块,对儿子说:“一碗红烧肉我切28块,你吃8块,你爸吃7块,她一人吃13块!”在她的概念里,儿媳妇居然比自己儿子吃得还多,简直是反了。这个故事的最终结局,想必大家都看到了。小说版中丽娟被愤怒至极的丈夫活活掐死;电视剧版中,一家人吵成一团之际,他们新出生的儿子没人照料,从楼下摔下来摔死。如果一开始,大家各自摆正自己的位置,何苦又酿成这样的悲剧呢?
必须要强调的是,我的观点并不是“儿媳妇就不该孝顺公婆”。相反,我觉得孝顺、尊老是一个人的基本素养。一个没有孝心的人,你不能指望他有责任感。老人为家庭奉献一生,到了晚年应该要得到善待,何况每个人都有老去的时候,都有需要被关心、被照顾的时候,所以我向来主张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但是,我也希望:老人老了,也要老得好看。老人们一再要求儿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时候,也要学会“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你爱护自家的孩子,也该爱护别人家的女儿。你养大过你的儿子,自然也该明白别人养大自己的女儿也不容易。别人家的女儿嫁给你家的儿子,为的是能拥有更幸福的人生,而不是为了成为你们全家的终极保姆。
如果你是男人,如果你希望婆媳关系好一些,那么最好就把老婆看重一些。你的父母对你老婆的态度,跟你的表现息息相关。如果你的父母看到你这个做丈夫的,根本不尊重、不在乎、不疼爱自己的妻子,他们也会看轻她。这种“看轻”,会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总有一天会成为矛盾爆发的引线。如果你不吝于在父母面前对妻子体现爱和呵护,父母也会重视妻子在儿子心中的特殊地位,对媳妇态度言语上都会比较有分寸,这样家庭反而矛盾反而减少。
说到底,所有的婆媳矛盾,都是因为“母子关系”“夫妻关系”没处理好的结果。儿子跟母亲没有合适的界限,甚至还属于未断奶的共生关系,那么必然会侵犯到了儿媳的生活边界。儿子跟儿媳夫妻感情不好,才会让婆媳矛盾有机可乘。
公婆与媳妇之间,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互相理解、尊重、体谅,就能相处好。请注意是“互相”,如果单靠某一方努力,单强调某一方的义务,那么,无论是婆婆还是媳妇,早晚会有上房揭瓦的一天。
至于那种自己不孝顺父母、也不孝顺岳父母,甚至对老婆也不好,但却理直气壮要求老婆孝顺自己父母的男人,我只想跟他说一句:苍天啊,大地啊,你这种人怎么还会有老婆?!你一定是上辈子折了翼的天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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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凌羊,80后,情感专栏作者,新女性主义作者,中国作协会员。著有畅销书《那些让你痛苦的,终有一天你会笑着说出来》《愿你放得下过往,配得起将来》《愿你有征途,也有退路》《我离婚了》《有你的江湖不寂寞——金庸武侠小说的另类解读》以及儿童绘本《妈妈家,爸爸家》。拥有13年金融从业(管理)经验,现为广州某文化信息咨询公司创始人、某文化传媒公司联合创始人。出生于云南丽江,现居广州。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晏凌羊 微博:晏凌羊~
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0.5.18总第947期《中国新闻周刊》
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民法典被誉为“民权保护之母”,主旨在于保护公民诸项民事权利,是保障人民私权的基本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这部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
民法典(草案)亮点纷呈:更加注重胎儿权利的保护;明确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禁止高利放贷;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放宽对收养条件的限制,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为避免草率离婚,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明确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方面,物业要尽安全责任;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应该是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总则编,继承编:
贯穿终生的权利保护
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总则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编。其中,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总则编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也提到了胎儿的权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又明确胎儿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继承法只是规定保留胎儿的份额,这个份额对应的主体没有确定独立性。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草案)中有这个规定,就是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在法律层面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就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胎儿在民事诉讼中就会单独成为诉讼主体。比如说,胎儿母亲姓王,就会给其注明“王某某胎儿”。
刘加良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文除涉及遗产继承外,还涉及接受赠与,而且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他称,“等”字的含义在法条中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表示列举未穷尽,表示“目前还有”;另一种是为将来做预留,表示“当前没有,以后可能有”。民法典(草案)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这个条文中的“等”字属于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将来除了继承和接受赠与,出现新的事项,立法部门也可以把其纳进来。相比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的设计更有利于对胎儿的权益进行周全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是婚外所生的胎儿,是否也享有民法典(草案)中的权利?王轶表示,不管胎儿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得到确认和保障。
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边,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除了规定诸多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草案)中还提到了多项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举措。
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 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 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人,占总人口 的12.6%。我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面临的养老等个人权利未受到充分保护。比如,2017年12月,一则名为《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天津市南开区一位 85岁的老人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他称,自己每月退休金6000多元,其子同意他通过此举为自己养老。但最终,对其表达同情的好心人不少,却没有人愿意做他的“收养人”。
民法典(草案)在继承编中,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受访专家称,这一条满足了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意味着今后只要老人与相关组织或个人达成意愿,就可以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也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对社会化家庭养老形式的探索。
此外,继承编中还新增了“宽恕制度”。该编针对继承人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特别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业界分析认为,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有重要的价值,让继承原则上更有弹性。
刘加良称,设计宽恕制度使得继承权的丧失,有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区分,规则设计显得更为精细。这有助于改善行为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使被继承人生前有更好的亲属关系氛围、可在物质或精神层面得到更好的照顾。遗嘱继承往往会缩小继承人的范围,在被继承人的亲属范围内容易引发矛盾或争议,设计宽恕制度可体现被继承人的自主意志,预防因特定主体提前丧失继承权而影响亲属关系和家庭稳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老人如果在情况危急时,即便已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修改遗嘱,如果最终无法再跑一趟公证处进行变更便去世,便容易造成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
多位专家表示,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率优先的目的,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更加真实。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多种方案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这一规定,就不再适应当下发展。为此,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顺应了当今公证改革的趋势。
此外,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需要,继承编中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物权编:
新增居住权制度,让弱者有其居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是以现行单行法物权法为基础进行修改的。这也是自2007年出台后首次对物权法进行修改。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等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王利明称,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问题,曾有过较大争议,后立法机关认为房屋租赁等权利能满足居住需求,就未再规定居住权。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居住权应成为物权的呼声愈来愈高,为了回应这种社会需求,民法典(草案)增设了居住权,将之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多位民法学专家表示,居住权制度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发挥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查过很多案例,发现居住权立法之前,不少案件中,法官都已经开始使用居住权的概念来裁判案件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后来却遭到子女的驱赶;有些老人丧偶后再婚,去世后子女就要求老人后娶的老伴立刻搬走。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些案件中弱势一方的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保障。新增的居住权则在立法上充分保障了这部分群体的居住权利。”
他称,居住权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一些自己没有单独住处、只能居住在别人房屋来生活的人的权利,他们大多是离婚无房的配偶、年老无房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年迈的保姆等弱势一方,他们的居住依赖产权人的态度,所以生活场所稳定性不足。这次,民法典(草案)增设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类型之后,房屋的产权人就可以为他们设立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所寄居的房屋的用益物权,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产权的更替也不能影响到居住权的行使,房东就不能随意赶他们走,保证这类人有一个稳固的居住场所。
孟强举例称,比如,老人担心去世后,照顾了自己几十年的保姆无处可去,就可以将自己房子的一间给保姆设立居住权,允许其长期居住,保姆的居住条件就得到了保障;再比如,一些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从而不用担心以后被儿女赶走;一些夫妻离婚后,其中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同时协商设立居住权,另一方允许其在找到居住场所前继续居住……
与和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还有诸多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物权编中还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做出规定。
合同编: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在合同编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孟强称,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环境下,上述年利率普遍被认为太高,容易吸引资本脱实向虚,也导致在民间借贷领域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他说,现在,在民法典中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一规定在沿袭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法典(草案)中这一规定,并未打破上述民间借贷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因为这一规定只是较为抽象的、宣言式的规定,主要作用是表明立法机关的态度。但因为民法典地位高,这一规定,为以后我国再做民间借贷方面的单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格权编:
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没有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也称,“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权编。”他认为,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王利明就呼吁上述两部法律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比如,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2019年12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以完整版亮相。此次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做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孟强说,在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内部间必定存在雇佣关系,机关和企业都是用人单位。学校内部间没有雇佣关系(师生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所以,学校对于学生而言,不是用人单位。而学校又是未成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场所,所以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的范围,有利于强化对于未成年人和年轻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对于青年一代的关爱和保护。
人格权编还有鲜明的时代性,对一些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明确划出了法律红线。
比如,近年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等,引发舆论热议。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家分析认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涉及个人、民族甚至整个人类,将其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人格权编还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其中,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婚姻家庭编:
设置离婚冷静期,放宽收养条件
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离婚人数每年都突破400万对。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为437.4万对、 446.1万对、415.4万对。
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孟强称,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但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有设置的必要,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担心,这一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拖延了离婚的时间,并且让能否离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一方有家暴倾向,那就等于是让受害方在离婚时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暴力。
对此,孟强表示,在婚姻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也很少一次起诉就直接判离的,因为除了《婚姻法》明确列举的一些情形外,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并不容易。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所以法官也是能不判离婚,就尽量不判离婚。这实际上,相当于人为设置了一个离婚冷静期。这次只不过是把冷静期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称,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 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做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离婚冷静期制度仅是针对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天的笼统规定,将来这一制度的具体细节设计,也必须贯彻以当事人充分、真实、自愿表达情感为基础,以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情感表达为原则,不能为了追求降低离婚率或者迎合传统婚姻观念而侵犯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甚至人身权利。
他建议,也应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一方称婚姻中存在重婚、家暴、以及嗜赌吸毒恶习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此初步审查,经核实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不应再赋予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还对结婚登记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他强调:“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婚姻家庭编中,还对现行收养制度做出了放宽调整。例如,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孟强称,放宽收养条件,也是为配合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曾修订一次,迄今已近20年。当时制定的思路与计划生育政策是相匹配的,但是现在全面二孩政策,该法已经无法匹配当下的新生育政策。
侵权责任编:
明确物业对高空抛物负责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编中,对高空抛物、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破坏、交通事故等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恶性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前对于高空抛物现象,法院的判决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加上取证难、责任主体也不好认定,所以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侵权责任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解决方案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实践中施行的效果并不太好,也无法起到对高空抛物现象的有效遏制。
他称,侵权责任编中,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增加规定了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侵权责任编中提及的自甘风险情形也受到关注。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侵权责任编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孟强称,自甘风险最常见的适用领域就是体育比赛活动,尤其是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橄榄球、冰球、拳击等。很多案例都与学校有关,因为学校里面年轻人多,体育活动多,一旦因体育活动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受害者就会把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和学校都告上法庭。
他表示,在这类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也会看伤害是如何造成的,活动是不是正常,学校有没有责任,活动组织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等,然后才能确定责任的划分。这次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自甘风险的规则和范围,明确了责任的划分,有利于鼓励人们参加文体活动,也有助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正常开展相关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新增的自助行为制度,也是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
自助行为制度,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侵权责任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自助行为制度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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