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购房的热潮渐渐退去,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都拥有房产,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已经形同陌人时,房产如何处理成为了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可以分为婚前婚后两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按照出资情况以及产权情况来进行分析。
第一、婚前购房
一、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的情况:
1、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在结婚前(取得结婚证前而非举办婚礼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且出资方已经在婚前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领取结婚证前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还未获得,但是出资一方已经自己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的资金不足,但能够支付首付款,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房产的银行贷款。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此房产还有未偿还完的贷款则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由产权方自己承担。
4、婚前男女方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或其他限制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认为出资以非出资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来处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协议约定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前购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
1、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在领取结婚证前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领取结婚证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名下,在领取结婚证前如果双方同居,并且在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在领取结婚证前并未同居但却购买了房屋,具体是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会考虑到各方因素如出资额、出资背景、出资意图等,然后再由法院作出认定。
三、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被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并只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贷款是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一般认定为房产为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支付剩余贷款。但是对夫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一定是事前的,事后补的很难认定除非进行追认)。
4、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5、婚前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第二、婚后购房
一、婚后夫妻购房的情况:
1、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视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还有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登记情况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在买房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则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仅仅是管理);如果不是,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照有协议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里的协议一般是购房前的协议,但是购房后也可以追认或重新签订)
2、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资,但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后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
综上所述,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来看,在离婚纠纷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夫妻出资,最好在出资购房时订立一份协议。西方一些国家普遍采取了婚姻财产登记,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婚姻缔结中更加注重民俗、情感等,如果盲目的订立协议很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睦,也会在子女与父母造成一定的隔阂。因此,还是秉承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尽量以夫妻和睦为原则,是否订立协议需要综合考虑。
另外,本文所涉及到的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均为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而非办理婚礼或订婚的时间,领取结婚证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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