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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婚姻家庭律师如何委托,重庆两名遇难女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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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两遇难女生家属已获政府赔偿 或起诉跳楼者父母
  • 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平衡
  • 上游帮忙丨前夫在国外,怎么卖他的房子?律师:可办公证
  • 重庆两遇难女生家属已获政府赔偿 或起诉跳楼者父母

    重庆三峡广场煌华国贸中心男子跳楼砸死两名艺考女生事件已过去一周,相关善后及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12月31日,记者从两名女生家属处获悉,张某和霍某已于日前分别在璧山和綦江安葬。同时,沙坪坝区政府已对两方家属进行了20万元补偿。霍某家属代理律师陈晔告诉,会将坠楼男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公寓酒店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发大楼俯瞰

    12月24日晚,31岁的武汉男子李某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国贸中心3号楼30楼的一间酒店房间跳下,随即砸到楼下路过的2名艺考女生张某和李某,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初步查明事件系男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

    不幸被砸到的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事发前,两人入住与李某同栋大楼位于27楼的酒店房间。

    事发地

    家属:已与政府签署赔偿协议,希望孩子入土为安

    12月30日晚,遇难女生霍某的表姐罗女士告诉记者,家属已与沙坪坝街道办签了协议,沙坪坝政府分别给予两个家庭各20万元补偿。同时,出事宾馆也向家属给予5000元的慰问金。另一名遇难女生张某家属也向记者证实此事。此外,由于霍某在学校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5千元。

    “我们是30日回的老家,准备31日早上进行安葬。她外婆刚过世,我们也在安排老人后事。老人80多岁,身体还好,(去世)有各方面原因都有吧,可能是听到这个消息,只是有可能,我们也不能这么说。”罗女士说。

    据澎湃新闻报道,霍某实际出生于2001年2月,奶奶在给小雨上户口时,报错了时间,导致其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为2004年。此外,自杀男子李某的家属既没有前往殡仪馆认领遗体,也没有向两位女生家属表达过歉意。

    “听说男方叔叔来重庆了,说到了车站又回去了,没有人来认领死者。”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后,主要与沙坪坝街道办沟通安排善后事宜。沙坪坝街道办工作人员曾告诉家属,李某小时候父母就已离异,从小是爷爷奶奶抚养,老人过世后跟着叔叔生活。今年31岁的李某单身未婚,没有子女,也没有遗产。

    “我姑父和我小姑就是希望孩子能够尽早入土为安。他们也非常感谢沙坪坝政府给我们家属的关怀和帮助。还有他们对艺校那边有些质疑,出事后艺校也不出面,从来没联系过我们,觉得心里不舒服。”

    此前,一名艺考学生告诉记者,两名被砸中的女生与自己来自同一培训机构——广电·新艺堂,为广电播音班学员。红星新闻记者此前曾多次致电广电·新艺堂负责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跳楼男子入住房间已被贴上封条

    律师:将前往武汉与跳楼者父母见面

    记者联系了霍某家属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律师。他向记者表示,霍某父母已经委托他代为处理后续的法律事宜,由于一直没有见到坠楼男子亲属,团队准备前往武汉和坠楼男子的家属见面。

    “我们需要核实李某他的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他没有子女和配偶,我们会将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在诉讼阶段中,厘清遗产的范围。不管是多少都应该赔偿,这是给死者的一个交代。”

    陈律师告诉记者,一旦起诉,将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额。同时,酒店毕竟是特种行业,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峡广场煌华国贸中心3号楼为居民和商用混住大楼。据该大楼楼层导视图显示,整栋大楼共有30层,分布有20多家快捷酒店。男子跳楼所在房间为30楼309房间,门上有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渝碚路派出所封条。此前,多名酒店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证实证实,事发后,警方对整栋大楼进行了封锁,并要求该栋所有酒店对入住人员进行核查,并与他们取得联系。红星新闻记者尝试与事发酒店联系,但对方否认李某曾入住其酒店。

    (来源:红星新闻)

    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平衡

    来源:法制日报

    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引争议 律师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败多胜少

    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

    ● 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规范

    ●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希望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 本报记者 王 阳

    □ 本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律师能否“以人查房”?为寻找答案,重庆两位律师将不动产登记机关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判决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向律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行为违法。

    剧情在二审反转。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律师的诉讼请求。

    多年以来,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公开范围,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不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此均十分谨慎。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普遍认为,律师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更不属于国家机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查询。面对此种困境,多地律师只得依据律师法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但由于律师法和物权法的法律位阶相同,所以律师起诉后败多胜少。

    业内人士建议,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查询信息遭到拒绝

    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23日,魏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陈思、蔡荣凤是魏某某的代理律师。

    因案件需要,两位律师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于2018年2月两次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产信息,该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告知不能“以人查房”,拒绝申请查询。

    5月31日,陈思、蔡荣凤以沙坪坝区登记中心拒绝查询侵害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沙坪坝区登记中心的主管部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告上法庭。

    重庆五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指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巴南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因案件需要,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因此,代理律师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所依据的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法律层级低于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为此,巴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资源局拒绝为代理律师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书公布后,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洪认为,巴南区法院这份判决书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且说理正确充分,既解决了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的原告身份问题,又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拒不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分析论证,为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和理由。

    其后,市规划资源局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13日,重庆五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市规划资源局与陈思、蔡荣凤不履行职责上诉案。

    5个月后,蔡荣凤于2020年4月29日知道了二审败诉的消息。

    重庆五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故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位律师的诉讼请求。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重庆五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在民事案件执行环节,各地人民法院通常可以依申请或是依职权,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持令律师可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存款、理财等各种财产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进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对此,律师阎国仕认为,“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

    阎国仕是詹某某诉黄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他曾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及委托书等材料,先后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房产信息,均被拒绝。

    阎国仕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阎国仕要求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其代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裁定对阎国仕的起诉不予立案。阎国仕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其诉求。

    阎国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也被驳回。理由是阎国仕作为持证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事项属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相关协助调查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双方观点莫衷一是

    诉讼结果败多胜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地产纠纷不断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动产查询业务呈倍数增加,业界对律师可否查询不动产信息争论不断。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律师因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查询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多达数十起,但判决结果大多为原告败诉,其理由与重庆五中院的观点基本一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看到两起律师获得胜诉的案例。

    其中一起案件是律师何林洪与四川省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年6月,何林洪持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向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营山县登记中心)查询复印某某证号的房产信息以及抵押情况,营山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后,何林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法系上位法,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系部门规章,是下位法。何林洪作为执业律师,其申请个案信息查询系履行工作职责,与是不是“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无关,故营山县登记中心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还特别指出,在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社会法治环境日益好转的形势下,国务院也多次下放、减少、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就是为了便民、利民。律师行业系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其依法执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宣判后,营山县登记中心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10月23日,南充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营山县登记中心的上诉,理由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没有附加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有关国家专门机关批准的条件,何林洪提供了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函件,符合律师法的规定。营山县登记中心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律师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借鉴,并无法律强制力。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更是无法得到普遍援引。因此,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平衡知情权隐私权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发布消息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这意味着不动产的全国联网时代已经来临。

    有网友提出担忧,不动产登记联网后会“以人查房”,担心自己的房产信息遭到泄露。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以人查房”这个问题关系到公民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一方面,公民的隐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收入、房产信息、配偶姓名等都是隐私,任意查询容易伤及无辜;另一方面,不能否认“以人查房”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不能扩大化。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应出台规范查询,不能为合理查询制造障碍。

    2018年3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公布施行,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律师查询其委托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这种情况如同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目前对此争议不大。但当律师申请查询其委托人以外其他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目前各种观点不一。

    北京市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负责人认为,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明确,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进行查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律师“以人查房”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一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代理律师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双方所执的观点在现有的立法中难以得到统一。

    胡功群建议,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希望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各国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通行做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可以公开查询”“履行手续可以查询”“应当严格保护”等内容,进一步通过立法界定清晰,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上游帮忙丨前夫在国外,怎么卖他的房子?律师:可办公证

    近日,家住沙坪坝区的黄女士向上游新闻966966热线求助,称目前自己正在售卖一套前夫名下的房子,前夫同意售卖,但他人在国外,因为种种原因,不方便回国办理相关售房手续。黄女士希望上游新闻帮忙询问专业人士,如何能在前夫不回国的情况下,将卖房手续办妥。

    据了解,黄女士和前夫于2019年离婚,离婚时,他们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财产分割,离婚后,黄女士想要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重新购买新房。通过协商,黄女士的前夫决定将名下两套房子挂在网上进行售卖,卖出去的钱款,用于黄女士买新房。

    去年中旬,黄女士的前夫因为工作关系去了老挝。在他离开后,有人来询问其中一套房子,并有意购买。这时黄女士才发现需要男方出面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因为这两套房子都在男方名下。

    “我当时就和他商量,寻求解决办法,他就告诉我,要不再等一段时间,他可能今年就会回来,到时候还会有新的人买房子。”黄女士听从了前夫的建议,错过了那位买家。结果自那以后,很久都没有买家来询问房子,且后来询问的买家经常压价,这就让她非常后悔之前没有抓住机会,想办法办理手续,把房子卖出去。

    今年6月,黄女士终于又等来了一位中意的买家,这一次,于是她打电话给前夫问其能否回来一趟,但前夫表示,自己由于各种原因,实在不方便回来。

    “前夫一天不回来,我就一天卖不了房子,这让我感到很烦恼,想知道有没有其他什么渠道,在前夫不回来的情况下,也能将售卖房子的手续办妥。”黄女士说。

    律师:

    男方不回国的情况下

    可在所在国家做委托公证

    针对黄女士遇到的情况,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王艳表示,黄女士的前夫不回国,也一样有办法卖房。

    “男方可以去所在国家公证处,做一个委托公证,然后经过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认证,公证认证其授权委托书没有问题后,女方就可以拿着男方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去办理售房程序。”王艳说,至于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则取决于男方所在国家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间。

    另外,女方也可在国内联系专门的公证机构,帮助其完成整个公证过程,只要公证完以后,就能全权代表男方在国内售房了。

    上游新闻记者 范圣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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