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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具体处理时也可有所差别。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来源的账户明细中,并无法体现出与向于某某借款有关联性的资金转出或取出行为,结合吴某某与于某某借款合同中亦有尹某某的签字,尹某某也系该借款合同的参与人之一,故一审法院对尹某某所陈述的吴某某向于某某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为张某某向其所转账的200万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对于吴某某与于某某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225万元,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张某某解释多出的25万元为预收的借款三个月的利息,比较符合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判决:(一)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邵某某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内利息、律师费共计239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邵某某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债务利息,吴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当下社会,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结束,都是一件平常的事情。夫妻双方维系婚姻的纽带,也不会像以前那么复杂了。那么,如果涉及结束一桩婚姻故事,该如何处理。在此,跟大家普法一下,希望有所收获。
离婚,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事件。1、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2、子女抚养问题;3、债财产分割问题。
第一点,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满两年的,这是准许离婚的条件之一;如果对方有出轨或者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存在,那也是符合离婚的条件的。
第二点,小孩抚养权问题。如果孩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跟随女方生活。如果2-8周岁,看小孩平时跟随生活时间长,要看有利于小孩的学习生活。如果8-18周岁,就得遵从小孩意见,孩子随父随母由孩子自己选择,但对方要负一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第三点,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分割财产应当多得,同时考虑妇女权益的保护情况。
大家有什么想法的,留言区找我。
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更是如此,通往幸福的道路千千万万,虽然终点都一样,但是起诉一方选择了哪一条,就能看到哪一条路上的风景,经历哪一种困难。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相对简单,而所谓诉讼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律判决处理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这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意向、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引入中立方裁判的妥当选择。
都说诉讼离婚相对协议离婚更复杂,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离婚诉讼的整个流程,以及各个流程所需的资料、文书和时间。
起诉离婚应该去哪儿告?
诉讼离婚的第一步,是确定去哪里起诉:法院那么多,到底应该找哪一家管呢?
这就要从“诉讼管辖”谈起了。诉讼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用白话来讲就是明确你该到哪家法院去起诉?
我们按照“一般/特殊”两大类情况做了区分,据此就能判断自己应该去的法院了。
1、一般情况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事实上,大部分离婚案件都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情况
情况 | 管辖归属(X人民法院) |
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 原告经常居住地 |
被告是被监禁的人 | |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 |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 | |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 | |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 被告住所地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 |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 | |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 | 经常居住地 |
户籍迁出超过1年 | 其原户籍所在地 |
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没有经常居住地 |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 国内一方住所地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 |
离婚诉讼中的三个阶段
很多人都觉得离婚诉讼很麻烦,需要一次次跑法院,事实上,所有诉讼都有明确的流程规定,离婚诉讼也不例外,主要包括:立案——答辩——开庭这三个阶段,只要事先做好准备,把时间、流程、材料等细节一一梳理清楚,就可以减少一次次往法院跑的烦恼。
第一阶段:立案阶段
立案,通常是起诉离婚的一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具体流程包括:
1. 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 法院接受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当然,如果只有经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离婚案件,法院才会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只有拿到立案通知书,法院才算正式受理离婚诉讼案件。
否则法院就会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原告方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其补充材料或走其他程序。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法院决定立案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也就是被起诉离婚的一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作出书面答辩。
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视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可能是大家听得最多的一个阶段,它是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区别于其他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直接关系一个甚至三个家庭的未来,所以,法院通常会更慎重地对待此类案件,法律也对此做出了两个特殊规定。
1.必经程序:调解
双方到庭后,法院首先会组织夫妻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也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调解的结果通常有三种:
(1)双方经调解后愿意继续维持婚姻,起诉一方撤回起诉,就可以夫妻双双把家还了,皆大欢喜。
(2)经调解后双方选择不继续维持婚姻,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官会组织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3)经调解后双方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时,调节没有办法继续,则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判决。
2.夫妻双方原则上不得缺席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但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
一方面是因为,夫妻感情的好坏,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亲友都只能从双方偶尔的日常生活表现来获得碎片式的信息,离婚诉讼中,法官必须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夫妻感情破裂,而当事人出席对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离婚案件的影响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事关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特别是子女抚养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该义务带有紧密的人身性质,法官在确定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责任的分配时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并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及其他抚养条件,并适时进行思想教育,让双方明确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解除,从而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
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起诉阶段还是开庭阶段,证据都是法庭做判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证据,我们才能够在诉讼中更加游刃有余。
离婚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类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原告,在立案阶段只需要提供一些基本材料,具体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
在民事案件中,“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听上去也像是有这么一个情况,但如果没有证据加以支持,就不能成为法官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
在答辩和开庭阶段中,法官并不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事实真相是什么,只能依赖证据来进行判断。没有准备证据的诉讼,遭受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在答辩和开庭阶段,当事双方需要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例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例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果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例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一方需要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需要提供自己身患疾病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一方需要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需要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一方需要另一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在诉讼中,除了要重视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还要在法庭上认真审查对方的证据,防止对方提交虚假证据,造成自己的损失。
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更特殊,还可以申请再延长三个月。
一般的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也就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果离婚双方涉及的财产较为复杂,特殊情况下的审结期限可以延长到十五个月。
当然,如果案件比较简单,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诉讼期限则为三个月。
法院判决是否离婚,通常会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等原则考虑,所以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会比较谨慎。
假如第一次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提出离婚的一方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
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按照这个期限综合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才能走完离婚流程。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最后是大家关心的,诉讼离婚需要多少钱?
首先,诉讼离婚必须缴纳的是离婚诉讼费用。
起诉时交的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决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申请费,鉴定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根据情况要由某一方当事人垫付。
而大家最关心的律师代理费,其实因人而异,优秀的律师收费自然就高一些;也因事情而异,离婚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的难度较大,代理费自然也会上涨,需要与律师具体沟通洽谈。
诉讼离婚不是离婚的唯一途径,相较于流程繁琐,且战线被无限拉长的诉讼离婚来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商一致,达成合法的离婚协议或许能够在最短时间内离婚。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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