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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能否排除他人的共有权
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今天讲一下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下,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离婚协议书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某与汪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购买单位房改房住房一套,1996年5月18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于感情不合,张某某与汪某某于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声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
2012年,汪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请求分割诉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某某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判决诉争房屋归汪某某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某某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通过北京一家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公证书载明,2011年12月21日,立遗嘱人张某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小某所有。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去世,继承于其死亡时开始。
张小某为了实现对房屋的继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张小某的起诉。张小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某某所立的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吗?张小某能够通过遗嘱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吗?张小某对于张某某与汪某某之间的房屋产权分割纠纷具有利害关系吗?张小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针对汪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小某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小某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小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都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否者,相关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必须明确清晰,离婚协议书内容要规范,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第二,公证遗嘱也并非绝对有效,当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并且,公证遗嘱也不得排除和侵害共有人的共有权,否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相关财产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并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这个案例,希望对我们有所启发。
作者: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5日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或者说对法律及诉讼程序的片面了解。今日对人们经常提及的问题汇总解答,希望能解惑。
NO.1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方便吗?
很多人觉得协议离婚肯定比诉讼离婚省时省力,实际上要分情况确定。当配偶根本就不同意离婚或者态度反复无常或者无法协商一致,这时协议离婚就会陷入无休止的拉锯战中,反而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也就不能顺利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考核,此时诉讼离婚反而带来真正的“救赎”。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离婚是不是更快?根据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提出离婚申请三十日后双方都同意离婚,需要在三十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在各个环节都不出纰漏的情况下,办结离婚也至少需要一个月甚至更久。而诉讼离婚,在法院正式受理的诉前调解阶段,夫妻双方只要对离婚所有事项达成合意,法院就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通常情况下整个流程不超过一个月。
NO.2诉讼离婚就是直接去法院?
有很多离婚当事人吐槽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其实不是法院不受理诉讼申请,而是离婚诉讼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虽然本人到了法院,但是口头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当事人身份材料、起诉状、证据、明确的被告,法院如何受理?对诉讼文书的拟定及材料的准备建议向专业人士求助。
NO.3什么是立案?
通俗来讲,立案就是人民法院接受离婚诉讼申请。目前立案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线上办理立案更为方便,特别是对路途遥远来往不便的人群,减少了来回奔波。如果不会线上立案,可联系专业人士指导或代为立案。
NO.4哪个法院都能受理?
受理法院也是有规定的,需要根据案件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就离婚纠纷而言,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还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那么要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NO.5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到庭?
离婚纠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双方当事人仍然都要出庭。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不想看到对方或者当庭发生冲突,可以申请网上庭审。
NO.6法院不判离就只能等?
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时法院通常不会判离。这个时候就要为第二次能离婚成功做准备,首先向对方发出“分居告知书”,以此计算分居时间和规避分居期间风险;其次,将孩子接到身边,好好照顾,提高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胜诉率。在分居期间仍然有很多事情要做,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NO.7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据对方情况采取沟通或者拘留、罚款等软硬兼施的措施,来维护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依法享有的探视权。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依据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依据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NO.8法院裁判后还要换离婚证?
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离婚证,无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再婚时拿着该裁判文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前者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者一般是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子女抚养、是否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由法官调解式判决离婚。
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禹翰解读
1.当事人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两种离婚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且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没有异议,可以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如果双方对以上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法官会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虑点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在判决前,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法院也会依法调解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与离婚证的效力一样,也是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
2.协议离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符合《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需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二是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诉;三是双方必须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只能由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
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
协议离婚
优点
1.时间短。程序便捷,省时经济,一般材料齐全到民政局半个小时办理完毕
2.费用少。仅有几元的工本费,一些地区如北京、广州等已经取消了工本费
3.压力小。当事人可以避免长期诉讼中带来的思想压力,而且手续相对隐秘,来自父母和周国朋友的压力会小一些
缺点
1.效力弱。不像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还需要另行起诉打官司
2.易起争议。离婚协议的履行靠当事人自觉,而且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一般不高,离婚协议的内容往往隐藏风险,容易反悔产生争议,还需要到法院诉讼
诉讼离婚
优点
一次性解决,处理全面
缺点
1.时间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6
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
2.费用高。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聘请律师的还需要承担律师费;涉及财产保全和评估的还需要另行缴纳保全费和评估费
禹翰解读
1.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通常包含了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是以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所以,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不会将该协议作为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但是,协议本身仍然具有一个证据效力,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证明力,法官会参考其中的内容。比如在北京,根据2016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书应当如实载明当事人双方有无子女、有无财产或者有无债务等事项,不得省略;离婚后再要求更换变更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诉讼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注意诉讼的风险问题,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起诉的预期目标。起诉离婚不外乎以下几个目的:一是尽快离婚,二是多分财产,三是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的判决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最后可能的结果是,婚是离了,但是少分了财产,或者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与诉讼目标相去甚远,所以在起诉前应当慎重考虑,如果觉得风险较大,就要转而考虑协议离婚的可能性。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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