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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国家结婚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跟菲律宾人结婚能入籍菲律宾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2: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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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女生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结婚后可以直接入籍吗
  • 夫妻双方均是外籍,国内法院可否办理离婚诉讼
  • 离婚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 菲律宾女生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结婚后可以直接入籍吗

    去菲律宾结婚因为不能离婚的原因,也成为了很多人表达对爱情忠贞的一种表现。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不管是想要入籍菲律宾,还是想要给自己的婚姻提供一个不同的保障,所以大家会觉得和菲律宾人结婚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菲律宾女生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如果和菲律宾人结婚后,可以直接申请入籍菲律宾吗?



    菲律宾女生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在菲律宾,女生的结婚年龄和我们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在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中,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而我们国家的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是21周岁。所以说如果两个人选择在菲律宾结婚或者是和菲律宾女人结婚的话,那么女方的年龄只要是满了16岁就可以领取到结婚证。但是要记得在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中,离婚是属于违法的范畴,而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所以即使法定的结婚年龄比较低,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选择在这个年龄段结婚。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菲律宾人带到我们国家来结婚是要遵守我们的结婚规定,因此16岁的菲律宾女性在我们国家也是不能结婚的,领取不到结婚证。


    和菲律宾人结婚后可以直接入籍吗

    菲律宾的入籍规定中,外国公民想要入籍菲律宾,需要遵循归化入籍的规定。而在归化入籍中除了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外,还要满足在菲律宾长期稳定的居住10年的规定,并且在10年内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也没有和当地人发生冲突。然后就可以申请入籍菲律宾。而和菲律宾人结婚之后,只需要居住5年就可以直接提交入籍申请。如果是外国女性的话和菲律宾人结婚就可以直接入籍。


    想要在菲律宾结婚,就需要了解相关的结婚规定,以及在涉外婚姻中,应该准备的资料问题等,如果你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可以咨询我们的平台客服,多年的签证办理经验以及各种菲律宾周边问题的解答都会给你带来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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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均是外籍,国内法院可否办理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

    B某是加拿大公民,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J某是菲律宾公民,二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因感情破裂,B某诉至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要求与J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因B某与J某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人的婚姻缔结地是在香港,故对该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裁定对B某的起诉不予受理。B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B某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外国自然人在境内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和中国公民离婚诉讼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本案为涉外离婚纠纷,系有关身份关系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自2013年7月起在某学校工作,其自2017年开始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南沙区,该地点属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完全合法合理的管辖权。二、二审裁定与中国司法实践不相符。此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内法院管辖外籍夫妻(非在国内结婚)离婚纠纷的案例。三、中国法院管辖是原告离婚诉讼的唯一选择。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离婚诉讼,申请人将无路可走。(一)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根据加拿大法律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不具备在加拿大直接起诉离婚的条件。(二)被申请人系菲律宾公民,因现行菲律宾法律没有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故双方无法在菲律宾起诉离婚。(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关于诉讼离婚惯常居住地的规定,双方均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申请人B某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广东高级法院的裁判依据申请人B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就是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因双方均是外国籍贯,结婚缔结地也未在中国内地登记,该案件属于涉外婚姻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B某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故依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对其离婚案件是与管辖权的。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9号民 事 裁 定 书

    离婚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适婚男女需要满足《婚姻法》的条件才能结婚,而已经结婚的夫妻,也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后才能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他们都不是很清楚我国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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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法规是夫妻之间离婚的条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这个观点有些太牵强。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加了一下五种情形,如一方有重大过错,又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这些都是通过双方的努力才得来的家庭,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如果决定离婚的夫妻的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结婚或有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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