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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律智库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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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8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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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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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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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 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7.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9.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0.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1.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2.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14.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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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编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3月28日,育蜗人口研究发布的《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的主办人梁建章提出的“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引发了热烈讨论。
其提出的理由,自2003年瑞典出台了《同居法》之后,至2011年,瑞典20-34岁的年轻人中伴侣共同居住占46.98%,其中注册伴侣或婚姻的仅占17.57%,其余29.41%是以未婚同居形式共同居住。
这一建议弊大于利,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好且不可逆的影响。
虽然我们的国家在男女平衡,女性独立的思想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但是在根深蒂固的观念里,“女性要传宗接代”,“男性都喜欢白纸”,“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等依然在大部分区域是主流思想。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社会依然是男权主导的社会,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期待和歧视依然是社会的普遍共识。
在职场上,30+的女性被歧视的群体,在工作面试中,婚育状态是企业招聘考虑明示的潜规则,已婚未育群体是被严重pass的对象,若无法得到工作,无法获得收入,如何安心的生育?
在恋爱关系中,一个男性有过几个女朋友是可炫耀的资本,会被贴上受女生欢迎的标签;一个女性有过几任男朋友则被标上滥情,随便的标签。
若同居合法化,无疑是把女性再一次送上了历史的耻辱柱,变成了随意用来践踏和评判的标签群体。这个社会对于男性的容忍和对于女性的苛刻是深入骨髓的。
2019年,中国妇女报的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法治工作人员,未婚同居是否可以立法?当时人大发言人藏铁伟回复: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来自 中国妇女报)
2.若同居合法化,“柯立芝效应”会促使已有的婚姻关系变得不稳定
同居合法,意味着是一段不被社会制度标记的合法亲密关系。关系双方,随时都可以叫停。
暗藏着:只要关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不被发现,就可以理所应当不受没有任何愧疚地维持这段关系。已婚的双方,同时可以拥有与对方之外的其他人保持同居关系而心安理得。当然,或许会有道德的负罪感,人类的亲密行为本能受柯立芝效应的影响,这一本能与忠诚夫妻关系的价值观是相互矛盾的。若立法支持同居,这无疑是给柯立芝效应的发挥安上了火箭。这对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将会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什么是柯立芝效应?
影响男女关系吸引力的是身体中的多巴胺分泌物,柯立芝效应表明:多巴胺会因新颖的事物而急升,也会因为新鲜感丧失,多巴胺急剧下降。男性大脑面对同样的女性多巴胺会越来越少,但当新的女性出现时,它就会急升。
3.若同居合法化,男女思维的不同让女性处于更加卑微的位置
来自台湾脑科学洪兰教授的研究:当女性思考男朋友劈腿等问题时,大脑十分活跃,几乎全亮;当男性思考的同样问题时,大脑只有几个小点发亮;当男女分手吵架时,男性比女性更容易从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这是因为男性制造血清素的速度比女性快50%,男女相处这件事对于女性的影响远比男性高得多,男女分手,多半是女性痛苦的程度更深,受到的伤害更大。
4.若同居合法化,女性因生育造成的不可逆的伤害谁来买单?
女性生育过程中面临着来自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挑战,未婚生子的女性心理还要遭受来自双方不确定关系的担忧,这对本来就已经非常虚弱的女性将会是致命的。根据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的一份数据调查显示:中国妇女患有产后抑郁症状的人群比例高达50%-70%,超过10%的人如照料不周会发展成严重的抑郁症。若同居立法,可以预见的是这一数字将会扩大。更不要说,因为生育所造成的身体伤害,骨盆扩大,漏尿,疼痛,子宫脱垂,性功能障碍等。母亲没有得到呵护和保护,能期待她会生下多么健康快乐的孩子吗?
5.若同居合法化,生育的孩子获得悲惨童年的概率要大得多
幸运的人一生都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
未婚同居后生下的孩子,承担着比同龄人更多的压力,家庭的不完整,社会的流言蜚语。
未婚养子的父母,同样承担着更多的经济,心理压力。没有伴侣的独自作战,经济上,精神上缺少帮助和支撑,忙于生计,缺少对孩子陪伴。
哈佛大学著名的“格兰特研究(the Grant Study)”,持续76年,耗费2000万美元,研究的是“什么样的人,最可能成为人生赢家”。
研究结果表明:“自己不酗酒不吸烟,锻炼充足,保持健康体重,以及,童年被爱,共情能力高,成年时能建立亲密关系。”是一个人能迈向繁盛人生的主要影响因素。
相较于经济与社会地位上的优势,童年的爱与被爱更能预测人生的成功
我们看一组扎心的数据:
缺爱的童年,成年后患重度抑郁症的概率是那些拥有幸福童年的八倍;
59名拥有温馨童年的研究对象,比63名童年不温馨的要多挣50%的钱;
拥有温馨童年在70岁后更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是童年不温馨不被爱的4倍之多
不温馨的童年在长大后更容易得精神疾病
不温馨的童年长大后患焦虑症的概率是温馨童年的4倍;
爱、温暖和亲密关系,会直接影响一个人的 “应对机制” 。
孩子是天使,是应该在期待和珍视下降生,获得来自父母最坚实的安全感。
同居的男女关系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和易破裂性,在这样的关系氛围里,很难给孩子一个美好的童年,在不安中长大的孩子,能期待他有多么的健康呢?
在探讨提高生育时,我们究竟在探讨什么?
是为了生育而生育?还是不仅要提高生育的数量,更应该提高生育的质量。
女性的越来越独立,意识的觉醒,逐渐意识到生娃并不是必须的选择和宿命,而是可以选择的一件事。逐渐摆脱社会惯性思维的捆绑“女性不一定非得要结婚,结婚是为了更好,不是更差”,“ 没有生娃的女性的一生是不完整的”。不管是未婚生育还是已婚生育,最关键的是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怀,生育对于女性身体的影响是巨大的,要解决女性生娃前后的担忧,不管是未婚生,还是已婚生都不再是问题。
28日,育娲人口研究发布《#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显示,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在目前中国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未婚男女在结束未婚同居后常常引发很多纠纷。那么未婚同居在分手后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确定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分手的双方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同居期间对财产未作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
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未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一般是不受到婚姻法律关系的保护,但是我国民法典保护个人财产,不过现实生活中同居的人越来越多,我国可以启动关于同居法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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