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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不动产权属证
相当于房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上的登记人
就一定是房子的主人吗?
湖南靖州县一对父女
就因此闹上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杨某大与杨某小系父女关系,父母离异后,杨某小一直随母亲生活。1993年,杨某大安排杨某小到某单位工作,1997年,杨某小打算购买该单位的一套房屋,但不符合相关条件,便决定用父亲杨某大的名义购买。
随后,杨某小办理了相关手续,房屋登记在杨某大名下,但房产证由杨某小保管。购房后,该房一直由杨某小居住、管理至今。日前,父女两人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以致闹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房屋归谁所有。从庭审调查以及双方证据综合分析,杨某小虽未能提供出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的水电费收据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房屋水电系杨某小开户并一直由其实际占有、居住、管理,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是杨某小。
此外,房屋对于普通家庭来讲是重大家庭财产,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由杨某小保管,房屋也一直由杨某小居住和管理,长期以来杨某大并未对其主张权利,也没能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大请求杨某小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经常存在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
在权属纠纷案件中,正常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物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应推定谁为物权权利人。但当事人主张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记载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可见,当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相冲突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并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只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推定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法律物权的正确性,依据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保护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事实上的真正物权人利益。
来源: 湖南高院
据政法频道消息
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却一直强行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几个月后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8岁的孩子也“选择”跟着父亲
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张山(化名)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诗(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小。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山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小小由李诗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满8岁,张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既然张小小表明了跟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张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小小实际跟随张山共同生活。张小小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山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诗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小小,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山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张山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不良的示范。
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对于一对夫妻来说,房子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容身之处而存在,这与两人之间感情的长期稳定也是息息相关。客观上来看,房子是作为一个家庭中的最后物质保障;而从主观上来看,便是连接一家人的情感纽带。
房产,虽然是维持婚姻的一个极为核心的因素之一,但这也并不能就此保证,只要有了房子,两人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就会长久的保持下去,柴米油盐的日常生活中,同样也会存在大小不一的矛盾,甚至是出现婚外情。
当了两人的关系无法调解时,或许离婚才是双方最好的归宿,但从各地层出不穷的离婚纠纷案来看,争议最多的似乎就是对财产之间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来讲,绝大多数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两人在协商离婚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平等划分。当然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女性毕竟是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院在审判相关财产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稍微照顾一下女方。
不过即便是这样,还是会有人对相关财产的争夺存在争议,尤其是房产,更是成为了众人所关注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自《民法典》的“新规”发布后,夫妻离婚也就不必再为房产争得不可开交了,今后一律“这样处理”,而这共有两种情况:
一、离婚时,房产为一方婚前所得
我国婚嫁习俗,便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随着时代发展,压力也渐渐给到了男方家庭。虽说并没有相关法律的硬性规定,男人在迎娶新娘的时候一定要有车有房,但从社会上约定俗成来看,有车有房似乎成了男人新婚的标配。
女方父母肯定都希望女儿未来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在他们眼中,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不至于到处漂泊,便是对孩子最低的期望。因此在为女儿相看人家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对方是否有房产。
如此一来,为了能够让自己儿子顺利解决婚姻大事,很多男方家庭便会早早做好打算,为儿子准备一套房产,并将此赠送给男方,成为他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婚前就已经全款买下或者是经过父母赠送的房产,完全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民法典》中对个人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无论两夫妻生活了多少年,只要该房产是属于男方婚前所得,离婚时妻子同样也无法分得这一房产的任何份额。
当然这同样也可以适用到女性身上,毕竟现在独立女性也越来越多,只要是在婚前所得,男方同样也无法分得女方的任何房产。
二、相关房产为夫妻双方婚后所得
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手续的相关登记之后,就已经成了一体,荣辱与共的他们无论未来发展如何,只要是两人并未终止彼此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便都是法定夫妻。那么针对于离婚夫妻房产为双方婚后所得的情况,则是需要围绕着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划分,《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共包括五个方面: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以上的相关条例限制可以明显看出,婚后房产的获得同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这自然也就需要被纳入平等分配的份额之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同样也会衍生出相关的房贷,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必然会按照法律进行均等的划分,但债务同样也需要夫妻双方一同承担,即便是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两人的债务也并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
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同样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离婚后,还是要共同偿还,但有一点却是一个例外。
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在购买房产时对另一方有所隐瞒,在对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房产,如果在离婚时这个房产的相关债务并未还清的话,债务则是由隐瞒的一方独自承担。
以上,在民法典“新规”发布之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进行了严格的划分,那么夫妻离婚后也就不必再为房产争红了眼,今后也将一律这样处理。
结语
一日夫妻百日恩,没有人愿意在与爱人情投意合的时候,还要对未来进行再三思量。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事情来临之际,我们同样也要学会利用法律,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对于离婚的结果,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愿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家庭中。
(注:《民法典“新规”发布,夫妻离婚不必再为房产争,一律“这样处理”》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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