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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怎么申请法律援助,12338妇女法律援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6: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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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律协&无讼 | 法律援助、婚姻家事等精选内容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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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离婚外迁,前夫强行同居12年并家暴

    因家暴离婚,扶养儿子成人后又遭儿子家暴

    如果你正遭遇不幸,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电话

    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昨天下午,普陀区妇联组织进行了一场东海渔嫂对话会,东海渔嫂调解员、律师、心理工作者等就反家暴等相关话题进行探讨。

    “12338”是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电话,希望大家能记住,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及时求助。

    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天交流会现场,一则省妇联提供的家暴案例可以说很有代表性。

    赵某(女)与张某于2004年离婚,并带着孩子迁居到了另外的城市。但是张某却找到了赵某的新居所,并且要强行入住同居。此后,张某就在赵某家里居住长达12年,并且经常殴打赵某。

    为了摆脱家暴,赵某选择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帮他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师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取证,确定赵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已经离婚了,并非家庭成员,还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吗?法院认为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律规定执行。”

    最终,12年饱经折磨的赵某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家暴”可能会形成一个循环

    东海渔嫂调解员李霞是普陀区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是姐妹心语工作室的相关负责人。这几年接待家暴来访,李霞见到过形形色色的情形,但有一个案例,她印象格外深刻。

    那是一位妈妈的求助。当年,因为不堪前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她选择离婚,带着儿子辛苦生活,将儿子抚养长大。

    儿子长大以后,带回了女朋友回家同居,但是一旦出现了矛盾和摩擦,儿子的拳头会狠狠砸向爱他的女孩。除了家暴女朋友,发了狂的儿子就连自己的妈妈也不放过。这位当年遭受前夫家暴的女人,如今却又遭到了亲生儿子的家庭暴力。

    “家暴有时候可能会成为一个循环,爸爸出现的问题可能还会出现在孩子身上。这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李霞说。

    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

    家暴离我们有多远?昨天,一位社区工作者告诉大家,今年该社区就接到了两位女性的来访。三年时间,李霞也接到了30例左右的家暴来访。

    “可能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普陀区人民法院六横人民法庭副庭长梅鹏说。

    昨天,普陀区妇联主席张赛娜也分析了今年接访的家暴案例的一些特点:受害者还是以女性居多;危害性也在上升,就出现过因为家暴要自杀的情况;因为受害者的宽容心理,家暴的重复性也在增强,今年就有一段时间内,同一位妇女连续多次报案的情况。同时,今年初因疫情关系,居家时间增加后家暴案例也在增长。今年前三季度,普陀区妇联接访了40余起家暴类纠纷,占到了各类接访的60%左右。

    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昨天律师马狄一再强调,面对家暴的情况,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录像、录音、验伤证明等证据会对以后判定案件有很大的作用。

    记者也了解到,今年10月我市印发了《舟山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及重大侵权案件联防工作方案》,会同多个部门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到了实处。除了重大事件紧急处理外,我市还制定了妇儿维权进校园、家庭矛盾排查机制、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利用“东海渔嫂”维权工作室等进行项目化的关爱帮扶。

    ■相关链接

    哪些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家暴现场的物证;公安机关接警或出警记录、处理记录、家暴告诫书;家庭暴力相关的伤情鉴定书、病历、照片、视频、相关日记;施暴的悔过书、保证书;其他家庭成员 (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记录与证明。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居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8妇女节」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瑞香分享“她力量”

    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杨瑞香


    读书分享:《心能转境》作者:陈少文

    读书感悟:

    不要再用坚持这两个字来对待你的梦想,如果你不爱它,你不会坚持;而如果你真的爱它,你不会用坚持这两个字。

    分享案例

    妇女婚姻家庭维权篇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杨瑞香

    二、案例正文

    家暴和出轨是婚姻中不可原谅的两种行为

    【案情简介】

    蒋某经人介绍与离婚后的刘某相识。二人仅相处3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蒋某发现,刘某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家庭责任感不强。但蒋某因为是初婚,很珍惜这段婚姻,对于丈夫的这些缺点,她相信能够通过她的努力随着时间而改变。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脾气上来就对蒋某实施家暴,手边抓起什么就用什么打。蒋某想着,也许是因为两个人没有孩子,生个孩子就好了。随着两个孩子的相继出生,情况并没有如蒋某期盼的那样有所好转。念及孩子尚小,蒋某一次次忍气吞声,然而,妥协忍让不但不会让丈夫反省悔悟,反而是变本加厉,愈发严重。在之后的一次殴打中造成蒋某左眼眶骨折。即便如此,蒋某仍然心存幻想,想着丈夫能够改变。

    蒋某不明白丈夫为什么总是对自己态度冷漠,无论自己如何努力,始终换不回丈夫对自己态度的改变。直到有一天,蒋某无意中发现了丈夫的秘密。原来,丈夫刘某系再婚,与蒋某结婚后仍然与前妻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刘某在微信平台上与前妻互发暧昧短信,种种行为都严重违背了作为丈夫应当履行的夫妻忠实义务。

    了解了真相的蒋某难以接受,想着多年来自己在家中任劳任怨,忍气吞声地过日子,蒋某悲愤至极。于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蒋某和丈夫刘某分居近四年时间。在此期间,刘某非但未作出改变以挽回夫妻感情,反而再次殴打蒋某。为此,蒋某曾两次向派出所报警。

    经历了如上种种,蒋某感觉身心俱疲,婚姻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于是打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蒋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杨瑞香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帮助蒋某再次立案。通过分析研判案情,承办律师认为应当固定本案关键事实证据——家暴和出轨。立案后,杨律师一方面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蒋某几次向派出所报警的接警记录等材料;另一方面,多次前往蒋某当时就诊的医院调取病历,同时还陪同蒋某多方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由于开庭前杨律师做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工作,因此,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充分地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杨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辩论观点认为蒋某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导致破裂的过错在于被告丈夫,应当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了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等问题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蒋某和刘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蒋某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蒋某还被判决分割到了多半财产(因刘某系过错方)。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蒋某喜极而泣,感叹历经千辛终于可以从这段不堪的婚姻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了。法律援助律师也为能够圆满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达成她的诉求而感到欣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纠纷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许多遭受家暴的妇女没有勇气反抗,反而纵容助长了暴力。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援助提醒您,要向家暴勇敢说不,不幸遭遇家暴时,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当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长达6个月的限制禁止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供稿| 定边县司法局 王警周

    省律协&无讼 | 法律援助、婚姻家事等精选内容深度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我省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升我省律师和实习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技能水平,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省律协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向无讼采购为期一年的网络培训课程,开放给全省律师和实习人员学习。合作开展至今,全省律师和实习人员踊跃参与,培训成效明显、反响良好。为延续前期培训效果,确保网络培训取得实效,根据全省律师和实习人员的使用需求和反馈建议,省律协在与无讼沟通升级课程内容及技术细节的基础上,确定与无讼开展下一年度网络培训课程合作,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向全省律师和实习人员免费开放。

    根据上一年度合作听课数据与评价反馈,在原有的政治教育、民商实务、新法解读、刑事辩护、建工房产、诉讼技巧、资本市场等类型课程的基础上,对培训课程的体系、类型和受众层级进行优化补充,新增公司业务、金融证券、网信前沿等类型课程。课程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有针对性。请全省各地律师和实习人员继续踊跃参与。

    快来查收本周免费课程

    本周课程

    (9.19-9.21)无讼晚8点课程表

    日期

    主题

    主讲人

    9.19

    周一

    《法律援助法》与律师参与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中组部、团中央第二十批西部博士服务团成员

    9.21

    周三

    婚外子女法律问题——抚养与继承律师实务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课程内容,我们为大家提炼了每期课程亮点,精彩内容,先睹为快!

    未开通账号或未收到登录短信的律师、实习人员请及时联系所属市律协处理。

    以下为本周课程具体安排,在无讼律师App平台开启新一周的学习之旅吧!

    周一(9月19日)

    邀请嘉宾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中组部、团中央第二十批西部博士服务团成员

    主题

    《法律援助法》与律师参与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从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到扩大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覆盖范围,从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到强化法律援助服务监督均作出新规定,为社会公平正义再添一重法律保障。

    那么《法律援助法》有哪些重点、亮点?实施一年以来,实践中有哪些新状况、新问题?法律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哪些?本次我们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任院长吴宏耀教授。自2012年以来,吴宏耀教授注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致力于推动我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同时也承担了大量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十年磨一剑,此度他将结合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渊源与实务特点带来分享。

    参与方式

    周三(9月21日)

    邀请嘉宾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主题

    婚外子女法律问题——抚养与继承律师实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且已生育子女,在配偶不知情(或知情)的情形下,对上述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那么,“知情”或者“不知情”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到裁判结果?相关“离婚协议”如何处理?无过错相对方是否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一般如何规定?

    本期内容中,王秀全律师将从四个真实案例出发,辨析从一审到二审裁判过程中的观念冲突与证据认定,透析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其原因,为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提供一些参考。

    参与方式

    点击下方蓝色字体或者文末“阅读原文”查看网络培训相关通知

    关于继续为全省律师、实习人员提供全年免费网络培训课程的通知

    供稿 | 省律协、无讼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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