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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法律因素有哪些,离婚经济赔偿制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8:00:08

在婚姻关系当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彼此尊重、互相关爱。但如果,夫妻一方出现重大过错行为,受到伤害的一方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检抒民意⑨、检抒民意⑩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点击回顾)

本期,我们就来了解离婚救济制度最后一项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小北

我最近在追一部剧,里面有很多家暴情节,真是令人瑟瑟发抖......

小南

说到家暴,你还记得之前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吗?那简直就是童年阴影!

小北

是啊,这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伤害啊。

家暴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中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之一,受到家暴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一定程度上弥补所受到的伤害。

小简

请输入文字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并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如果其中一方违反法定的夫妻义务,势必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使对方蒙受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让过错方为其行为担责,让无过错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对夫妻间发生的“重大过错”的一种制裁,也是对被侵害的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什么行为属于“重大过错”?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谁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又应当向谁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而且,要求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而未进行结婚登记,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三、由谁来证明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可以列举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无过错方负责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在具体案件中,主要可以列举的证据包括: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金额。

五、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小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整个家庭才能和谐美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为了让过错方得到惩戒、让受害方得到补偿,也是为了警醒众人: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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