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考虑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外部效应。
婚姻也不例外。
除了上期说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两类可撤销婚姻。
分别是胁迫,以及隐瞒重大疾病。
作者:褚晓天
可撤销婚姻的第一种情况是受到胁迫。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自愿结婚,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如果一方是受到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才结的婚。那么明显是有违这一基本原则的。
无论这些威胁是关于生命、健康、名誉、还是财产,威胁的对象是本人或是其近亲属,都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这段错误的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见了。
为数不多的案例中,有直接使用暴力行为相威胁的——
有威胁说不结婚就公布私密照片的——
也有威胁不结婚就散播谣言诋毁对方名誉的——
更离谱的还有威胁对方说不结婚就自杀,然后让朋友捧着他的骨灰到对方婚礼现场的——
这些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那么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但有一种情况属于例外,如果是自己的父母威胁自己的子女,不结婚就怎样怎样的。一般认为不属于对方的过错,不能被撤销。
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请求法院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规定应当从胁迫行为结束的1年内提出。
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并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被胁迫的那一方。他的家人,是无法代替他提出的。当然,胁迫他的那个人也是没有权利提出的。
可撤销婚姻的第二种情况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的婚恋观有了较大的改变,结婚并不意味着必然会生孩子。
法律也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婚姻自由。
立法者在考虑了这一因素后,将这条原本在婚姻无效中的内容,调整到了可撤销婚姻里。把是否继续维持婚姻的决定权交到了当事人自己的手里。
从客观上来说,一方如果身患重大疾病,的确会对另一方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这一事实不但会影响到另一方判断是否要和他结婚,还会影响到婚后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
重大疾病的治疗是一个漫长且成本很高的过程。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负担。
如果双方生育孩子,那么一些遗传性、传染性的疾病也会给孩子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知情,并愿意承担这样的后果,那么法律应该给予尊重。
但如果另一方并不知道,那么这样的结果,无疑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疾病属于个人隐私,但因为对于另一方判断是否结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质量而言,影响过于重大。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知情权。如果另一方真的对此不知情,那么在知道后,应该赋予他撤销这段婚姻的权利。
但想要撤销,还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必须是重大疾病。
事实上,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这其实是因为重大疾病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新疾病的出现会扩大这个范围,而医学的进步则会缩小这个范围。
考虑到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这里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可以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但就目前而言,法官在重大疾病的判断上,一般会参考《母婴保健法》中,列举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一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病的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并且因为遗传概率较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的特征比较明显,一般很少存在隐瞒的情况。
第二类是指定传染病。 一般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类疾病存在隐瞒的可能性,但一般通过婚检可以进行排除。所以我个人一直是主张婚检的。婚检的优点远大于其缺点。
第三类是有关精神病。一般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一类疾病是隐瞒的重灾区。患者在稳定服药,未发病的情况下,看起来和常人并没有什么区别。大部分的撤销判例,都是这类疾病。
从检索了《民法典》实施后的判决来看,以下是被认为属于重大疾病,和不属于重大疾病的种类。可以做一个参考。
2、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必须是在婚前。
婚前没有,婚后才患上疾病的,不可以撤销。
婚前病情没有那么严重,婚后才变得严重的。也不可以撤销。
特别是对于精神类疾病而言,婚前并不严重,婚后变严重的,还是挺常见的。
所以,必须要能证明,对方在婚前已经身患重病了才行。
3、另一方是否知情。
如果另一方婚前已经知道对方身患重病。那么在婚后也是不可以提出撤销的。
只有在结婚前真的不知道,才有权要求撤销。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知道不知道,这件事应该让谁来证明?
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些法官认为需要原告来证明,自己在婚前的确不知道对方生病的。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默认对方已经告诉过了。
也有些法官认为应该让患病的人来证明,自己在婚前已经告诉了对方。如果证明不了的,那么就默认没有告诉过。
这两种逻辑,其实都存在问题。
在没有留下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双方其实都很难来证明自己的说法。特别是对于原告来说,“自己不知道”这件事究竟要怎么来证明。
现实中相信没有人会记录下自己和其他人所有的对话吧。
我个人倒是建议,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可以加一个是否有重大疾病的勾选项,让双方进行确认。这样就不会存在“应该让谁来证明”的问题了。
4、时效。
和胁迫一样。另一方必须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的1年内,起诉要求撤销。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即使其他三项条件都满足,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
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在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方面,要弱于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况,而更偏向于婚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所以法律将是否需要撤销的权利,交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可以选择原谅对方继续婚姻,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
即便最后未能满足条件,无法撤销。那么也可以通过正常的离婚诉讼,来结束这段无法继续的婚姻。
本期是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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