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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近来,厦门发生多起因假结婚、假离婚引发的“真悲剧”。昨日,导报“律师来了”就相关法律问题开通咨询热线。有人咨询“如何避免掉进假结婚的坑”,有人关注“假离婚都有哪些风险”,还有人想知道“假离婚买房却弄假成真怎么办”……
针对这些读者关注的与假婚姻有关的热点问题,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叶丽虾律师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耐心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此外,导报“律师来了”的邮箱(812885838@qq.com)也收到很多读者的咨询。针对这些邮件中的读者提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也进行了解答。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假婚姻维权“10问”。
4问假结婚
1问:假结婚的“婚姻”合法有效吗?
林毅彬:法律上并无假结婚的说法。只要是办理了结婚证,即是合法夫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见,假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只要履行了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所谓的“假结婚”就成为了真结婚,婚姻关系成立且有效。
2问:假结婚能不能撤销?
林毅彬:不能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法律只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这一种婚姻可撤销情形。只要不存在胁迫的情形,履行完结婚登记手续即为合法夫妻,依法不能撤销。
3问:假结婚有哪些风险?
林毅彬:要想解除“假结婚”关系,只剩下离婚一条途径。对双方来说,假结婚都存在巨大的风险。首先,解除婚姻关系时可能困难重重,且诉讼成本高;其次,可能导致财产混同,离婚时需依法分割;第三,可能面临继承风险;第四,面临假戏真做的风险,女方可能会被要求履行夫妻义务、抚养义务;
此外,如果对方恶意欠债,另一方可能还要面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
4问:假结婚买房后意外死亡,债务谁来承担?
林毅彬: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如果房贷发生于假结婚期间,则债权人依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假结婚买房后,一方意外死亡,另一方要连带偿还债务。即使假结婚双方拿出“假结婚书面协议”,也不得对抗债权人。如果假结婚买房后双方意外死亡,还可能面临房产继承问题,造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继承等“混乱”。
6问假离婚
1问:假离婚买房却弄假成真,怎么办?
叶丽虾:不管双方基于什么原因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都是真离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再去领结婚证,婚姻关系就没法恢复。而《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签署,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协议无效的情形,正常情况下约束男女双方。但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清楚、不明确,一方可以另外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
如果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做了约定,且对女方明显不利,女方推翻离婚协议的约定,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女方要收集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离婚,离婚之后还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子女等等,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依据该法律规定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无效,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处理。
2问:“假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林毅彬:无效。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甚至约定何时复婚。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违法并违反公序良俗,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3问: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林毅彬:不会被处罚。因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因此,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4问: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林毅彬:有些夫妻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约定无效,这对离婚夫妻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问:遭遇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咋维权?
叶丽虾: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放弃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该法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其妻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将属于债务人那部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再要求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
6问: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林毅彬:虚构身份关系,可能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假离婚有六大风险:第一,共同财产可能面临分割;第二,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包括买房;第三,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本应享有的继承权;第四,假离婚期间,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善意第三人,对方难以追回;第五,假离婚后,“出轨”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轨;第六,若一方不同意复婚,将是“假戏真做”覆水难收。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可能是一方年龄未达法定年龄,亦或是为了骗取另一方的钱财而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等,那么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的情况下,有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呢?
【司法案例】
案号:(2017)黑1123民初519号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夫妻关系中的男方,被告为夫妻关系中的女方。
原告诉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暴露出性格不好等缺点。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迄今未归,原告等了很多年,被告音讯全无。婚生孩子也渐渐长大,原告想要重新组建家庭,可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假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
裁判要点:
1. 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假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用虚假个人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取得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2. 应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职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无效婚姻,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
3. 且原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与办理登记的系同一个人,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1. 为什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最终被认定为是无效婚姻?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效婚姻。
2. 如果身份证并不是虚假的,只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来进行结婚登记,那么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这种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吗?
首先,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其次,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 如果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就失踪,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受欺骗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吗?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但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因此,受骗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结婚五年丈夫突然失联,经公安机关查证,丈夫的身份信息全部系虚假,无法受理失踪立案,也无法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得知真相的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请看今日案件。
案情回顾
2009年,蒋女士与丈夫“陈宇”到某区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同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告知书中签字,某区民政局于当日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4年“陈宇”失联后,蒋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陈宇”在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为虚假信息,其冒用第三人“陈宇”的姓名、身份证号,伪造变造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现蒋女士认为上述结婚证应予撤销,遂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蒋女士与“陈宇”的结婚登记证。
某区民政局认为,登记双方依法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其已履行谨慎审查义务,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其不具有鉴别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虚假的能力,其颁证行为合法有效;且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即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受胁迫婚姻有权撤销。
争议焦点
民政局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应撤销?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区民政局在办理案涉登记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登记材料,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经调查取证、举证质证,可以确认与蒋女士登记结婚的“陈宇”,确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故不能作为民政局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证据,其作出的准予蒋女士与“陈宇”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民政局辩称其仅对受胁迫婚姻有权撤销,对于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撤销权,这是混淆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对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是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民事上的婚姻关系的撤销权。而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启动纠错程序,纠正与事实不符的婚姻登记。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的判决,去除了困扰原告近十年的“心病”,让原告蒋女士及被冒用身份的“陈宇”得以恢复正常生活。
法官说法
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就该类婚姻登记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查明,婚姻登记程序确实违法或者存在瑕疵,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依法撤销结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过程存有瑕疵,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前者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后者则是对民事婚姻关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具体规定。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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