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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债务是怎么处理的,离婚后的负债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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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被负债”怎么办
  • 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 干货 |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后“被负债”怎么办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共债共签债权人举证

    ●概述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需要一起偿还——离婚后“被负债”,这绝对是一件很烦恼的事。这种“被负债”,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夫妻一方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或者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对此,民法典有专门规定,保障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

    深圳女子小娟和阿军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声明两人婚后用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2014年5月,两人的婚姻走到终点,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债务。

    然而离婚后还是有债主找上来了。债主名叫阿美,她到法院起诉阿军和小娟,要求两人偿还其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借据显示,阿军共向阿美借款39.7万元,除已陆续偿还的20.7万元外,还有19万元没有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阿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小娟对其与阿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娟一直觉得“有诈”:她和阿军的婚姻仅维持了不到三年,她对债务完全不知情,而“债主”阿美是阿军的前女友。于是小娟上诉指出阿军和阿美昔日的男女朋友关系及存在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并对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了举证。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判断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应当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依法认定为阿军个人债务。深圳中院终审判决阿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驳回阿美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专家说法

    赵志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争议很大。民法典通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两款规定,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建立了“共债共签”制度,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立此条,不仅仅是为了将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想以此手段来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它发挥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通过该规定来引导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是通知债务人配偶,以此来实现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

    另外,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减轻了未具名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司法实务中,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要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非常困难,因为一方举债通常具有隐蔽性,恶意举债更是如此,举债人会极力隐瞒,因此让未举债一方来证明她从未参加过的情况,难度较大。由于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较少,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想要证明为第三人所知也很困难,即使勉强举证,一般也需要债务人的配合,但是此种案件纠纷一般出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此时债务人一般不会配合。

    有鉴于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只有在法院将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才需要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道,也可以通过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来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以及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债务人均无需承担证明责任。由此可知,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减少了未举债配偶一方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

    案例中,阿军的债务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债权人无法举证证实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将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18日04版)

    离婚时不得不说的问题之——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夫妻债权的处理是很容易的,简单说第三方欠夫妻双方的钱或物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要注意的是分割的往往是能够得到债务人本人认可的债权,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另行解决。麻烦的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在离婚中承担的问题。

    一、啥叫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等一切应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到,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特征:(1)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以个人特有财产偿还。就是说,债权人拿婚前或婚后的债向借贷的夫妻另一方去要是不行的,除非你能证明夫妻另一方同意债务或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具体包括:夫妻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法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

    (3)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该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任何时候他都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全额清偿。就是说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了,财产债务也分割完毕了,如果有人起诉了一方的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还是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当然,他如果帮助前夫(妻)清偿后,还有权向前妻(夫)追偿自己替他还的那一份。

    二、怎么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第一,夫或妻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就是说只要以两人的名义举债,另一方同意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所负债务的用途。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就是说,即使如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只要双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清偿

    清偿顺序一般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再次,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仍不足时,可以日后清偿。

    分为三种:

    (1)共同清偿。由于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而双方对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

    (2)协议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但这里注意的是,这里的协议只是夫妻双方的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对债务还是有连带责任,不能说按协议还完自己那份就可以了。

    (3)判决清偿。双方对债务的偿还又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所欠债务的性质等进行判决。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外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当然,共同债务的分担一般适用平等分割,同时也应照顾女方权益或弱势一方原则。

    两种特殊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 ,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夫妻一方夫妻约定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各自所有;二是债权人知道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知道夫妻两人财产各自所有。这个其实很难操作,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证实债权人知道了解情况,对债权人来说很简单,一句我不知道就行了。

    (2)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意思是说,如果夫妻对所欠债务想抵赖,而采用转移或低价抛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或提前清偿自己的债务等办法逃避债务,债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

    (3)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负债务。这里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欠债或虚构债务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这里关键是一看夫妻一方是否能够明显地认为是夫妻双方的意思,二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知情。当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措施,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1)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协议或判决中遗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第二种是离婚协议或判决中虽然处理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一方的偿还能力不足而导致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债务人都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债的责任。理由就如同前面所述,你们的协议或判决是夫妻内部的事,你们的债对债主来说还是你们共同的债。

    (2)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担义务。因此,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就是说,夫妻一方离婚后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外债后,可以按离婚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讨回自己垫付的那一份。

    干货 |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对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内夫妻双方可以约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承担。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主张由另一方按约定或法院文书承担相应责任。


    二、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夫妻双方事先的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也可以是事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的追认。

    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苛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

    2.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需,所背负的债务。此类型的债务不应明显超出日常家事生活所需的范围,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为:

    1. 家庭成员的正常吃穿用度;

    2. 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3. 对父母的赡养费用;

    4. 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二)夫妻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划分界限并非绝对的,需结合夫妻共同债务识别标准进行判断。法院认为,即便是夫妻个人债务,举债时无夫妻合意,因客观上共同受益而共同对债务负责,具有合理性。故此,夫妻债务的区分需结合实际情况。


    1.婚前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婚前所负债务,可以在婚后约定将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负担,可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不受此约束,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如DuBo、XiDu等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继承、遗嘱或赠与财产的附随债务;

    继承、遗嘱或赠与中,前一财产所有人负有偿还相应债务的义务,附随这份从产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但清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内,超出部分一般无偿还义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Zui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DuBo、XiDu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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