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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造成别人离婚法律怎么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伪证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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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伪证可以达到什么程度?
  • 曲靖一女子带着“离婚证”来离婚,法官提示:你违法了
  •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伪证可以达到什么程度?


    在离婚诉讼中伪造证据本来是一件严重破坏审判秩序的违法行为。然而,仍然有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比如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二年前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分割。离婚后,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河南的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分割相关离婚财产。


    鉴于男方是某国企高管,收入不菲。为此,本律师团队依法调查了男方的收入情况。经调查后发现在在双方刚刚离婚的第二个月,男方便收到单位发放的一笔数目为五十余万的“工资”收入。由于男方平时的月工资收入通常是三万余元,如此大额、一次性发放的“工资”收入显得极不正常。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本律师高度怀疑该收入应该是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

    为了追查真相,我方联系了男方单位的纪委,并最终从该纪委获得了一份由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的说明。该说明赫然写着是“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有了如此有力的证据后,相信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男方借助于自己是单位高管的身份,拖延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将其搁置到自己离婚后再发放,以避免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的结果。为了防止露马脚,还特意在银行转账说明中将其写为“工资。”

    本来该事实已经查明,但是奇葩的情况出现了。开庭当天,男方同样也拿出了一份“说明”。该说明同样加盖了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说明的内容则是“1、五十余万元乃是男方当月工资;2、女方所提交的说明经查并无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用印记录。”言外之意就是我方伪造了印章,制作了虚假的说明当证据。

    对于这种充满恶意的诬陷,本婚姻律师当然是不能容忍的。男方以为本律师除了那份说明外再无其它凭据来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而诬陷我方伪造证据。殊不知我方早已留存了男方纪委负责人与我方的短信往来记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我方前往男方单位纪委领取该证明之前,男方纪委负责人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给我方发送了一个内容清晰无比的该证明的照片。

    既然我方能够凭此短信证明所涉证据来自于男方单位的纪委负责人处,那么,男方再提供证据来证明我方证据非法的话便是在给其纪委负责人“挖坑”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完全矛盾,必有一假。难道是纪委负责人造假,违法乱纪不成?我想真实情况大概率应该是:男方得知我方获得了证明后,为了反制而迫使人力资源部门又出具了一份截然相反的证明,为了彻底否定我方证据,还特意在其说明中声称“女方所提交的说明经查并无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用印记录。”然而,百密一疏,男方并不知道我方还有纪委负责人的短信记录来证明其合法性。男方伪造证据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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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此事部分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范畴,需要与男方单位纪委交涉来解决。为此,本律师建议我的当事人尽快联系纪委,甚至可以向上级纪委反映该问题。相信没有谁胆敢执迷不悟,继续公然藐视党纪国法,坚持违法乱纪。本案的事实一定会被查清,男方及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那位纪委负责人当中必有人会面临被追究伪证罪的结果!

    曲靖一女子带着“离婚证”来离婚,法官提示:你违法了

    到法院诉讼离婚原本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在最近,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法官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竟发现了一张“离婚证”复印件!

    原告余某和被告沈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相处不睦,余某遂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诉称与沈某感情破裂,要求与沈某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余某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以证实婚姻事实时,余某提交了一份复印件,但经法官审查竟发现这是一张离婚证复印件。带着离婚证来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的事情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法官立刻中断庭审,迅速致电宣威市阿都乡民政办工作人员查询余某离婚登记信息,最后发现余某与沈某并未离婚,该离婚证复印件是假的。面对法官的质疑,余某情绪激动,将该复印件撕毁,拒不配合法官调查。经法官对相关法律进行释明之后,原告余某承认该离婚证是其在福建打工时,为获得公司宿舍而在福建的某复印店伪造的,此次来起诉离婚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证据时错拿了此件。

    法官本可以对原告余某进行罚款、拘留,但考虑到可能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遂依法将余某移送至乐丰派出所处理,经乐丰派出所调查,余某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无论是有心隐瞒还是无意拿错,都说明当事人没把法律当回事。本案中原告余某在法官指出她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是假证后,丝毫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是粗暴撕毁,拒绝配合调查。这种行为是不知法,不懂法,更是不守法!所以,强化每一位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但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更需要大家对法律多份尊重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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